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管理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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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审批指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水务局年月1目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申请5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批8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管11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验收15附录A:申请函参考样本17附录B: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建设方案出具的书面认可意见样本18附录C:专项设计报告样本19附录D: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参考样本21附录E: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有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协议参考样本30附录F:承担维修费用承诺书参考样本31附录G: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协议参考样本32附录H:移交资料一览表样本34附录I:总体流程指引参考图35附录J:法

2、律法规与规范规程36I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条文说明:深圳市本地水资源严重缺乏,城市生产生活用水85%来源于境外调水,保障原水管、水库等引蓄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可开发用地日趋紧张,各类建设项目与引蓄水工程交叉、冲突的事项日益增多且情况复杂不一,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现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权责清单的基础上编

3、制此指引,有利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规范涉水建设项目的报审报批行为,确保双方工程的安全运行。本条明确了制定本指引的目的和作用。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建设项目(包含迁移或损坏重建水利设施)。条文说明:为规范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建设项目的行为,本条明确了本指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水利工程包含引水和蓄水工程,具体包括水库、渡槽、隧洞、管道、泵站、国家所有的灌排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下简称涉水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工程(城

4、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地铁工程、管线工程、城市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农林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条文说明:水利工程泛指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等的工程,本指引主要针对水利工程中的引水和蓄水工程。涉水建设项目不止局限于条款罗列的工程,只要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实施的工程,或进行有可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日常管理和抢险抢修的行为,均为涉水建设项目。本条对水利工程和涉水建设项目进行释义。第四条 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深圳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条文说明:本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因本行政许可事项为深

5、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和深圳市管理的本市辖区范围外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故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深圳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本条明确了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五条 本行政许可审批的市、区权限划分如下:(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范围为:在市管权限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市管权限水利工程包括中型及以上水库、市属引蓄水工程以及其他市级审批权限的水利工程(如:需由市局统一审批的跨区引蓄水工程事项,不包括应由国家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审批的事项)。(二)各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范围为:在区管权限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

6、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区管权限水利工程包括区属引蓄水工程。上述权限分级如有变动的,按有关政策文件执行。条文说明: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的规定“对区级政府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各区政府审批”。关于水利工程分级管理的规定,基本实行市管市批、区管区批。对于跨区引蓄水工程事项,由市局统一审批能更好协调各区间的资源分配及利益需求,减少对接程序,避免各区部门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现象,加快审批进度的推进。本条明确了

7、本行政许可的审批权限。第六条 建设项目布置原则上应尽量避开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若建设项目因客观条件限制,确需进入的,宜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经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实施。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即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其同意后应按照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进行。条文说明: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建设方案获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书面认可,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用水权益”,建设项目在选址阶段应合理布局,确需进入水利工程

8、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为确保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作为第三方的用水权益,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审查前将建设方案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专门协调和加强联系,获其认可后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待获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若审批前未获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认可,将影响审批工作的正常开展,可能导致审批未获通过。第七条 涉及水库大坝及溢洪道、原水干线及输水隧洞等影响重大的水利工程原则上不接受迁改申请。确因国家、省、市重要基础设施或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需要,需经唯一性和可行性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具备迁改可行性的前提下,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条文说明: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

9、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水库大坝、溢洪道、原水干线及输水隧洞等重大水利工程,该类工程一般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且对保障城市的防洪、供水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一旦迁改,不仅直接影响城市安全及民生利益,还对城市的规划布局、防洪、供水等规划产生深远影响。建设项目在方案阶段应尽可能避开此类工程,如不得不对水利工程进行迁改,需对选址的唯一性和迁改的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并获得相应主管部门的认可。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申请第八条 本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为涉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或个人。条文说明:本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10、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本条明确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第九条 涉水建设项目申请本行政许可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包含迁移或损坏重建水利设施);(二)工程建设项目不会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工程抢险和检修、日常管理和维护、水质、水量及防洪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三)建设方案获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书面认可,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用水权益。条文说明:本条主要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明确涉水建设项目申请本行政许可的条件。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

11、位宜在收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明确是否认可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方案。条文说明: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征求意见,可更好保障其作为第三方的合法用水权益。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出具意见的时限、形式及内容进行规范,有利于推进审批工作的开展。第十一条 涉水建设项目宜在项目可研审批前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含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同步申请办理本行政许可。条文说明: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2、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关于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理阶段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概算批复”与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同步申请办理如涉及不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珠江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的也同步办理”。第十二条 涉水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涉水专项设计报告和安全影响评估报告。涉水专项设计报告一般由涉水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编制。涉及迁移或损坏重建水利设施的,水利设施的迁移、重建设计文件应由不低于该水利工程原设计单位水利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出具。安全影响评估报

13、告编制单位应具备不低于水利工程原设计单位的水利设计资质等级。条文说明: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涉水专项设计报告和安全影响评估报告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进行技术审查的基本材料,是判断涉水建设项目能否进入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重要依据。考虑到涉水建设项目一般对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管理维护,乃至结构和荷载等均产生直接影响,以及考虑到我市严重缺水,水利工程一般为生命线工程或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对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供水安全尤为重要,故要求安全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不低于

14、水利工程原设计单位的水利设计资质等级。如安全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单位不具备水利设计资质或资质等级低于水利工程原设计单位,则可能存在专业不对应、评估能力不足、结论公信力不足等问题。本条明确了申请行政许可的材料种类及其编制单位要求。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正式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前,宜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就建设事宜沟通一致,涉水专项设计报告和安全影响评估报告等报批材料宜获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认可。条文说明:本条主要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理条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作为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运行、维护单位,同时为保障其具作为第三方的合法用水权益,建设单位宜与水利管理单位加强沟

15、通,直接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批第十四条 涉水建设项目满足本行政许可申请条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则不予许可: (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水库大坝、溢洪道、原水隧洞或管线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桩、采石、取土、盾构、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可能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污染水质或影响水利工程抢险抢修、正常运行管理、蓄洪滞洪和规划发展的活动或建设。(二)不满足规程规范要求的建设行为,如建设项目布置与水库大坝、溢洪道、原水隧洞管线等水利工程的各向净距不满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要求的,以

16、及构筑物侵入水利工程结构范围内的。(三)隧洞、管道等地下线性工程与输水隧洞、原水管等地下线性水利工程长距离并行且间距不满足安全和检修维护要求的。条文说明: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爆破、打桩、采石、取土、盾构、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均是被明文禁止的。为确保水利工程与涉水建设项目双方的安全,明确不予许可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是涉水建设项目设计过程中首要遵循的原则,涉水建设项目与水利工程间距应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等规范的规定,不符

17、合上述要求的涉水建设项目不予许可。间距过小的长距离并行地下线性工程一般难以保证施工机械必要的施工空间,对施工操作也提出更高的要求,不利于双方的检修维护,一旦单方工程出现应急事故,将严重影响另一方工程的安全运行。本条明确了不予许可的情形。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报批材料组织审查,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可采用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方式,其中技术审查一般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技术审查意见作为审批的参考依据。条文说明:本条主要依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审批事项涉及的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别管理,强化方案设计、技术审查机构的主体责任,方案

18、设计、技术审查人员对其出具的结论终身负责”。通过组织技术审查,确保涉水建设项目合法合规,同时不影响水利工程抢险抢修、正常运行管理、蓄洪滞洪和规划发展的活动或建设。本条明确了技术审查的主体、方式及意义。第十六条 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建设单位应与有利害关系方协商一致并签订相关协议书,协议书作为报批材料之一。条文说明:本条主要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涉水建设项目应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用水权益,如涉及第三方利益,签订协议书是申请本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之一。本条明确了本行政许可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的处理方式。第十七条 涉水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定(详见附录J)及满足其他情形要求

19、,获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通过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于审批不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条文说明:本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满足行政许可条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若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申请单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

20、条明确了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第十八条 本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一般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可申请予以适当延长,不应超过涉水建设项目实际工期。许可到期后应申请许可延期。涉水建设项目在许可获批后发生的变更对水利工程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涉水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本行政许可。条文说明:本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 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

21、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自决定文书颁发日期起算。若涉水建设项目可预见工期超过两年,应主动申请延长许可有效期,有效期不得超过涉水建设项目施工工期;若申请单位因工期延误、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在有效期内竣工验收的,应当依法申请许可延期;若许可获批后建设项目发生的变更对水利工程有重大影响,或涉水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本条明确了行政许可批复的有效期。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管 第十九条 涉水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将施工图及施工方案报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书面同意后与其签订涉水施工、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明确涉水建设项目施工期和后续运

22、行期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文说明: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地级以上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涉水建设项目进入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双方设施和用地势必产生重叠。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监督管理,涉水建设项目施工前应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涉水施工、管理协议。 第二十条 涉水建设项目施工时应由具有水利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涉水建设内容实施专项监理,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不低于水利工程建设期原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涉及迁移或损坏重建水利设施的,应由具有水利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水利设施的迁移或重建,施

23、工单位的资质等级不低于该水利工程建设期原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条文说明: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考虑到涉水建设项目一般对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管理维护,乃至结构和荷载等均产生直接影响,以及考虑到我市严重缺水,水利工程一般为生命线工程或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对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供水安全尤为重要。故要求涉水建设项目施工时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不低于水利工程建设期原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如监理单位不具备水利监理资质或资质等级低于建设期原监理单位,则可能存在专业不对应、资质能力不足等问题。本条明确了

24、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涉水建设项目对水利工程和设施产生影响的,应委托具有水利监测资质的单位开展监测工作。具体监测内容应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认可,监测数据应定期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条文说明: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第二十一条“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考虑到涉水建设项目如对水利工程、设施产生影响,为确保双方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安全,对水利工程、设施开展监测是必要的。同时水利工程具有其特殊性,对水利工程的监测应

25、当由具备水利监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故规定若涉水建设项目对水利工程、设施产生影响的,应委托具有水利监测资质的单位开展监测工作;为及时把控涉水建设项目施工风险,及时发现处理突发事故,故要求监测数据应定期报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本条明确了对监测单位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因涉水项目建设,需要迁移、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相应费用和损失补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其中新建水利工程和设施一般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其建设标准不低于原有标准。条文说明: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采

26、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为确保新建水利工程和设施发挥原有功能及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建设标准不低于原有标准。本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应承担迁移、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水利工程和设施情况所产生的维修或新建费用,及相关工程的实施。第二十三条 涉水建设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无条件服从水利工程抢险抢修和防汛、供水调度工作需要。水利工程需开展新、改、扩建或正常运行检修维护的,涉水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运营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条文说明: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27、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当水利工程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服从防汛抗旱抢险抢修等需求,涉水建设项目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更应无条件服从相关需求并予以积极配合。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部门审批的本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相关规定纳入“双随机”抽查事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对本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开展日常管理巡查和跟踪服务。条文说明: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

28、通知中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监督行政许可的贯彻执行,确保水利工程在涉水建设项目施工期的安全及正常运行,对获得行政许可的涉水建设项目进行“双随机”抽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作为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运行、维护单位,涉水建设对其造成直接影响,应当对本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开展日常管理巡查和跟踪服务。本条明确了涉水建设项目接受“双随机”抽查的要求。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验收第二十五条 涉水建设项目竣工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就涉水内容组织竣工验收,若涉及迁移或损坏重建水利设施,应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涉水建设项目方

29、可投入使用。条文说明: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考虑到涉水建设项目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内容往往为整个工程的一小部分,同时该部分具有其特殊性、复杂性和相对独立性,为提高效率、便于操作,规定就涉水工程组织竣工验收。本条明确了涉水建设项目验收的要求。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将图纸等资料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存档。涉及迁移或损坏重建水利设施的,应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条文说明:为方便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后期对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和检修,建设单位应将图纸等资料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存档。根据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负担

30、迁移或损坏重建水利设施的费用,竣工通过验收后应将水利工程移交给原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本条明确了验收后资料移交的要求。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发现涉水建设项目未按行政许可批复同意的方案实施的,应按原报批方案整改完成后方可再次组织竣工验收。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相关法律责任条文说明:深圳为缺水型城市,城市用水严重依赖外调水资源,其水利工程一般为生命线工程或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对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供水安全尤为重要。为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保障双方工程的安全,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批复同意的方案实施。33附录A:申请函参考样本关于申请XX项目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

31、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的函深圳市水务局:由我单位建设的XX项目,涉及XX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现我单位组织编制了专项设计方案、安全影响评估报告等材料,已征得XX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认可同意,并根据X年X月X日市水务局组织的专家评审会意见修改完善,现将成果报送申请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特此申请。附件:XXXX XXX单位XXXX年XX月XX日附录B: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建设方案出具的书面认可意见样本关于同意XX项目建设方案的函XX单位:关于XX项目建设事宜,经我处对你单位提交的专项设计方案、安全影响评估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该项目符合相关

32、规定和管理要求,对XX工程(水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管理造成的不利影响已采取措施消除。经研究,我处同意在XX水利工程范围内开展XX项目建设。此函。 XXX管理处XXXX年XX月XX日附录C:专项设计报告样本涉水建设项目专项设计报告1 工程概况1.1 项目概况简要介绍建设项目区域地理位置,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项目与水利工程交叉情况等内容,并提供相交位置关系平面图。1.2 总体设计方案详细论述建设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提供总体设计方案图(平面、剖面图),并说明本次建设项目与水利工程交叉的位置与总图设计方案图的位置关系。1.3涉水利工程基本情况简要介绍涉水利工程的项目基本情况,详细分析建设项目

33、与水利工程交叉情况,论述各方向上与水利工程的相对位置关系及距离(包括水平、垂直净距),并提供建设项目及水利工程的剖面位置关系图。2 专项设计方案2.1专项方案介绍涉及水利工程段专项设计方案的保护范围、详细专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2.2监测设计介绍施工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手段与监测频率、监控量测设计基准值等相关内容。2.3应急预案结合相关规范规程编制涉水利工程段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分类、事故等级、应急事故预防、预警及上报机制、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3计算复核上述影响分析及采取的措施若需要进行计算,则需提供具体的计算过程(如参数选取、边界条件的确定、计算条件及计算方法等)。计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4、结构稳定、渗流稳定计算等方面,主要为:强度计算复核、变形计算复核、稳定计算复核(如抗滑、抗浮)、渗流稳定计算复核等,具体需要进行哪些方面的计算根据实际情况进行。4结论和建议5附图附图包括但不限于:(1)总体方案设计平面布置图(2)专项设计方案平面图、剖面图、大样图(3)监测点布置平面布置图附录D: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参考样本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影响评估报告1 概述1.1 项目背景简要概括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前期工作概况,目前进展状况、与水利工程交叉情况等方面。同时叙述评估报告的编制委托时间、委托单位、报告编制完成时间、征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

35、见时间、评审时间、报告修改完成情况等。1.2 评估依据及参考资料列出安全评估的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相关规划和技术资料,建设项目及有关设计报告的批复文件、审查审批意见及其它相关资料等。1.3 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1.3.1 技术路线简要说明评估报告评估主要技术路线,一般包括:现场踏勘资料的收集及整理相关影响因素分析计算复核采取措施分析评估报告编制报告沟通及修改报告评审及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需要收集及整理的资料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相关报告、图纸、函件、批文、水利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及建设项目对水利工程的影响分析计算过程(为保证评估的全面性,水利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设方

36、应提供评估所需要的上述全部正式(原件或复印件)资料),另外还有水利工程相关报告、图纸、与水利工程有关相关规划、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等。相关影响因素分析主要包括:根据相关批文、水利工程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及法规的要求,判断建设项目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判断其是否符合水利工程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建设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对水利工程在运行、管理维护、检修、抢修及扩建等方面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进行分析,一般包括各种荷载、施工方式、平面及竖向布置、运行方式等。计算复核包括对计算工况、荷载取值、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的全面性、合理性及准确性进行复核,或者通过变换计算对结果进行验证,评估报告对于计算的侧重点在于复核,而不是重

37、新计算。采取措施分析:主要是对建设项目在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包括稳定及供需水)、管理维护、抢修抢险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措施的可靠性进行分析。报告编制:根据上述分析过程及结果,按照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要求,编制评估报告,并对报告进行校审等,完成整个报告的编制。报告沟通及修改:主要是征求建设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的意见,以便对报告进一步完善。1.3.2 评估工作内容简要说明评估过程中主要工作内容,一般为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及整理、沟通协调、影响因素分析(列明哪些因素)、报告编制、征求意见及评审修改等。1.4 评估报告的相关意见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征求意见、专家意见进行逐条回复,简要说明修改的内容和

38、在报告中的对应位置。2 基本情况2.1 建设项目概况介绍水利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名称、地点、总体布置(报告中附简图)、建设目的及建设规模等。2.2 水利工程概况 水利工程概况的论述分引水工程和蓄水工程两种:引水工程:论述工程位置、总体布置(报告中附简图)、规模、功能等,引水工程供水要求。蓄水工程:论述其所在位置的自然地理、河流水系、水文气象、社会经济、工程状况、工程规模、各种特征水位、洪峰流量等。2.3 水利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水利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三方面:相对位置关系、施工方案、施工期及运行期采取的相应措施。(1)相对位置关系引水工程:详细论述水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的

39、平面、纵向及横向布置,周边水利设施情况、相关蓝线、红线、保护范围线等的位置关系,论述各方向上与水利工程的相对位置关系及距离,并提供位置关系图(平、纵、横,包括建设项目及水利工程在内)。蓄水工程:详细论述建设项目位置水利设施状况、工程布置情况、对建设项目与蓄水工程挡水、泄水及供水工程交叉的情况,还应着重说明建设项目位置挡水、泄水、供水工程平面、纵向及横向布置,详细论述水源保护线、工程保护范围线等的位置关系,若有必要还需补充相应泥沙、地形、地貌及地质等情况,提供相应平面关系图,对于挡水、泄水、供水工程还需补充纵断面及横断面图。(2)施工方案详细论述施工布置、施工交通组织、主要施工方法、施工临时建筑

40、物设计、施工工期安排,另外,对于涉及在水利工程范围内取土或弃土的工程,还应包括施工取土和弃土方案。(3)施工期及运行期采取的相应措施详细论述建设项目在施工期及运行期,为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包括稳定及供需水)、维护管理、抢修抢险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2.4 交叉段地质概况情况论述建设项目与水利工程交叉段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下水位情况等。3 计算复核3.1 计算复核内容根据规范要求,详细说明应复核的计算内容,同时说明建设方提供的计算书中的计算内容是否全面,有哪些应补充。3.2 对各项计算内容进行复核计算复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构稳定计算、水文分析计算等方面,主要为:强度计算复核、变形计算复核、

41、稳定计算复核(如抗滑、抗浮)、渗流稳定计算复核、水库调洪演算等,具体需要进行哪些方面的计算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复核内容包括对计算工况、荷载取值、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的全面性、合理性及准确性进行复核,对每一项计算经过复核都需要说明计算工况、荷载取值、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是否准确,对于有异议的地方应补充相关计算或变换计算方法复核,对于程序计算尽量按原程序进行计算结果的复核,没有原程序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用其它方法对结果进行验证。对于涉及严重影响水利工程稳定、安全的项目,建议在常规计算的基础上采用有限元或其他模型进行复核计算。对于补充的计算及变换计算方法的计算应附上正式计算书或计算分析报告,或者将计算过

42、程作为附件附在评估报告后面,作为报告的一部分。4 建设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对水利工程的影响评估4.1 同类工程类比分析通过收集并类比分析国内类似建设项目涉水利工程影响案例,从工程经验角度分析建设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影响。4.2 建设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判断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分析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办法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要求。4.3 建设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是否符合有关水利技术规范规程

43、要求分析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是否满足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等水利、市政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于要求水利工程改线或者改变原样式的,还需要复核其修改后的功能等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4.4 建设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对水利工程日常维护检修抢修的影响分析调查水利工程日常维护方式、交通工具、道路布置;水利工程检修时间、检修内容、交通工具、道路布置等;水利工程抢修方法、抢修机械、抢修道路等情况。分析建设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间是否会对上述情况产生影响,影响程度如何,是否采取相关措施降低或避免影响。4.5 建设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影响分析4.5.1 对水利工程稳定性的影响

44、分析根据施工方案,分析施工期对水利工程稳定性的影响因素有哪些方面,为保证施工期水利工程稳定性采取的相应措施有哪些方面;根据工程布置及建设项目建成后运行调度情况等,分析建设项目运行期对水利工程稳定性的影响因素有哪些方面,为保证运行期水利工程稳定性采取的相应措施有哪些方面。根据第3章相关计算,对相应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的了解及相关工程经验,判断项目施工期对水利工程稳定性的影响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对保证水利工程的稳定的效果如何;对相应运行情况、运行方式的了解及相关工程经验,判断项目运行期对水利工程稳定性的影响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对保证水利工程稳定的效果如何。4.5.2 对水

45、利工程供蓄水安全的影响分析根据施工方案,分析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可能产生的污染有哪些方面,采取的防治措施有哪些方面,对工期控制方面的措施有哪些方面,根据项目建设施工工期、施工期水利工程的运行调度等,判断建设项目在施工期能否保证水利工程在供需水水质及水量方面的安全;根据建设项目的运行情况,分析建设项目在运行期可能产生的污染有哪些方面,采取的防治措施有哪些方面,判断建设项目在运行期能否保证水利工程在供需水水质及水量方面的安全。4.6 建设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对水利工程相关水利规划、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4.6.1 对水利工程相关水利规划的影响分析根据水利工程相关水利规划,分析建设项目施工期及运行

46、期间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饮用水源、蓝线管理区的规定,是否对水利工程和水源水质造成影响等,影响程度如何,是否采取相关措施降低或避免影响。分析建设项目的用地、方案编制、可研编制、初设编制等过程是否有相关批复,批复意见是否同意其兴建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等进行说明。4.6.2 对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调查建设项目周边或者水利工程范围附近是否有取水及排水工程,分析建设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间是否存在对取水及排水工程正常取水、排水等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因素,影响程度如何,是否采取相关措施降低或避免影响。5 工程影响的防治与补救措施根据第3及第4章的分析,列举建设项目在施工期及运行期应采取

47、而未采取措施的项,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不够理想的情况,向设计单位提出需补充的相应的补救措施设计,并对设计单位补充完善后的补救措施再进行评估分析,确保补救措施合理可行,保证水利工程稳定及安全。水利工程一般涉及到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换管、混凝土包封、桥跨结构(支墩+钢筋混凝土盖板)、路面硬化等等。6 结论及建议6.1 结论综合论述建设项目是否对水利工程造成影响,如确有影响,明确影响程度如何,对第4及第5章的影响评估结论进行一一陈列。安全评估报告结论认为原设计不能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或认为原设计有重大缺陷、漏项的,原则上不予进入专家评审程序。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应要求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完成必要的修改完善,并在最终提交水务部门审查的安全评估报告中予以复核确认。6.2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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