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纪检监察组谈话函询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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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谈话函询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中管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谈话函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被谈话函询人,为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和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认为有必要直接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第三条 谈话函询是问题线索四类处置方式之一。对反映问题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反映轻微违纪问题的线索,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第四条 对拟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由承办纪检监察室分析研判,提出处置建议

2、,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经纪检监察组组长审批。其中,需要谈话函询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总师以及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必要时向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报告。对谈话函询中需要采取的有关措施,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制定谈话函询方案:(一)谈话方案内容包括:被谈话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摘要、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谈话提纲、谈话要求等。谈话提纲要明确谈话目标和方向,梳理主要问题和可能遇到的情况,有针对性做出相关工作方案。(二)函询方案内容包括:被函询人基本情况、函询通知书(含问题摘要、书面说明要求)、函询通知书送达方式等。第六条 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重要谈话可以录音、录像。谈话流程包

3、括:(一)通知谈话。谈话方案审批后,由承办纪检监察室向被谈话人通知具体时间、地点。(二)开展谈话。谈话人向被谈话人做自我介绍,说明谈话主题,明确谈话要求。依据谈话提纲开展谈话。(三)记录谈话内容。由专人做谈话记录。仅记录与问题线索相关的情况,重点记录与事实相关的细节,如时间、地点、当事人和问题相关情况等。(四)被谈话人签字确认。被谈话人现场核对谈话记录,确认无误后,于每页签字确认,并在末页注明“以上记录与我所述一致,情况属实”。(五)谈话后可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六)提出处置意见。应在谈话结束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情况报告,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处置意见,经纪检监察组组长办公会(以下简称

4、“组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纪检监察组组长审批。(七)存入廉政档案。承办纪检监察室负责将谈话记录,书面说明、处置意见、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说明材料等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第七条 函询流程:(一)发出函询通知书。函询方案审批后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承办纪检监察室向被函询人发出函询通知书。(二)简要谈话。承办纪检监察室根据函询方案送达函询通知书,与被函询人做简短谈话,向被函询人说明情况并阐明纪律要求,做好思想工作,请被函询人对反映的问题如实说明情况。(三)函询回复。被函询人在收到函询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根据函询要求,就函询问题线索实事求是逐条写出书面说明,经所在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纪检监

5、察组。被函询人为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总师以及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接发函回复纪检监察组。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集团党组分管领导、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检监察组。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及时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纪检监察组可再次对被函询人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四)提出处置意见。收到函询回复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情况报告,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处置意见,经组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纪检监察组组长审批。(五)反馈处置结果。承办纪检监察室应按反馈要求向被函询人反馈处置决定,并抄送函询意见签署人。(六)存入廉政档案。承办纪检监察室负责将函询通知书、函询回复材料、函询反馈函

6、、反馈时的谈话记录、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说明材料等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第八条 处置意见和反馈要求。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综合分析掌握的情况,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以函询为处置方式的,按要求作出反馈。(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此种函询处置方式经研究决定后,承办纪检监察室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此种函询处置方式经研究决定后,承办纪检监察室在1个月内完成函询结果当面反馈,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其整改提出要求,并制作谈话记录,被

7、函询人签字确认。(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由承办纪检监察室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必要时,纪检监察组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被谈话函询的党组管理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会上做说明的情况,被谈话函询人所在单位要及时将书面材料报纪检监察组备案。第九条 谈话函询结果应及时报纪检监察组办公室。第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谈话函询相关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办法执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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