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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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关于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发挥好企业家作用,保障涉企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精准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 1494号)文件要求,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对企业家优质高效务实服务,创新政企互动机制,建立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

2、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畅通企业家提出意见诉求的渠道,建立健全政府与企业家常态化沟通联系长效机制,集思广益、发扬民主,推动企业家积极参与涉企政策制定,调动广大企业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第二章 涉企政策听取意见建议的规范性要求第三条 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起草部门应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第四条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布局

3、重大建设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应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第五条 明确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的责任主体。涉企政策起草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的责任主体,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和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密切配合。第三章 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的方式第六条 起草部门在涉企政策制定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精准掌握企业政策需求,可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专项政

4、策,可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拓宽听取意见建议的渠道。 第八条 政府重要会议研究审议涉企政策时,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可以邀请相关企业家代表列席。第九条 与企业直接相关、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起草部门要通过召开企业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第十条 科学合理选取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兼顾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原则上民营企业家代表比例不低于50%,可邀请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企业家参与,体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可自行组织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也可

5、委托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其他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第四章 企业家提出意见诉求的渠道第十二条 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商业网站、移动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线上线下媒体,开辟涉企政策征求意见专栏,设置合理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线上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不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第十四条 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政策,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尽可能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涉企政策政企交流互动平台。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作用,开通互动交

6、流和信息反馈渠道,方便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咨询政策、反映问题、提出建议、表达诉求、监督举报。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完善涉企政策互动交流和信息反馈渠道,为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参与政策制定、反映意见诉求创造便利条件。第五章 企业家意见建议的处理和反馈第十七条 对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政策起草部门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对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在当前涉企政策中难以回应的,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在后续涉企政策制定中予以回应。对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确属难以采纳的,要列明理由并以适当方式与企业家做好沟通。第十八条 充分运用政府门户网站、电子邮箱、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将企业家

7、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向有关部门、企业家反馈。 第十九条 将涉企政策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纳入政府审议涉企政策时的必备要件。凡提交政府讨论审议的涉企政策,起草部门要在上会请示文件中作出征求企业家意见情况的明确说明。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应根据企业的痛点难点有针对性的研究提出政策措施。涉企政策起草部门对企业家提出的重大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的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第六章 涉企政策的宣传解读和执行监督第二十一条 建立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和推送制度。起草部门在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主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予以公开。政策解读原则上应与政策文件一同公开。第二十二条

8、 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等线上线下媒体,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政策宣传解读体系,与企业利益联系紧密的政策措施,要将政策起草部门的官方解读和专家学者、企业家的“民间解读”结合起来,扩大涉企政策的知晓度。第二十三条 起草部门可自行解读,也可委托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宣传、解读工作。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等线上线下载体开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二十五条 对反映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及时核实,依法依规积极研究推动解决。第七章 涉企政策的评估和调

9、整第二十六条 涉企政策实施满一年以上的,涉企政策职能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其他涉及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并形成评估报告,及时报送起草部门。第二十七条 涉企政策经评估后,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要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在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按程序调整。第二十八条 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设置过渡期一般应不少于1个月。第二十九条 涉企

10、政策出台后严禁随意废止,保证政策的稳定性、严肃性、连续性,对因政策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补偿。第八章 政府与企业家常态化沟通机制第三十条 省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相关机制。经常性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听取企业家对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分析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不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听取企业家对涉企政策的意见建议。第三十一条 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经常组织召开经济形势分析座谈会,了解企业动态、企业家诉求,听取企业家对政府及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家积极主动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交流,反映诉求、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形成企业家建言献策的良好氛围。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级层面涉企政策制定适用本办法,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涉企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实施。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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