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爆破常用法律法规汇编(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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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爆破常用法律法规汇编,陕西秦盾爆破技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爆破安全规程第三章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第四章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第五章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第六章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第七章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第八章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第一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

2、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

3、炸物品。,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一章总则,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

4、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一章总则,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一章总则,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

5、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第一章总则,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九条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

6、模式。,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第十条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第二章生产,(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章生产,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

7、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第二章生产,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

8、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二章生产,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二章生产,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9、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第十七条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第十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第三章销售和购买,(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销售和购买,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

10、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三章销售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1、第三章销售和购买,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第三章销售和购买,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第三章销售和购买,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

12、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第三章销售和购买,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第三章销售和购买,第二十三

13、条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第三章销售和购买,第二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三章销售和购买,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

14、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三章销售和购买,第四章运输,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四

15、)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四章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第二十七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第二十八条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四章运输,(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

16、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章运输,(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四章运输,第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17、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第三十条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第四章运输,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第五章爆破作业,(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章爆破作业,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

18、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五章爆破作业,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五章爆破作业,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

19、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章爆破作业,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

20、理由。,第五章爆破作业,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第五章爆破作业,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第五章爆破作业,第三十八条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

21、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第三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五章爆破作业,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第六章储存,(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

22、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六章储存,第四十二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第四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23、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第六章储存,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

24、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七章法律责任,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第七章法律责任,(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

25、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七章法律责任,(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

26、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七章法律责任,(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第七章法律责任,(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

27、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七章法律责任,(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28、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第七章法律责任,(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29、,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第七章法律责任,(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章法律责任,(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

30、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31、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6日国务

32、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第八章附则,第二章爆破安全规程Safetyregulationsforblasting,目次前言(1)1范围(2)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术语和定义(2)4爆破工程分级(5)5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5)6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8)7露天爆破(19),8地下爆破(23)9高温爆破(29)10水下爆破(31)11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34)12特种爆破(37)13安全允许距离与对环境影响的控制(42)14爆破作业单位使用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贮存等(51)参考文献(56),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按照GB/T1.1-

33、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与GB6722-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调整了章节的编排结构,由原来的7章增加为14章;补充了必要的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修改了爆破工程分级标准(见第4章);补充和完善了爆破安全评估、施工监理的内容(见5.3、5.4);强调了起爆网路的设计和试爆的要求(见6.4);补充和完善了高温爆破的安全规定(见第9章);,补充了拆除爆破预处理的规定(见11.3);补充和完善了特种爆破的内容(见第12章);完善了爆破对环境影响的安全控制标准(见第13章);补充和完善了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和主振频率,强调了爆破振动监测应同时测定质点振动相

34、互垂直的三个分量(见13.2.2);补充了水中冲击波对水生物影响的安全控制标准(见13.5);补充和完善了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的规定(见第14章);删除了被淘汰的爆破器材品种、爆破方法和爆破工艺。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2)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工程爆破协会、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高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武汉爆破公司、大昌建设集团爆破公司、青岛海防工程局、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唐山金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

35、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旭光、郑炳旭、张正忠、谢先启、管志强、张英才、池恩安、于淑宝、吴金仓、张正宇、王中黔、于亚伦、周家汉、颜事龙、梅锦煜、汪浩、刘殿中、高荫桐、顾毅成、刘宏刚、吴新霞、张永哲、刘殿书、李晓杰、杨年华、李战军、查正清、宋锦泉、谢源、陈绍潘、薛培兴、高文学。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6722-1986、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和爆破祖业单位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加工、检验与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爆破作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

36、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8098工业炸药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测定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A837民用爆炸物品贮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8小型民用爆炸物品贮存库安全规范GA/T848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贮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990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1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爆破作业blasting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

37、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3.2爆破作业单位blastingunit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分非营业性和营业性两类。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为本单位的合法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3.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blastingengineeringandtechnicalpersonnel指具有爆破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通过考核,获得从事爆破工作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3.4破作业人员blastingpersonnelpersonalsengagedinblastingope

38、rations指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3.5爆破有害效应adverseeffectsofblasting爆破时对爆破区附近保护对象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如爆破引起的振动、个别飞散物、空气气冲击波、噪声、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粉尘、有害气体等。,3.6爆破作业环境blastingcircumstances泛指爆区及其周围影响爆破安全的自然条件、环境状况。3.7岩土爆破rockblasting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岩土介质做工,以达到预期工程目标的作业。3.8露天爆破surfaceblasting在地表进行的岩土爆破作业。,3.9地下爆破undergroundb

39、lasting在地下(如地下矿山,地下硐室,隧道等)进行的岩土爆破作业。3.10浅孔爆破short-holeblasting炮孔直径小于或等于50mm,深度小于或等于5m的爆破作业。3.11深孔爆破deep-holeblasting炮孔直径大于50mm,并且深度大于5m的爆破作业。,3.12复杂环境爆破blastingincomplicatedsurroundings在爆破边缘100m范围内有居民集中区、大型养殖场或重要设施的环境中,采取控制有害效应措施实施的爆破作业。3.13掘进爆破developmentblasting;headingblasting井巷、隧道等掘进工程中的爆破作业。,3.

40、14硐室爆破chamberblasting采用集中或条形硐室装药药包,爆破开挖岩土的作业。3.15水下爆破blastinginwater;underwaterblasting在水中、水底介质中进行的爆破作业。,3.16预裂爆破presplittingblasting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前起爆,从而在爆区与保留区之间形成预裂缝,以减弱主爆孔爆破对保留岩体的破坏并形成平整轮廓面的爆破作业。3.17光面爆破smoothblasting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低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后起爆,以形成平整的轮廓面的爆破作业。,3.18延时爆

41、破delayblasting采用延时雷管使各个药包按不同时间顺序起爆的爆破技术,分为毫秒延时爆破、秒延时爆破等。3.19拆除爆破demolitionblasting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按设计要求用爆破方式拆除建(构)筑无的作业。,3.20特种爆破specialblasting指采用特殊爆破手段、特种爆破器材、在特定环境下对某种介质进行的非军事爆破。特种爆破包含金属爆破加工、爆炸冲击波的特殊应用、聚能爆破、石油开采中的燃烧爆破和高温凝结物爆破以及抢险救灾应急爆破等。3.21聚能爆破cumulativeblasting;blastingwithcavitycharge采用聚能装药方法进行的爆破

42、作业。,3.22爆炸加工explosionworking利用炸药爆炸的瞬态高温和高压,使物料高速变形、切断、相互复合(焊接)或物质结构相变的加工方法。包括爆炸成形、焊接、复合、合成金刚石、硬化与强化、烧结、消除焊件残余应力等。3.23地震勘探爆破seismicblasting;seismicprospectingblasting利用震源药包爆炸在地层中激起地震波,进行地质构造勘探的爆破作业。,3.24煤矿许用炸药permittedexplosivesincoalmine经批准,允许在煤矿矿井中使用的炸药。3.25预装药precharge大量深孔爆破时,在全部炮孔钻完之前,预先在验收合格的炮孔中

43、装药或炸药在孔内放置时间超过24h的装药作业。,3.26爆破器材blastingmaterialsandaccessories;blastingsupplies工业炸药、起爆器材和器具的统称。3.27起爆方法methodofinitiation利用起爆器材激发工业炸药爆炸的方法。,3.28起爆网路firingcircuit;initiatingcircuit向多个起爆药包传递起爆信息和能量的系统,包括电雷管起爆网路,导爆雷管管起爆网路、导爆索起爆网路、混合起爆网路和数码电子雷管起爆网路等。3.29盲炮misfire;unexplodedcharge因各种原因未能按设计起爆,造成药包拒爆的全部装

44、药或部分装药。,3.30爆破振动blastvibration指爆破引起传播介质沿其平衡位置作直线或曲线往复运动的过程。3.31质点振动速度particlevibrationvelocity在地震波作用下,介质质点往复运动的速度。,3.32振动频率vibrationfrequency质点每秒振动的次数。3.33主振频率mainvibrationfrequency介质质点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3.34应急预案emergencyresponseplan指事先制定的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责任以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4爆破工程分级4.1爆破工程按工程类别、一次爆破总药量

45、、爆破环境复杂程度和爆破物特征,分A、B、C、D四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工程分级列于表1,A表中药量对应的级别指露天深孔爆破。其它岩土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药量系数:地下爆破0.5;复杂环境深孔爆破0.25;露天硐室爆破5.0;地下硐室爆破2.0;水下钻孔爆破0.1,水下炸礁及清淤、挤淤爆破0.2。B表中高度对应的级别指楼房、厂房及水塔的拆除爆破;烟囱和冷却塔拆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高度系数为2和1.5.,C拆除爆破按一次爆破药量进行分级的工程类别包括:桥梁、支撑、基础、地坪、单体结构等;城镇浅孔爆破也按此标准分级;围堰拆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药量系数为20。D第12章所列其它特种爆破都按D级进行分级

46、管理。,4.2B、C、D级一般岩土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工程级别。距爆区1000m范围内有国家一、二级文物或特别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距爆区500m范围内有国家三级文物、风景名胜区、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距爆区300m范围内有省级文物、医院、学校、居民楼、办公楼等重要保护对象。,4.3B、C、D级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工程,遇到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工程级别。距爆破拆除物或爆区5m范围内相邻建(构)筑物或需重点保护的地表、地下管线;爆破拆除物倒塌方向安全长度不够,需用折叠爆破时;爆破拆除物或爆区处于闹市区、风景名胜区时。,4.4矿山内部且对外部环境无安全危害的爆破工程不实行

47、分级管理。5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5.1一般规定5.1.1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应按GA990和GA991执行。5.1.2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从业范围的爆破作业单位承担。5.1.3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作业范围。,5.1.4爆破作业单位不得对本单位的设计进行安全评估,不得监理本单位施工的爆破工程。5.1.5从事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的规定实施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2爆破设计施工5.2.1设计依据5.2.1

48、.1进行爆破设计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及有关行业规范、地方法规的规定,按设计委托书或合同书要求的深度和内容编写。,5.2.1.2设计单位应按设计需要提出勘测任务书。勘测任务书内容应当包括:爆破对象的形态,包括爆区地形图,建(构)筑物的设计文件、图纸及现场实测、复核资料;爆破对象的结构与性质,包括爆区地质图,建(构)筑物配筋图;影响爆破效果的爆体缺陷,包括大型地质构造和建(构)筑物受损状况;爆破有害效应影响区域内保护物的分布图。,5.2.1.3设计人员现场踏勘调查后形成的报告书,试验工程总结报告,当地类似工程的总结报告以及现场试验、检测报告,均应作为设计依据。5.2.1.4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和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完好状态等与原设计依据不相符或环境条件有较大改变,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5.2.1.5凡安全评估未通过的设计文件,应按安全评估的要求重新作设计;安全评估要求修改或增加内容的,应按要求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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