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实验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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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实验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依法治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范学校内部管理,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订此章程。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北海市实验学校,英文表述为:Beihai Experimental School;学校设有育阳、兴和两个校区,校址为:北海市海城区湖海路139号,北海市海城区湖海路62号;邮政编码为:536000。第三条 本校由北海市教育局领导,接受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本校是一所九年义务教育一贯制学校。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为:为学生一生的发展奠定基础。第

2、六条 学校发展定位为:建 “办学条件优良、育人环境优美、教育教学优质、师资队伍优秀、学校管理优化”的九年一贯制示范学校。第七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为:培养品学端正、身心和谐、行为规范、有良好习惯、有创新意识的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学生,输出具有扎实文化基础知识和个性特长的全面发展学生。第八条 学校办学方向为:有氧教育、学生发展五项发展、九年一贯制。学校办学特色为:在有氧教育思路下,深化学生素质教育,落实学生在科技手工、艺术展演、体育运动、实践活动、双语表达方面的“五项发展”,打造一到九年级无缝衔接教育的特色。第九条 学校办学理念为:有氧教育,和谐发展。校训:德正、体健、业精、情悦。有氧校园:温馨博爱、

3、朝气活力、创新发展;有氧教师:敬业专业、智慧平和、挚爱宽容;有氧学生:上进善学、健康乐观、诚信感恩;有氧课堂:温暖和谐、简约高效、活力创新。纪念日:12月25日校徽 校刊:小荷,荷墨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由市教育局任命。第十一条 (一)校长履行的职责1坚持正确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2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3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执行。

4、4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队伍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6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7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8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二)校长享有的权力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2人事权: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3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

5、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4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内部议事的内容涉及需作出决策的,应将所议事项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入学校的决策顺序。学校工作的决策分为:(一)校长办公会北海市实验学校校长办公会是北海市实验学校部署全校工作,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会议,会议由校长主持或校长委托书记、副校长主持,每周定期召开。校长办公会出席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办公室主任列席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部门领导列席参加。(二)行政会议学校行政会

6、议是听取各分管校领导、各处室负责人汇报工作,加强沟通,校长布置工作的会议,会议由校长主持或校长委托书记、副校长主持,每周召开一次。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学校设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第十五条 学校设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科研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各部门综合、协调工作;政教处具体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科研处具体负责学校教科研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后勤工作。 第三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党总支,

7、下设党支部。党总支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其主要职责如下: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和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党委、本单位党组织的决定,加强和改进党组织自身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担负的任务。2.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学校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抓好政治理论学习,抓好党风廉政建设。3.参加学校决策,支持、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办好学校。4.负责学校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适应现代教育需要的高素质的学校干部队伍。5. 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保障教代

8、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指导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等组织根据各自章程独立开展工作。9. 校长、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实施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另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总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工会的组织建设,协助党总支部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的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9、组织劳动竞赛活动,做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定期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妇委会面向全校女教职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代表妇女发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及时向党组织提出关于妇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组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领导少先队、学生会开展工作。第二十一条 学校少先队组织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学生素质教育工作。第二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

10、,每届任期二年。第二十三条 学校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党务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长、党总支书记、主管副校长、政教处、教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长、党总支书记、工会主席、总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工会委员、教师代表、校外法律代表组成),是学校接受和处理教师、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

11、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一至九年级实行“一体化”管理,建立由分管校长、中层领导、年级长(科组长)、班主任(科任教师)组成的垂直管理体制。第二十六条 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及民主法制教育,进行诚信宣传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

12、人思想道德建设。以教会学生做人、求真为宗旨,认真贯彻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在校一日规范,将规范化为学生自觉行为。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党总支部、校长室、政教处、工会、团委、少先队负责人及年级长、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政教处是学校德育工作职能部门。第二十八条 切实加强级长、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级长、班主任工作的责任感和业务水平。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方面均有所提高,达到较高水准。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课程(教学)计划,开齐、上足、教好各门课程。坚持以教

13、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实施课堂教学素质化,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确需调课,需报教务处批准。规范学生在校活动总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开展形式多样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教学科研工作,增强“科研兴教”意识,教科研工作由科研处具体负责。学校鼓励教师从事教科研工作,并对有杰出贡献的老师予以奖励。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基本规范和教师教学工作制度。建立教学期中、

14、期末定期检查和平时抽查制度,建立学校行政人员随堂听课制度,加强对教学检查力度,并将检查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按上级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组织相应学科的毕业、结业考试和考查。第三十四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第三十五条 教务处要对各功能室(文印室、图书室、阅览室、理化生实验室、电脑室、音乐室、图画室、行提示、体育室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第三十六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

15、集与归档。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招生在市招生考试院的指导下拟定招生方案,由教学副校长和教务处组织实施。第五章 后勤管理第三十八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学教育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推行学校后勤社会化管理,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第三十九条 总务处对学校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改善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第四十条 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行文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16、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各项教育经费。第四十一条 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必须做到帐、物相符,入库及时。物资、设施的使用必须履行借用、归还手序。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管理。 学校的收入与支出必须坚持平衡有余的原则。学校的收入由学校的财会人员及时收缴入账,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的重大款项的支出,必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方可执行;支出必须遵循申请批准购物核实的程序方可执行。第四十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为国家全额拨款单位,所需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划拨。学校的教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国家拨款不得用于教师福利待遇。第六章 教职工第四十四条 教

17、职工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依法享有以下的权利:1.学校必须重老师,重知识,重人才。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2.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3.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4.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要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1.教师、职员、工人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和各项

18、规章制度,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2.教师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聘任实行个人申报岗位,学校择优任用,个人工作愿望必须服从学校工作需要,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

19、必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上级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予以辞聘。 第四十七条 实行教师年度考核制度、学期量化考评制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学校有权根据有关奖惩条例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第七章 学生第四十八条 凡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取得本校学籍。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三)参与学校安排

20、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二)尊敬师长,行为文明、规范,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四)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的学生。 (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六)维护学校声誉,

21、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第五十一条 建立学生成长档案,依据国家新课程标准和学校学生“五项发展”的评价标准,由政教处执行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教务处对学生的学科知识能力实施评价。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对为学校获得荣誉,有杰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对违犯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对于超出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学生自己承担。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第五十四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建立家长学校,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发挥

22、社区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第五十五条 家长委员会参与并监督学校的管理和有关重大决策,收集家长对学校管理及教师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家长委员会成员由老师推荐、家长选举产生,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家长委员会工作会议。第五十六条 开发社会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会和实践体验的机会。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经北海市教育局核准同意正式生效。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北海市教育局批准。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第六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北海市实验学校。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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