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2269051 上传时间:2020-01-28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doc(11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依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桂财社20142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特指自愿申请,村委会(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第一书记”等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基金担保,经办银行核准发放,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

2、工自主创业的贷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一书记”是指各级党委、政府选派到贫困村担任党组织第一书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同级财政筹集,用于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受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负责运作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核准承担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认定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一)具有广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半年以上进城务工经历的农民工;(二)具

3、有广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民。第八条贷款对象认定条件:(一)农民工,是指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工;(二)农民,是指经“第一书记”推荐,且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三)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农村转移劳动者。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第十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展期贷款不予贴息。第十一条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

4、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程序第十二条申请贷款程序:(一)自愿申请。贷款人向村“两委”(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或“第一书记”提出申请,填报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附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贷款项目用途说明、抵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2.劳动合同或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经“第一书记”推荐的农民除外);3.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人员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

5、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5.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二)组织推荐。村“两委”(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或“第一书记”对贷款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后,须5个工作日内,出具推荐意见后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后送所在地担保机构,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将材料送所在地经办银行。1.对既符合国家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又符合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

6、策的贷款对象,优先推荐纳入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予以支持,并按照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相关规定办理贷款和贴息手续;2.对符合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提出纳入自治区本级农民工专项扶持资金贴息项目的支持意见,将审核合格的申请贷款资料及时报送当地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审定;3.对不符合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和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应向贷款人说明原因。(四)担保机构担保:担保机构应对贷款人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办理承诺担保手续,承诺担保后,将贷款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当地经办银行审定。对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地区,经办银行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材料后,应对项目效

7、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履约责任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确定是否同意贷款。(五)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经办银行依据贷款申请的有关材料审定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向贷款人说明原因。经办银行应按季度将当季发放贷款情况反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第五章担保基金的筹措、管理和运作方式第十三条担保基金的筹措和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民工创业担保基金,承担贷款的担保责任。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措,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每年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

8、资金,扩大担保基金规模,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第十四条担保基金运作方式。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贷款的担保机构职能,负责担保基金运作。(一)担保机构运作。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担保基金余额情况,下达年末担保贷款余额控制总额,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年末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二)经办银行运作。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担保基金余额情况,下达年末贷款余额控制总额,经办银行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年末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以此方式发放的贷款造成的损失,由经办银行承担20%。第十五条各级担保机构应主动为贷款对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积极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不得

9、向贷款对象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或担保费。为保证担保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行,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本金的1%向担保机构支付担保费。第六章 反担保方式、范围第十六条申请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人可根据现有相关规定,采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林权抵质押或保证人担保等方式为贷款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具体条件由贷款人与运作担保基金的机构协商确定。第十七条反担保人范围。具有所在地户籍或在所在地工作的下列人员:(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二)垂直机关工作人员;(三)在规模以上企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四)列入到地方财政预算的村“两委”干部和公职人员。第十八条对遵纪守法、诚实守

10、信、有一定经济实力的3户以上农户,以联保方式提供反担保。对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商户,可采取商户联保、园区担保等形式提供反担保。第十九条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贷款人,以及妇联组织推荐的创业妇女,凭其与信用社区或妇联组织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原则上可免除反担保。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且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构评审通过的,也可免除反担保。第七章 担保基金风险管理第二十条各市、县应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建立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管理监督制度,引导担保机构建立内部项目审核与跟踪制度,同时建立完善反担保制度,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农民工创业担保贷

11、款实际贷款额的30%。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经办银行提供新的贷款担保业务,但原签订担保合同的贷款仍要履行担保责任。待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第二十二条各市、县承担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贷款。待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

12、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二十三条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应会同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第八章 贷款贴息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纳入自治区扶持范围,按规定由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安排财政贴息资金,据实全额贴息。第二十五条贴息资金的计算。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负责计算,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第二十六条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与清算。(一)贴息

13、资金的申请。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申请时应提供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季度申报审核表、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季度申请明细表、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等材料。(二)贴息资金的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三)贴息资金拨付。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审核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预拨上一季度财政贴息资金,并将贴息拨付情况抄报当地人民银行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项目,财政

14、不予以贴息:1.贷款品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2.用于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经营项目的贷款;3.贷款额度超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贷款;4.贷款期限超过2年的贷款;5.贷款利率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贷款利率;6.展期或逾期的贷款;7.其他不符合财政贴息的贷款。(四)贴息资金的统计和清算。1.各市、县财政局拨付贴息资金后,在每季度后10日内向财政厅上报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并提出追加贴息资金申请;2.各市、县财政局在年度终了后25日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财政厅审核清算。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和呆坏账处理第二十

15、七条到期贷款的回收和清欠工作由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负责,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参与。各地要建立到期回收、逾期追偿的工作机制,确保资金全部回收。第二十八条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核销原则:以人为本,严格认定,逐户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按年核销。第二十九条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结清债权可认定为呆坏账贷款:(一)贷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办机构对贷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贷款人因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经办机构对贷款人、贷款人财产继

16、承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贷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无法归还贷款,经办机构对贷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贷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无法归还贷款,经办机构对贷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第三十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不定期召开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运行的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各市、

17、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及督查制度。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和工作责任。(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加强与财政、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当地经办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合力推进落实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人资格审查把关。要通过建立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管,并视当地农民工创业贷款需求和财力情况,逐步扩大担保基金规模,促进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三

18、)人民银行各市、县分支机构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督促各相关金融机构优化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流程,改进金融服务水平,加快贷款发放步伐,扩大贷款规模,将发放情况作为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制度的重要内容。(四)村“两委”(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作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推荐平台,履行贷款申请初审职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承担审核责任。积极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和贷后核查工作。在推荐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时,优先考虑符合贷款条件、资金确实紧缺的再就业人群,避免担保基金与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比例失控,避免资金富裕人群占用政策指标。第十一章激励和奖补机制

19、第三十一条各地可根据当地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进一步完善激励和奖补机制。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会同本级财政、人民银行制定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南。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附件: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贷款人姓名身份证号 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经营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贷款用途养老保险个人账号贷款金额自有资金贷款期限经营项目经营方式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或“第一书记”推荐意见(单位章)审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意见(单位章)审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意见(单位章)审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经办银行审核意见(单位章)审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注:此表一式四份,贷款人、贷款中心、经办银行、乡镇街道保障事务所各留一份。 1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献 > 事务文书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