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面防护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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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340.20C7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XXXX眼面防护通用技术要求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ye and face protection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实施GB XXXXXXXXX目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眼面部防护产品分类25通用要求35.1生物相容性35.2结构与调整35.3清洁和消毒36几何光学性能36.1视野36.2平光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屈光度和棱镜互差46.3带有视力矫正功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57物理光学性能57.1可见光透射比57.2透射比一致性57

2、.3散射光57.4反射比57.5交通信号灯识别67.6功能滤光片68物理和机械性能98.1头部模型98.2防护区域98.3机械强度要求128.4头带和帽箍138.5镜片和成品的材料和表面质量138.6耐热性能138.7抗紫外辐射性能148.8抗腐蚀性能148.9阻燃性能148.10防刺穿性能148.11耐磨性能148.12镜片防雾性能148.13金属熔融和炽热固体的防护性能148.14液滴的防护性能148.15流动液体的防护性能148.16大颗粒粉尘的防护性能158.17气体和细小粉尘的防护性能158.18热辐射的防护性能159标识159.1一般要求159.2标识位置169.3标识排列方法和示

3、例1610制造商应提供的信息1610.1一般要求1610.2信息16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修订了GB 14866-2006,由于GB 32166.1在技术内容上与GB 14866重合的地方,因此在本次修订工作中,整合了GB 32166.1的内容,本标准可以代替GB 32166.1。本标准发布后,建议废止GB 32166.1。28眼面防护通用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分类、通用要求、几何光学性能、物理光学性能、物理和机械性能和标识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生产、生活中用于保护眼部或面部安全的防

4、护产品或部件。本标准不适用于焊接防护具、自动变光焊接滤光镜、强光源防护镜和激光防护镜等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11.1 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GB 13511.2 配装眼镜 第2部分:渐变焦GB/T 13511.3 配装眼镜 第3部分:单光老视成镜GB/T 30042 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名词术语GB 32166.2 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职业眼面部防护具 第2部分:测量方法3 术语和定义GB/T 3004

5、2界定的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覆盖单眼镜片 lenses covering one eye配装前,只能覆盖一只眼睛的镜片,见图1。图1 覆盖单眼镜片3.2覆盖双眼镜片 lenses covering both eyes配装前,能够覆盖两只眼睛的镜片,见图2。图2 覆盖双眼镜片4 眼面部防护产品分类根据外形和结构,眼面部防护产品可以分为眼镜型、眼罩型、面罩型等,见表1。表1 眼面部防护产品类型名称样 型眼镜普通型带侧光板型眼罩开放型封闭型面罩手持式头戴式安全帽与面罩组合头盔式全面罩全面罩半面罩全面罩半面罩5 通用要求5.1 生物相容性眼面部防护产品应能满足使用目的和使用环境的要求

6、,不应存在任何危及佩戴者健康或安全的因素。制造商应尽可能降低材料析出给佩戴者皮肤造成的伤害。制造商还应注意眼面部防护产品所使用材料的致敏、致癌、致变异和毒性作用。5.2 结构与调整眼面部防护产品不应有突出物、尖锐边缘或其它可能在使用过程中引起不适或造成伤害的部分。对于眼面部防护产品上可拆卸、调整、更换的结构或组件,制造商应确保拆卸、调整、更换的便利性,简化操作过程,符合人类工效学要求。5.3 清洁和消毒制造商应在使用说明中提供眼面部防护产品的清洁、消毒和维护的材料、方法和步骤。按照眼面部防护具生产商提供的方法对眼部防护产品进行清洁、消毒和维护后,不应对眼部防护具的使用造成影响,并且不会影响佩戴

7、者的健康。6 几何光学性能6.1 视野对于不适用于道路驾驶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在佩戴位置的每只眼睛颞侧水平方向视野不应小于30、鼻侧水平方向视野不应小于30,垂直方向的视野在视线上下两个方向均不应小于为30。视野应在头部模型角膜顶点中心处测量。图3 不适用于道路驾驶的眼面部防护产品的视野对于适用于道路驾驶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在佩戴位置的每只眼睛颞侧水平方向视野不应小于60、鼻侧水平方向视野不应小于30,垂直方向的视野在视线上下两个方向均不应小于为30。视野应在头部模型角膜顶点中心处测量。图4 适用于道路驾驶的眼面部防护产品的视野6.2 平光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屈光度和棱镜互差6.2.1 球镜度、散光度

8、和棱镜度平光眼面部防护产品的球镜度、散光度和棱镜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对于使用覆盖双眼镜片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其左右眼参考点处球镜度的互差应小于0.09D,测量方法见GB/T 32166.2的5.1。表2 球镜度、散光度和棱镜度球镜度(D)散光度(D)棱镜度()0.060.060.126.2.2 棱镜度互差平光眼面部防护产品和覆盖双眼镜片的棱镜度互差应符合表3的要求,测量方法见GB/T 32166.2的5.2。表3 棱镜度互差水平方向棱镜度()垂直方向棱镜度()基底向外基底向内0.750.250.256.3 带有视力矫正功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对于具有视力矫正功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配装有单光镜片和多焦

9、点镜片的,其光学性能应满足GB 13511.1中5.6的要求,配装有渐变焦镜片的,其光学性能应满足GB 13511.2中4.4要求。单光装成镜的光度范围、光度、参考点、棱镜度应满足GB/T 13511.3中4.2, 4.3和4.4的要求。7 物理光学性能7.1 可见光透射比对于不具备滤光效果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在参考点处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85%,测试方法见GB/T 32166.2的5.3。7.2 透射比一致性具有滤光效果的眼面部防护产品的透射比一致性应满足表4的要求。表4 透射比一致性可见光透射比范围透射比互差透射比变化17.8%-100%10150.44%-17.8%20150.023%-

10、0.44%30200.0012%-0.023%40200.000023%-0.0012%60207.3 散射光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广角散射应不大于2%,GB/T 32166.2的5.4。7.4 反射比对于镀有反射膜层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其可见光反射比应小于2.5%。7.5 交通信号灯识别对于适用于道路驾驶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其在475 nm至650 nm之间的光谱透射比不应小于0.2v,对红、黄、绿和蓝色信号灯的相对视觉衰减因子Q值不应小于0.8。7.6 功能滤光片7.6.1 紫外衰减滤光片7.6.1.1 通用要求对于具备紫外防护功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和滤光片,应根据其可见光透射比划分遮光号,并根据9.

11、1的要求,将遮光号永久标识于产品上,便于使用者根据用途、场景选择合适的产品。紫外衰减滤光片的遮光号由识别代码和数字组成,不能用于交通信号灯识别的紫外衰减滤光片的识别代码为U,适用于交通信号灯识别的紫外衰减滤光片的识别代码为UC。7.6.1.2 可见光透射比、光谱透射比和遮光号紫外衰减滤光片在200 nm-313 nm范围内的光谱积分透射比不应大于0.0003%,313 nm-365 nm范围内的光谱积分透射比不应大于0.1%,在365 nm-400 nm范围内的光谱积分透射比不应大于vA。紫外衰减滤光片的遮光号的划分见表5。表5 紫外衰减滤光片的遮光号遮光号可见光透射比(vA)范围U/UC1.

12、274.4%-100%U/UC1.458.1%-74.4%U/UC1.743.2%-58.1%U/UC229.1%-43.2%U/UC2.517.8%-29.1%U/UC38.5%-17.8%U/UC43.2%-8.5%U/UC51.2%-3.2%7.6.2 红外衰减滤光片7.6.2.1 通用要求对于具备红外防护功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和红外衰减滤光片,应根据其可见光透射比和近红外透射比(NIR)划分遮光号,并根据9.1的要求,将遮光号信息永久标识于产品上,便于使用者根据用途、场景选择合适的产品。紫外衰减滤光片的遮光号由识别代码和数字组成,不能用于交通信号灯识别的红外衰减滤光片的识别代码为I,适用

13、于交通信号灯识别的红外衰减滤光片的识别代码为IC。7.6.2.2 可见光透射比、光谱透射比和遮光号红外衰减滤光片的可见光透射比、光谱透射比和遮光号见表6。对于适用于交通信号灯识别的红外衰减滤光片,其在313 nm处的光谱透射比不应大于其可见光透射比的10%,在210 nm-313 nm范围内的积分透射比不应大于313 nm处的光谱投射比。表6 红外衰减滤光片遮光号和透射比遮光号可见光透射比(v)范围近红外透射比(NIR)I/IC1.274.4%-100%1.5%I/IC1.458.1%-74.4%1.4%I/IC1.743.2%-58.1%1.3%I/ICC229.1%-43.2%1.2%I/

14、IC2.517.8%-29.1%1.1%I/IC38.5%-17.8%0.82%I/IC43.2%-8.5%0.62%I/IC51.2%-3.2%0.51%I/IC60.44%-1.2%0.33%I/IC70.16%-0.44%0.23%I/IC80.061%-0.16%0.16%I/IC90.023%-0.061%0.11%I/IC100.023%-0.061%0.083%7.6.3 职业用防眩光滤光片7.6.3.1 基本要求职业用防眩光滤光片通常用于防护眩光和紫外辐射,应根据其紫外透射比的划分遮光号,并根据9.1的要求,将遮光号信息永久标识于产品上,便于使用者根据用途、场景选择合适的产品。

15、职业用防眩光滤光片的遮光号由识别代码和数字组成,若职业用防眩光滤光片不能用于交通信号灯的识别,其代码为G,能够用于识别交通信号灯的职业用防眩光滤光片的代码为GC,表7中遮光号为G4的职业用防眩光滤光片即使能够满足7.2的要求,并不适用于道路驾驶使用。光致变色镜片的遮光号由明态遮光号和暗态遮光号组成,例如GC0-2。7.6.3.2职业用防眩光滤光片的遮光号、太阳中波紫外透射比、太阳长波紫外透射比、380 nm-400 nm间的平均透射比和可见光透射比见表7。表7 职业用防眩光滤光片的透射比要求遮光号太阳中波紫外透射比SUVB太阳长波紫外透射比SUVA380 nm-400 nm间的平均透射比m38

16、0-400可见光透射比vD65G/GC00.05vD650.5vD650.75vD65vD65G/GC10.05vD650.5vD650.75vD65vD65G/GC21%或0.05vD65中的最大值0.25vD650.5vD65vD65G/GC31%0.25vD650.5vD65vD65G/GC41%0.5%或0.125vD65中的最大值0.5%或0.125vD65中的最大值vD657.6.3.3 其他物理光学性能7.6.3.3.1 光致变色镜片光致变色防眩光滤光片的遮光号由其明态透射比v0和暗态透射比v1计算而得出,两种状态都应满足7.5的要求。光致变色灵敏度(释义及计算公式见GB/T 3

17、0042,9.1.27),光致变色灵敏度应大于等于1.25。7.6.3.3.2 偏振镜片配装后,偏振滤光片的水平取向的方向(释义及计算公式见GB/T 30042,9.2.9)与水平方向的偏差应不大于3。对于遮光号为G1的偏振滤光片,其偏振度(释义及计算公式见GB/T 30042,9.2.7)应大于等于60%,对于GC2、GC3、G4和GC4等,其偏振度应大于等于78%。7.6.3.3.3 梯度滤光片 以参考点为中心,半径为10 mm的圆形区域是梯度滤光片的工作区域,该区域的透射比应满足表6的要求,对于遮光号为GC0和GC3的梯度滤光片还应满足7.6的要求。7.6.3.4 明示透射比性能7.6.

18、3.4.1 太阳蓝光吸收和投射如果眼面部防护产品明示其蓝光具有x%的吸收,则其太阳蓝光透射比sb应不大于(100.5-x)%;如果眼面部防护产品明示其蓝光透射比小于x%,则其太阳蓝光透射比sb应不大于(x+0.5)%。7.6.3.4.2 太阳紫外吸收和透射如果眼面部防护产品明示其对紫外具有x%的吸收,则其太阳紫外透射比SUV应不大于(100.5-x)%;如果眼面部防护产品明示其紫外透射比小于x%,则其太阳紫外透射比SUV应不大于(x+0.5)%;如果眼面部防护产品明示其对长波紫外具有x%的吸收,则其太阳长波紫外透射比SUVA应不大于(100.5-x)%;如果眼面部防护产品明示其长波紫外透射比小

19、于x%,则其太阳长波紫外透射比SUVA应不大于(x+0.5)%;如果眼面部防护产品明示其对中波紫外具有x%的吸收,则其太阳中波紫外透射比SUVB应不大于(100.5-x)%;如果眼面部防护产品明示其中波紫外透射比小于x%,则其太阳中波紫外透射比SUVB应不大于(x+0.5)%。8 物理和机械性能8.1 头部模型眼面部防护产品测试用头部模型分为小、中、大等3个号型,小号头部模型可以覆盖第30百分位的18岁-31岁青年男性和第50百分位18岁-37岁青年女性,中号头部模型可以覆盖第50百分位的18岁-31岁青年男性和第80百分位的18岁-37岁青年女性,大号头部模型可以覆盖第90百分位的18岁-3

20、1岁青年男性,具体尺寸见表8。默认状态下,使用中号头部模型对眼面部防护产品进行测试,若产品有号型划分,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小号或中号头部模型进行测试。注: 建议制造商根据表8的尺寸对眼面部防护产品进行设计并划分型号,提高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功能性和舒适性。表8 头部模型尺寸单位:mm序号参数号型小中大1头长182.0185.01932头宽157.0159.01663头围566.0572.05914外眼角宽96.1101.2105.45内眼角宽32.835.540.86面宽132.3137.8150.97头顶点垂距121.2130.0146.88鼻长44.546.762.89鼻宽37.039.544.

21、110鼻尖点中额平面距111.9120.1136.511下颌角间宽110.5118.0126.28.2 防护区域8.2.1 通用要求适用于基本冲击、低速冲击、中速冲击的眼部防护区域见8.2.2,适用于高速冲击的面部防护区域见8.2.3。应使用8.2.2中中速冲击的眼部防护区域进行液滴防护性能和流动液体防护性能的测试。8.2.2 眼部防护区域图5和表9给出了适用于基本冲击的最小防护区域和尺寸,图5中,a是瞳距,b和c是眼部防护区域垂直投影出的以角膜顶点为中心的椭圆形的长轴和短轴,d为瞳孔垂距,e为镜片后顶点到角膜顶点的距离,f为外眦处半圆形防护区域的半径。图5 基本冲击用头部模型表9 基本冲击用

22、头部模型防护区域单位:mm号型小中大a616469b343539c202226d101113e789f外眦处半径为10的半圆形区域图6和表10给出了适用于低速冲击的最小防护区域和尺寸,图6中,a是瞳距,b和c是眼部防护区域垂直投影出的以角膜顶点为中心的椭圆形的长轴和短轴,d为瞳孔垂距,e为镜片后顶点到角膜顶点的距离,f为外眦处半圆形防护区域的半径。图6 低速冲击用头部模型表10 低速冲击用头部模型防护区域单位:mm号型小中大a616469b333539c273034d131417e789f外眦处半径为10的半圆形区域图7和表11给出了适用于中速冲击的最小防护区域和尺寸,图7中,a是瞳距,b和c

23、是眼部防护区域垂直投影出的以角膜顶点为中心的圆形的直径,d为瞳孔垂距,e为镜片后顶点到角膜顶点的距离,f为外眦处半圆形防护区域的半径。图7 中速冲击用头部模型表11 中速冲击用头部模型防护区域单位:mm号型小中大a616469b494952c494952d242426e789f外眦处半径为10的半圆形区域8.2.3 面部防护区域面部防护产品的最小防护面积应能覆盖图8中由ABCDEF组成的多边形区域,表12给出了图8中各尺寸的参数。图8 高速冲击用头部模型表12 高速冲击用头部模型防护区域单位:mm号型小中大a616469b404349c9499113d131417e394045f1515158

24、.3 机械强度要求8.3.1 基本冲击要求基本冲击要求是眼面部防护产品的最低机械强度要求,适用于本标准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均应符合该要求,GB/T 32166.2的6.1。默认情况下,应使用符合表9的中号头部模型进行测试。测试时,眼面部防护产品应处于佩戴位置,测试位置共有4个,分别是左眼的正面和侧面、右眼的正面和侧面。测试后,眼面部防护产品不应出现以下情况:a) 镜片从碎成两片或多片;b) 整个眼面部防护产品碎成两部分或多部分;c) 镜片脱落;d) 未受冲击一面有材料脱落;e) 落球击穿镜片;f) 镜片与头部模型眼部接触。8.3.2 高速粒子冲击防护性能按照冲击速度,高速粒子冲击防护性能可以划分为

25、低速、中速、高速3个等级,表13给出了高速粒子冲击防护性能的冲击速度和最小防护区域的尺寸,对于具有高速粒子冲击防护性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应按照产品的性能对产品进行分级并确保产品符合要求,测量方法见GB/T 32166.2的6.6。表13 用于评估高速撞击的冲击速度单位:m/s冲击等级低速中速高速冲击速度 头部模型和最小防护区域图6图7图8默认情况下,应使用中号头部模型进行测试。测试时,眼面部防护产品应处于佩戴位置,测试位置共有4个,分别是左眼的正面和侧面、右眼的正面和侧面。测试后,眼面部防护产品不应出现以下情况:a) 镜片从碎成两片或多片;b) 整个眼面部防护产品碎成两部分或多部分;c) 镜片脱

26、落;d) 未受冲击一面有材料脱落;e) 落球击穿镜片;f) 镜片与头部模型眼部接触。8.3.3 高重物体冲击防护性能默认情况下,应使用符合表11的中号头部模型进行测试。测试时,眼面部防护产品应处于佩戴位置,测试位置共有2个,分别是左眼的正面和右眼的正面,测量方法见GB/T 32166.2的6.7。测试后,眼面部防护产品不应出现以下情况:a) 镜片从碎成两片或多片;b) 整个眼面部防护产品碎成两部分或多部分;c) 镜片脱落;d) 未受冲击一面有材料脱落;e) 落球击穿镜片;f) 镜片与头部模型眼部接触。8.4 头带和帽箍头带和帽箍应可调节或自行调节。8.5 镜片和成品的材料和表面质量除镜片边缘5

27、 mm宽的区域以外,以参考点为中心半径为30 mm的圆形区域内不应存在任何可能损害视力的表面缺陷,例如:气泡、划痕、杂质、暗点、蚀损斑、霉斑、凹痕、修补斑、斑点、水泡、水渍、蚀孔、气体杂质、碎片、裂纹、抛光缺陷或波纹等,测量方法见GB/T 32166.2的5.6。8.6 耐热性能测试后样品不应出现变形、零部件脱落等现象,测量方法见GB/T 32166.2的6.2。8.7 抗紫外辐射性能测量方法见GB/T 32166.2的6.3,测试后,眼面部防护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a)可见光透射比的变化应符合表9的要求;b)广角散射不应大于3%;c)紫外衰减性能或红外衰减性能不应出现变化;d)明示的透射比性能

28、不应出现变化;e)光致变色滤光片的光致变色灵敏度不应小于1.25。表14 抗紫外辐射测试可见光透射比要求测试前可见光透射比允差17.8%-100%50.44%-17.8%100.023%-0.44%150.0012%-0.023%200.000023%-0.0012%308.8 抗腐蚀性能测量方法见GB/T 32166.2的6.4,测试后,眼面部防护产品的所有金属零部件不应出现腐蚀。8.9 阻燃性能测量方法见GB/T 32166.2的6.5,移除钢棒后眼面部防护产品不应再继续燃烧(头带除外)。8.10 防刺穿性能具备通风装置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其通风孔应能够阻止直径为1.5 mm的长杆进入。8.

29、11 耐磨性能测试后,其广角散射不应大于8%,测量方法见GB/T 32166.2的6.9。8.12 镜片防雾性能对于具有镜片防雾性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测试后,其镜片起雾的时间不应短于8秒,测量方法见GB/T 32166.2的6.10。8.13 金属熔融和炽热固体的防护性能对于具有金属熔融和炽热固体的防护性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应满足8.2.2的要求,应能覆盖面部防护区域,测试后,不应有熔融金属粘附到面部防护区域,镜架、外框和前额防护不应在7秒内出现完全刺穿。防护区域内的滤光片、镜片不应在5秒内出现整体刺穿。8.14 液滴的防护性能对于具有液滴防护性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其最小的防护区域见8.1.2

30、,在测试后,防护区域内不应出现染色现象,镜片边缘向内6mm处出现染色的情况除外,测量方法见GB/T 32166.2的6.8。8.15 流动液体的防护性能对于具有流动液体防护性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其最小的防护区域见8.1.2,在测试后,镜片或滤光片覆盖范围内的吸水纸不应变湿。8.16 大颗粒粉尘的防护性能对于具有大颗粒粉尘防护性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在测试后,其反射率应不小于测试前的80%。8.17 气体和细小粉尘的防护性能对于具有气体和细小粉尘的防护性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测试后,防护区域内不应出现染色现象,镜片边缘向内6 mm处出现染色的情况除外。8.18 热辐射的防护性能对于具有热辐射防护性能

31、的眼面部防护产品,测试后头部模型的温度不应超过初始温度25 ,眼面部防护产品不应出现融化、滴落或起燃等现象。9 标识9.1 一般要求眼面部防护产品的标识可采用喷涂、刻蚀、铸模等方式标记于产品最小视野之外的合适位置,在正常照明情况下,标识应清晰易于读取,在产品使用过程中,标识不应出现脱落、腐蚀和磨损等导致的无法读取的现象。表15给出了眼面部防护产品的标识和对应的要求。紫外衰减滤光片的遮光号见表5、红外衰减滤光片的遮光号见表6、职业用防眩光滤光片的遮光号见表7。表15 眼面部防护产品标识序号标识要求1GB XXXXX5、6、7.1、7.2、7.3、7.4、7.5、7.6、8.4、8.7、8.8、8

32、.9、8.10、8.11、8.12、8.132防雾8.143熔融8.154液滴8.165液体8.176大粒8.187气尘8.198热8.209化8.2110低8.4.111中8.4.212高8.4.313高重8.514极高重8.515S8.116M8.117L8.19.2 标识位置永久性标识应设置于不影响视野的位置,如镜架内侧、面屏表面边缘等。9.3 标识排列方法和示例眼面部防护产品的标识由基本标识、遮光号标识、功能标识和尺寸标识组成。基本标识为GB XXXXX,代表眼面部防护产品满足表15中的序号1的基本要求。此外对于紫外衰减滤光片、红外衰减滤光片、职业防眩光滤光片要求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应根

33、据表5、表6、表7,明示其遮光号标识。对于具有表15中序号2到序号14功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应按照序号排列的顺序,给出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功能标识。尺寸标识是指眼面部防护产品对应头部模型的型号。示例如下:GB XXXXX UC3 防雾 中 M该标识表示眼面部防护产品满足本标准基本要求,其配装有紫外衰减滤光片,遮光号为UC3,适合道路驾驶使用,具有防雾功能,符合中等冲击强度要求,尺寸为中号。GB XXXXX 防雾 液滴 高重 L该标识表示眼面部防护产品满足本标准基本要求,具有防雾功能,具有液滴防护功能,符合高重物体防护要求,尺寸为大号。10 制造商应提供的信息10.1 一般要求制造商应提供产品说明书

34、,说明书字体清晰,将10.2的内容明确说明。10.2 信息制造商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型号、保存、使用、维护方法、所附零部件。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号型、功能和使用场景。眼面部防护产品是否适用于道路驾驶。其他制造商认为应提供的信息。眼面部防护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眼面部伤害主要可以分为机械性伤害、非机械性和光损伤,据统计,焊接弧光引发的焊工电光性眼炎被列为是尘肺病之外的第二大职业病,佩戴眼面部防护产品可以有效的保护面部皮肤和眼睛免于伤害,保护佩戴者的安全和健康。GB 14866-2006个人用眼护具技术要求发布于2006年,距今已

35、有13年,部分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管的需求,为此,全国个体防护眼面部防护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2/SC1)提出GB 14866-2006个人用眼护具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建议,本标准修订建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相符合,并与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公共安全重点领域中的“职业健康与防护”方向相契合。本标准名称为眼面部防护通用技术要求,计划编号为20183367-Q-450,下达时间为2019年3月13日。(二)协

36、作单位上海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北京劳动保护研究所、3M中国有限公司、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三)主要工作过程2017年10月-2018年8月,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牵头开展中国青年头面部尺寸测量、分析工作,被测者共有725人,年龄范围为18岁-37岁,男性375人,女性350人,来自在校大学生、公司职员等,通过采集到的数据,构建了适用于眼面部防护的头部模型;2018年,通过全国个体防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2)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了GB 14866-2016个人用眼护具技术要求修订建议,并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了标准工作组,开展标准修订研讨工作。2019年1月-3月,工作组对国内外

37、眼面部防护有关标准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主要包括:GB 14866-2006个人用眼护具技术要求GB/T 30042-2013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名词术语GB 32166.1-2016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职业眼面部防护具 第1部分:要求GB/T 32166.2-2015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职业眼面部防护具 第2部分:测量方法ISO/FDIS 16321-1:2019 Eye and face protection for occupational use-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ISO/FDIS 18526-4:2019 Eye and face

38、protectionTest methods-Part 4:HeadformsEN 167-2002 Personal eye protection Optical test methodsEN 168-2002 Personal eye protection Non-optical test methodsANSI/ISEA Z87.1-2015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Occupational and Educational Personal Eye and Face Protection DevicesASTM F2220-2012 Standard Spe

39、cification for HeadformsCSA Z262.6-09-2009 Specifications for facially featured headformsCSA Z262.6-14-2014 Specifications for facially featured headforms2019年4月召开了标准启动会,就标准的框架、技术要求等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共识,同时对起草工作进行了分工;2019年5月-8月,由中标院对标准草案各部分进行了合稿,在此基础上逐条与工作组成员进行研讨和修改,并最终完成征求意见稿。(四)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工作本项目目前起草人共有5位,具体信息

40、及分工见表1。表1 起草人及分工序号姓名单位分工1黄 帅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框架提出、全文整理2商景林上海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参与起草3徐 明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参与起草4欧泽兵3M中国有限公司参与起草5侯志勇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参与起草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技术内容论据(一)标准编制原则1.科学性原则在充分研究我国标准、ISO、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相关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标准的框架、技术要求和参数。2.适用性原则在对我国眼面部防护产品使用环境、用户需求、行业研发和制造能力、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等进行充分调研的情况下,开展标准的修订工作,在标准中提出了基于中国人头部尺寸的头部模型,填补了我国

41、一直没有眼面部防护用头部模型的空白,规定使用中文永久性标识以便于使用者快速识别产品性能。3.全面性原则新增了防刺穿等多项产品要求,全面规范眼面部防护产品的性能。(二)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论据1. 标准引用情况说明序号第一次出现的条款号或附录号类型主要内容引用文件号/标准号引用文件/标准名称引用的主要相关内容13术语术语和定义GB/T 30042 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名词术语全文26.2.1技术要求球镜度、散光度和棱镜度GB/T 32166.2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职业眼面部防护具 第2部分:测量方法测量方法36.2.2技术要求棱镜度互差GB/T 32166.2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

42、护 职业眼面部防护具 第2部分:测量方法测量方法46.3技术要求多焦点镜片、单光镜片GB 13511.1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光学要求56.3技术要求渐变焦镜片GB 13511.2配装眼镜 第2部分:渐变焦光学要求66.3技术要求单光装成镜的光度范围、光度、参考点、棱镜度GB/T 13511.3配装眼镜 第3部分:单光老视成镜光度范围、光度、参考点、棱镜度77.1技术要求可见光透射比GB/T 32166.2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职业眼面部防护具 第2部分:测量方法测量方法87.3技术要求散射光GB/T 32166.2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职业眼面部防护具 第2部分:测量方法测量方法97.6.3.3.1技术要求光致变色镜片GB/T 30042 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名词术语光致变色灵敏度107.6.3.3.2技术要求偏振镜片GB/T 30042 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名词术语偏振镜片117.6.3.3.2技术要求偏振镜片GB/T 30042 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名词术语偏振度128.3.1技术要求基本冲击要求GB/T 32166.2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职业眼面部防护具 第2部分:测量方法测量方法138.3.2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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