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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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下面是小编为您细心整理的关于2022年国家教化考试违规处理方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化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化考试的公允、公正,保障参与国家教化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加国家教化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国家教化考试是指一般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探讨生招生考试、高等教化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化考试的机

2、构承办,面对社会公开、统一实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化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第三条 对参与国家教化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允、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方法。对国家教化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允、合法适当。第四条 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化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化考试的各级教化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详细实施,依据本方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其次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的支配与要求,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与考试的;(三)考试起先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接着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窃窃私语、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化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4、。第六条 考生违反考试公允、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与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帮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供应便利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与考试的;(六)有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值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果的行为。第七条 教化考试机构、考试

5、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果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帮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有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逼、羞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

6、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有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果。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与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果无效;参与高等教化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果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赐予暂停参与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殊严峻的,可以同时赐予暂停参与各种国家教化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运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与考试的。参

7、与高等教化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峻作弊行为的,也可以赐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果无效。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接着参与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与考试的各科成果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果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用或者入学的,由录用学校取消录用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化考

8、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肃穆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与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供应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加团伙作弊行为的。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仔细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与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化考试工作,并由教化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赐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支配的;(三)提示或示意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仔

9、细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峻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峻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仔细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状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与国家教化考试工作,由教化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赐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与国家教化考试条件的

10、人员供应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与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遇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供应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供应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果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 因教化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峻;或者同一考点

11、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化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化考试的资格;高等教化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峻,由高等教化自学考试管理机构赐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状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赐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化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赐予

12、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化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化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赐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峻的;(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与国家教化考试的;(三)组织或者参加团伙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

13、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逼等手段侵扰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贿赂的;(七)有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化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觉考生实施本方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刚好予以订正并照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察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

14、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十九条 教化考试机构发觉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觉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马上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化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其次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状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化考试机构依据本方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次十一条 考生在一般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化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

15、省级教化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化考试机构做出处理确定,由市级教化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确定应报省级教化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化考试机构签署看法,报省级教化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化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化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干脆进行处理;出现本方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化考试机构签署看法,报省级教化考试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觉考生有本方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化考试机构做出处理确定,并通知市级教化考试机构。考生在参与全国硕士探讨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

16、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化考试机构或者受其托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确定。在国家教化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化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确定。参与其他国家教化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化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详细确定。其次十二条 教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状况或者须要对教化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状况下,应当干脆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峻的,由省级教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刚好报告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参加或者干脆进行处理。其次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

17、程中有违反本方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化考试机构处理。其次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化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化考试机构做出处理确定;市级教化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确定应报省级教化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据市级教化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化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看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化考试机构通报。其次十五条 教化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确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确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

18、存在异议的,应当赐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赐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化考试机构应当实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其次十六条 教化考试机构做出处理确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确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处理确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确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确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确定书应当刚好送达被处理人。其次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化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化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化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化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确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化行政部

19、门或者授权担当国家教化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其次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化考试机构、教化行政部门应对处理确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根据下列规定作出复核确定:(一)处理确定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确定维持;(二)处理确定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确定撤销或者变更: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确定的教化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确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其次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确定或者处理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 教化考试机构

20、应当建立国家教化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化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化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化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刚好向招生学校或单位供应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化考试机构应当刚好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状况,并向国家教化考试机构报告。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化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化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化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化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化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化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6页 共16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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