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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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第三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要保证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

2、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结构比例指导性控制幅度,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负责审定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事业单位发展情况,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第六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设置岗位要依据下列原则: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市所属的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经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他系

3、列一般不设。主系列岗位职数,一般不低于总职数的80%。第七条 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具体制订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职责、权限和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第八条 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般应具备按国家规定程序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九条 受聘人员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岗位任职条件。第十条 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建立组织建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聘任方案,处理实施过程中出

4、现的有关问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和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聘任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对竞争上岗人员的考核。制定方案聘任方案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充分酝酿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重点把握好以下环节:1.公布竞聘岗位。由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竞聘岗位,适时召开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进行公布;2.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岗位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责任、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3.确定上岗条件。规定各岗位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能力及水平;4.职代会通过聘任方案。聘任方案

5、应进行充分酝酿,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聘任方案无效。公开竞聘1.公布竞聘岗位及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和竞聘程序等有关事项;2.应聘人员按照公布的岗位条件,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每人可以选择12个岗位应聘;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合格者方可参加竞聘;4.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考核小组召集一定范围人员参加的会议,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由应聘人员进行竞聘演讲,考核小组组织进行现场答辩,并组织群众测评;5.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布对应聘人员的考核结果。对竞聘人员进行聘任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竞聘考核情况和岗位需要提出拟聘意见,并作出聘任决定,或提出推荐、提

6、名意见。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实行聘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7天,对公示人选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查证无问题的,单位可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第十一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负责人(正职),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可以依据本单位岗位需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单位内部实行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其工资待遇和岗位津贴按实际聘任的岗位确定,在聘期内有效,原职务和任职资格在档案中保留。低职高聘一般不得越级聘任。第十三条 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应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聘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第十四条

7、专业技术人员变换工作岗位,或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的,应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聘任。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聘任方案,分别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第四章 聘任合同第十六条 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以聘任合同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十七条 聘任合同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及保险待遇、违反合同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条件。依据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统一的原则,统一使用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一般为13

8、年,也可根据本人所承担的课题、项目所需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实行院(所)、厂长负责制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可和院(所)、厂长行政职务任期同步;接近离退休年龄人员的任期,截止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第十九条 聘任合同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鉴证,鉴证后即具有法定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确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任期考核按签订的聘任合同的任期进行。年度和任期的考核结果均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9、第二十一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所取得的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第二十二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第二十三条 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的使用:(一)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予以其它奖励;(二)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申请

10、续聘,但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给予3至6个月的告诫期,视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待聘或调整工作,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应当相应改变岗位工资待遇。待聘人员,由用人单位规定一定的待聘期,在此期限内,停发岗位津贴。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方面有下列权利和责任:(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事政策、法规,制定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各项规章;(二)根据结构比例、岗位需要和聘任条件,按有关政策规定择优聘任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低聘、待聘、解聘等聘任事项;(三)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

11、制内,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四)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津贴分配办法;(五)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工资额度内,确定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分配;(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权限。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行政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有权对下列情况予以纠正,并按权限对责任者做出处理:(一)不按本办法签订聘任合同的,责令其补办手续;(二)不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聘任的,不予核定工资标准;(三)不按本办法进行任期考核而办理聘任的,宣布其结果无效

12、;(四)其它违反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政策法规处理。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建立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任之机打击报复或在聘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受聘人员因聘任结果、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效的,可向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企业和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七章 附则第六章 职责与监督第五章 任期考核第三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维护聘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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