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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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新建道路一般应当实行统一的城市道路断面、路网间距、道路退让距离,保障城市道路建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本市城市道路标准断面形式、道路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3-9有关要求。特殊道路的道路断面,可按城市规划要求另行确定。第五十七条 建(构)筑物临规划高速公路、快速路、轨道交通、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内环路及其联络线、城市高架路、其他规划路边线退让距离标准如表5-2。上述建筑物退让范围内应当布置绿化,不得建设永久性或者临时性建(构)筑物。如需设置交通附属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五十八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主干道及干道的平叉口,应当根据

2、车流量、流向等实际需要,增设左转弯、右转弯专用车道,设置方向岛和划线渠化,实现渠化交通;(二)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按道路红线控制):主干道为20米至30米;次干道为15米至20米,一般道路为10米至15米;(三)应当合理设计道路交叉口的交叉方式,按城市高速公路、快速路、对外出口道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五类道路的不同要求,确定不同城市道路的立交形式,如表3-10;(四)城市主、次干道或者主要公路(国道、省道)与铁路的交叉口,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立交,以确保交通顺畅和交通安全。第五十九条 在三块板断面或者中央设置隔离带的城市主、次干道上,应当根据交通和城市景观需要建设人行天桥或者隧道。未

3、实施人行天桥或者隧道建设的地段,应当在相距150米至500米处设置人行横道。第六十条 在城市主次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行车路口和车辆出入口,大型公共建筑和有大量车辆出入的用地单位的车辆出入口,应当尽量在相邻次级道路或者专用道路上开设,并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十一条 应当按社会停车场专项规划加强社会停车场的建设,社会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一般地区不应当大于300米,最大不超过500米。每个停车场(库)规模确定为100至150个停车泊位,特殊地区可适当增大规模。第六十二条 在各级道路的人行道范围内设置公交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电讯杆、交通标志牌等构筑物应当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批,不得影响人行

4、道功能,保证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小于3米,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出入口应当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当右转出入车道;(二)出入口应当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米以上;(三)总车位少于50个的停车场(库),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即不小于7米;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得少于两个;每个出入口净宽度,小车停车库不少于5.5米,大车停车库不少于7米;300个停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得少于三个,出口和入口应当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2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第六十四条 公交总站主要

5、设置在商业中心区、工业区、居住区和交通转换地段,公交总站之间距离控制为8至10公里。不同密度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增减。用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居住区,应当规划设置公交站场。公交总站每处用地规模为1500-3000平方米。应当优先发展新区的公共交通线路及相应设施。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对外公路的车行道设置。公交停靠站采用港湾式布置,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不得少于2个停车位长(每车位长10米),宽度不少于3米;车流量较多地段停靠站长度不得少于3个车位长。公共交通停靠站的站距,市中心区为500-800米,其他地区为800-1000米,站点设置应当使居民步行距离平均不超过500米。道路交叉

6、口附近的站位,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并距交叉口50-100米。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时建设港湾式公共汽车停靠站。第六十五条 地铁、轻轨车站附近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合理布置公交线路,方便交通方式转换。地铁、轻轨沿线物业的开发应当与地铁、轻轨的规划建设相结合。第六十六条 汽车加油站的布点应当符合城市加油站专项规划,其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汽车加油站等级划分按油罐总容量确定。油罐总容量60150立方米为一级加油站,1660立方米为二级加油站,16立方米以下为三级加油站。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只允许设二级或者三级加油站,并应当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二)汽车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为0.91.

7、2公里,城市道路同一方向2.4公里范围内不宜重复设置加油站;(三)汽车加油站的用地面积一般为2500-3000平方米,附设机械化洗车设备的加油站,可增加用地面积200-300平方米;(四)汽车加油站的出入口一般应当设在次干道上,并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其出入口应当分开设置,坡度不大于6;(五)二、三级汽车加油站油罐、加油机距明火或者散发火花的地点应当不小于25米,距重要公共建筑外缘的距离应当不小于50米,距一般民用建筑外缘应当不小于14米,距城市道路规划路边线不小于10米。加油站不得设置在架空电力线保护区内,且与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的安全水平距离不得小于架空线的1.5倍杆高;(六)汽车加油

8、站的建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第六十七条 应当按照城市加汽站专项规划,积极推进汽车加气站的建设,加气站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汽车加气站按照储气罐容积划分等级。储气罐容积51150立方米为一级加气站;3150立方米为二级加气站。市中心区不宜建设一级加气站,市区加气站的储气罐宜采用地下安装方式;(二)汽车加气站的服务半径为0.91.2公里,高速公路同一方向5公里范围内不宜重复设置加气站;(三)汽车加气站应当在地势平坦、开阔、通风良好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建设;(四)汽车加气站的生产区与其他区之间应当设不低于2米高的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墙;(五)汽车加气站内消防车道宽不应当小于3.5米,双向车道宽度不应当小于6米;(六)汽车加气站的进出口应当分开设置。加气站进、出口道路的坡度,不应当大于6%;(七)汽车加气站的建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必须进行交通评估的大型公共建筑或者重点地段的建设项目,交通评估报告是建设项目设计的依据。交通评估报告由城市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交通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一)确定交通影响范围;(二)对该建设项目建设前后交通影响范围内交通变化的定性、定量分析;(三)建设项目内部交通的定性、定量分析;(四)提出明确的结论及交通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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