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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江西中电投峡江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防止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定义第三条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第四条 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压力容器操作;(五)潜水作业。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第三章 职责第六条 生产与安
2、全环保监察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取证及证件复审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档案。第七条 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督促证件复审和体检工作。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第八条 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一律实行持证上岗。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考核并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
3、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应建立培训档案。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与发证(一)特种作业人员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考核发证单位进行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工作原则上应由原发证单位负责,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的,经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延长至每4年一次。(三)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一次。仍不合格的,特种作业证失效。第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第十四条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对其进行跟踪检查与考核,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来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第十五条 公司负责检查本制度的落实情况。第十六条 本规定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各类标准的有关部分进行考核。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支持性文件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本标准由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