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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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人身事故第二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工程项目人身伤亡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二、本项目部聘用人员、本项目部雇用或借用的外单位员工、外协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三、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筑

2、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四、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五、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项目部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六、员工或非本项目部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七、发生本项目部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3、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八、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

3、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项目部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第三条 人身、电网、设备事故,分类等级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第四条 火灾事故一、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对工程设备、建筑物、财产及员工、家属等人员的人身、财产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灾害,均定为火灾事故。二、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亦应定为火灾事故: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三、火灾事故分类1、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

4、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2、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3、一般火灾,凡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定为一般火灾。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一、凡是由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定为交通事故。二、交通事故分类1、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千元的事故。2、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千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事故。

5、3、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六条 即时报告 一、项目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事故,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隐瞒不报。二、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即时报告可以通过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上报。三、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

6、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对电网停电影响、设备损坏等初步情况。5、及时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应及时补报。 四、事故调查程序,调查事故的情况,分析原因责任,防范措施,人员的处理意见,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要求执行。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统计报告第八条 事故报告(一)下列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1)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事故报告书(2)重大及以上电网事故,填写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3)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4)其他由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及

7、影响程度指定填写的。(二)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45天内报送出。特殊情况下,经国家电网公司同意可延至60天。由政府部门进行调查的事故上报时限从其规定。(三) 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15天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时报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尚应报区域电网公司。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为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的,直接报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尚应报区域电网公司。(四)一个单位发生一起事故,并伴有人身伤亡时,按以下原则统计报告:(1)伴有人身事故的电网、设备事故,人身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按规定分别各统计1次。

8、(2)一起事故既构成电网事故条件,也构成设备事故条件时,遵循“不同等级,等级优先;相同等级,电网优先”的原则统计报告。第九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人身死亡和重伤人数;(二)特大、重大事故次数;(三)人身、电网、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第十条 所有事故和一类障碍均应分别填写以下报告、报表:(一)人身伤亡事故报告(二)电网事故报告(三)设备事故报告。第十一条 人身伤亡事故报告中,一次事故多人伤亡,按一人一张填报,每张事故报告中的事故编号应相同。电网、设备事故报告中,一个

9、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应分别写出事故报告,由上级管理部门综合后写出报告。事故报告经填报单位的领导和安监工程师审核后上报。第十二条 填报单位应于次月8日前将事故报告、月综合报表及软盘报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于次月15日前将事故报告的审阅意见批复填报单位,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国家电网公司(人身轻伤事故除外),省电力公司尚应报区域电网公司。第十三条 安全事故月报表:以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电力建设工程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第十四条 其它未尽事项,按调规有效版本执行。 第十五条 安全事故月报表 每月应填写安全事故月报表;并报上级部门。 第三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施工项目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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