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范本(公司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精选合集).docx

上传人:l*** 文档编号:22052372 上传时间:2022-06-22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22.9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合同范本(公司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精选合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劳动合同范本(公司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精选合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劳动合同范本(公司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精选合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合同范本(公司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精选合集).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劳动合同范本(公司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精选合集) 第一篇:劳动合同范本(公司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 公司劳动合同版推荐度:公司劳动合同推荐度:公司劳动合同推荐度:受雇劳动合同简易版推荐度:版酒店劳动合同推荐度: 相关推荐 第二篇:劳动合同范书 劳动合同范书 甲方:新汶矿业集团协庄煤矿医院 地址:新泰市小协镇 法定代表人:郑志瑞 乙方:康红 住址:新泰市小协镇 身份证号码:370902198203163929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2005年 7月15日至 2015年 7月

2、14日。 第二条、工作地点:新汶矿业集团协庄煤矿医院。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护理工作,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 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

3、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1200 元。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按时发放工资。 第六条、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2、依法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

4、格遵守。 第九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 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若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

5、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 第三篇:劳动争议和解书(范) 劳动争议和解协议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

6、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未签订劳动合同、加班、社保等所产生的劳动争议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20年月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所有款项共计人民币元,其余款项和权利乙方自愿放弃,前述款项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给乙方,乙方承诺不再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款项。 三、乙方确认:收到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款项后,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各类款项全部结清,无其他任何未了的争议和事宜。 四、乙方已清楚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无异议

7、和不明确之处,愿意按协议约定严格执行。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签名捺印):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第四篇:关于探究劳动教养对象范 探究劳动教养对象范围 探究劳动教养对象范围 作者 一叶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初立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至今已近五十载。劳动教养制度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从实践上看,劳动教养在控制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与弊端。 今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反思,尤其是在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律制度方面,我们还有相当多的立

8、法空白和谬误亟需梳理审查。作为限制公民人身权的劳教制度,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其先天不足,与现行法律背离,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 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则规定,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行使,不能授权。在此前提下审视现有的劳教制度,不难发现,当前的劳教的法律依据是: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及去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等法规,均非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一、当前劳动教养适用对

9、象的规定 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2002年4月12日)中用整章的篇幅对40多年来各种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教养对象的规定进行了梳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至第12条的规定,可以将适用劳动教养的条件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适用劳动教养的主体条件 所谓适用劳动教养的主体条件,是指接受劳动教养处理的人在年龄、身份、身体状况、责任能力以及因此而引起 1 的适用条件和处罚原则方面的必要条件。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至第12条中有如下规定: 1、适用劳动教养的人必须年满16周岁。对未成年人决定劳动教养,应当严格控制。 2、适用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是具有责任能力的

10、人和无生理缺陷及其他身体情况的人。 3、适用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特定的中国公民。 (二)适用劳动教养客观方面的条件 所谓适用劳动教养的客观方面的条件,是指使用劳动教养的客观事实,即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方面的条件和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共十项的规定,适用劳动教养的行为可归纳为下列两类: 1、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的行为:即第9条中的十项规定; 2、可以决定劳动教养的行为:即第9条第十项后半部分规定的“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

11、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二、完善劳动教养对象范围的构想 虽然公安部的规定对劳动教养对象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理论与现实脱节的情况,结合劳教案件的办理实际,我认为今后在立法完善劳教对象范围方面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整: (一)以立法形式,明确劳教人员的法律地位 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是指作为劳动教养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教养人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教养人员虽犯有罪错,但仍是国家公民,享有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公民权。对此,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均未做出明确阐述,我认为应当予以补充。 明确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有利

12、于将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在劳动教养法中,明确有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一方面确定了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的行为规则;另一方面也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依法办事的严格要求。从劳动教养的提出到解教整个过程,劳动教养人员都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执法机关应尊重和保护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强制其履行应尽的义务。这必 2 将推进劳动教养的法制化进程。 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可作如下规定:(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申诉、辩护、控告和检举权;(3)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4)人格不受侮辱、诽谤和不受打骂、体罚、虐待的权利;(5)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

13、利。义务为:(1)认罪认错,服从管教;(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教机关的监督管理规定;(3)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爱护劳动工具;(4)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和生产技术;(5)检举揭发所内和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根据公正原则,对适用对象平等对待 公正原则是指在适用劳动教养时,应当具有公正性。公正,首先要求对于任何人,在劳动教养的适用上应当一律平等。其次,公正还要求劳动教养的适用应当适当和适度,不得滥用。再者,劳动教养的轻重程度应当与行为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人身危险性相当。当前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 由于地区经济差异和立法滞后等原因,在适用对象和范围的把握上,还存在一些不

14、尽如人意的现象,有悖于公正原则: 首先,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中,对两类人员进行劳动教养已有相当程度的萎缩:一类是卖淫嫖娼人员;一类是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这两类人员,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第六项、第八项,有明确规定是属于应当劳教的,根据公正原则,应依法报劳教。 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第十项的规定,对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的情形的,也应当劳教。主要包括: 1、以自残手段逃避惩罚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部、司法部公刑字75号关于坚决依法惩处以自残手段逃避惩罚的犯罪分子的通知); 2、盗伐、滥伐森林的人员(林业部、公安部林安249号关于盗伐、滥伐森林

15、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3、利用摘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的人员(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法研第25号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取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分子的联合通知); 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人员(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对这几类人员,也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劳教。 第三,对劳动教养的适用地域,规定中只规定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台湾居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得决定劳动教养。没有规定城、乡的差别对待,所以在地域上劳教制度不应仅限于城市,也应当将此制度推行到农村。 第四,对于涉及“非典”的违法行为应尽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可将之纳入劳动教养

16、对象。 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应该在立法和执行方面加以完善。只有将劳动教养制度适用于每一个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对复吸毒人员,建议以强制戒毒代替劳教 首先,从主观上看,复吸毒人员是由于对毒品的依赖成瘾导致复吸毒行为发生的,其主观恶性有别于其他几种违法行为(有的医学研究认为吸毒成瘾是一种精神病态现象,不应当认定为违法犯罪),应与规定第9条中其他九种劳教人员区别对待;其次,从客观条件看,劳教所的医疗条件与强制戒毒所的条件有一定差距,其戒毒方式往往是以闭代戒,缺乏治疗、心理辅导等措施,戒毒人员的医疗康复权利往往被忽视。此外,戒毒人员在劳教所内得到减期的机会也比较少

17、,其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证。因此,我认为应将吸毒人员与其他劳教人员分离,将之送强制戒毒所,对其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康复计划。 (四)对未成年人,应严格把关,从宽处理 对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10条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不得劳教的条件:初犯、在校学生,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那么,属于初犯、在校学生,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实际管教能力的;再犯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是否就一定要报劳教呢?我认为值得商榷: 1、对未成年人是否再犯的问题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因为根据规定,未成年人初犯而监护人有管教能力的不应劳教,则对初犯没有相应的记录;因此,对再犯也就无法取得所谓

18、“初犯”的书证资料。那如何确定是否再犯呢,只有靠行为人的口供,这是立法上不合逻辑的地方。 2、对监护人有无实际管教能力取证难,也缺乏统一的标准。由于深圳是一个流动人口比例较大的城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多为外地人口,法律中只规定要对未成年人父母是否具有管教能力进行调查,没有规定父母与未成年人分居两地的,是否就可以直接认定其无管教能力。此外,从情理上讲,任何人的父母都不希望自己的子女被处罚,所以实践这项法律的后果就是只要父母俱在,大多数父母都不会承认自己没有管教能力。而公安机关在实践中,往往以推理代替调查,给出非深圳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的证明,这能否经得起法律的推敲?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3、

19、对未成年的侦查存在先天的漏洞。规定第十七条:“讯问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除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师到场。”由于深圳的违法未成年人多为外地人,致使此项规定基本形同虚设。同时,根据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法律应该在权利界定上使社会成本最低化。在我市的实际情况下,如果坚持对讯问时应有监护人到场的规定,事实上就是人为地造成社会成本(监护人往返的时间成本和路费成本)的浪费。 鉴于以上三方面的问题,我认为对非深圳籍的未成年人,既要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又要在程序不违法,实是两难之境。因此,建议对此类人员以收容遣散代替劳动教养。 (五)经教不改应视为情节,而不做为定性的标准

20、经教不改的规定,贯穿于劳教立法的整个过程。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了四类经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即: 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罪名包括:刑法第237条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第238条的非法拘禁罪); 2、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301条、279条、280条、312条); 3、侵犯财产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26 4、26 6、26 7、26 8、274条); 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2 27、206至209条)。 在实践中,我们对上述四类人员劳教时有所突破,我认为这种突破是合乎立法本意的,理由是: 1

21、、经教不改的性质应当属于从重的情节,而非定性的标准。经教不改从性质上是属于累犯的情形,比照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第六十五条),是应当从重处罚,而行政处罚法中则没有对此情况进行规定。劳教作为介于刑事、行政中间的一种处罚形式,规定的立法本意不应与现有高层次法律(刑法)相违背。参考规定对其他九项不需要屡教不改情形的规定,可知两者均为情节低于犯罪的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对犯罪行为在性质上加以区分?我认为,没有必要,也无法区分,区分只能在刑罚上体现出来。同理,将经教不改作为违法行为的定性标准,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的属性进行轻重的排列,也是不实事求是的做法。实际上只要具备犯罪要件,就可以对行为做出认定,是否经教

22、不改应当作为处罚的情节,而非定性的前置要件。 2、从社会效益的角度,经教不改也应视为从重情节。美国法学家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提到,对累犯实施比初犯更为严厉惩罚的惯例一般只限于刑罚通常为徒刑的情况,这表明其所适应的社会目标是预防犯罪。如果将经教不改作为劳教的定性标准,从技术角度来看,这一公安内部的法律适用标准很难向全社会普及,所以也就收不到预防犯罪的效果。而如果将经教不改作为从重情节,作为加重人身自由限制程度的一条法理依据,则由于适用面的扩大,此原则将较易于普及,也能确实保证处罚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预防犯罪)。 3、从客观条件看,对经教不改的调查取证缺乏相应的科技基础,可能导致社会成本较

23、高。鉴于我国目前人口管理网络基础建设并不完善的前提下(公安部“百城联网”系统只有100个城市人口查询,还不包括犯罪记录),如果将经教不改硬性作为劳教案件定性的标准,调查取证将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而劳教管辖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轻于刑事案件,这种资源的配置也必将造成社会成本的浪费。因此,对劳教对象应以现有证据是否能证明发生违法行为为定性标准,不应将侦查重点放在对以往违法犯罪记录的调查取证方面,这样才能保证社会成本的效益最大化。 因此,我认为应将经教不改参照刑法中对累犯的规定,推广到规定第9条的全部对象,明确规定其为应从重处罚,这一方面可以实践对所有违反规定的劳教人员的公平处遇;另一方面也更能体

24、现劳教政策中的改造教育功能。 参考资料: 1、“劳动教养”制度出路何在?作者:赵恒,来源:检察日报 2、关于劳动教养程序立法的构想作者宋英辉、许身健,来源:理性与秩序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 3、劳动教养立法之思考作者:刘中发,来源:中国监狱学刊 第五篇:公司会议新闻稿范 公司会议新闻稿范 范例一: 会议的议题主要还是关于知青联欢会的筹备事宜,今天主要是详细听取相关公司经理的进度汇报,并一一具体落实。 会场已定好,是在铁路文化宫。也就是说,3月20日下午的联欢会,已成定局。从现在起,我们就需要有一种“倒计时”的紧迫感,将前期所有的事情全部周密的落实好。公司经理特地提到:如果说,上一次的聚会我们因时

25、间紧、经验不足,办得还不太理想的话,那么这次,我们就要全力以赴的将它办好,不负众望。 这次联欢会是否办得周到,全看会务组;而办得是否精彩,全看节目组。所以汇报工作首先从心耕开始,他是这次联欢会会务的总负责。他从会议报到、人员安排、刊物选编、饭局排布、以及费用计划等均作了详细的考虑、设想;节目组的总负责黄敏再次将节目落实的情况一一向会议汇报,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提请会议讨论定夺。 康康也将一些相关问题向会议作了汇报。为了这些“相关问题”,他在上月26日的“知青.上海”的读者联欢会上,特地亲历亲为的去体验了一把上午就到了铁路文化宫,从人家的彩排,走台,灯光,拉幕,音响,乃至中午的盒饭都细细观

26、察了解了一番,以供会务组可作充分的考虑。 其他人围绕着这两大组的工作,也分别“领衔受命”的接受了自己要配合的那一块工作。这次节目中有一个分量很重的节目,就是集体的诗朗诵,它是整个联欢会的“灵魂之作”,也是第二次聚会的“全体心声”,保俭特地用了个“点睛之举”来形容它。会议决定:已由心耕执笔完成的草稿,再交文才修改后,迅速分发给大家准备,下个星期天依然在此集中,进入排练状态。 最后,保俭对这次会议作了小结,希望大家各自做好自己的工作,力争3月20日的聚会,办得有质量、有气氛。4点半散会,傍晚的天气虽很寒,但大家心头却很热。 范例二: 今天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对“3.20”活动进行总结,以及理事会下半年

27、工作。 会议之前,首先由朱陶源向大家介绍养身之道,他的一套方法,具体实用,而且效果很好,深得大家认可。近期内,我们将在博客上向大家推荐。 会议由范秀梅副总经理主持。在介绍了新理事后,便由“3.20”活动的相关部门公司经理向大会总结汇报各自负责的工作。 首先由黄敏汇报文艺演出的工作,她认为这次的节目应该说搞得还是比较成功的,毕竟这是第一次搞,都没这方面的经验,但由于大家的共同努力,齐心协力,还是取得比较理想的效果。她还非常真诚地向配合这次排练、演出的有关公社的知青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其实,这次活动在文艺节目的筹备中,黄敏出了不少力,工作抓得非常认真,几乎到了得罪人的地步,所以她也借此机会向大家表示

28、歉意。此话一出,赢得一阵阵掌声,因为大家深深认可这种认真态度,并为之感动。 钱文才向大会汇报关于难忘刊物的出版和反馈的情况,总体反映还是比较好的,毕竟这是我们自己的东西,他特别着重的提到,知青东流博客为这次刊物的筹备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另外也提到一些不足之处,有待以后再出刊物时需注意和改进的。 张心耕向大会汇报了整个会务工作的情况,从开始报到、落实人数、安排饭桌、引导进场等方面详尽说明,从中可看出,会务组人员是非常尽心尽职的为大会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证。曹龙兴也作了补充小结。 余成龙向大会汇报了整个大会的财务运行情况。从收入到支出,每笔都详细列出,账目非常清楚。由于有一批热心人士的资助,为大会

29、的召开提供了有力的财务保证。 宋保俭向大会作全面总结。他认为这次活动办得是成功的,各方面的反响也非常好,这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他代表理事会表彰了一些部门和个人,同时也提到了一些不足之处,最主要的是这次到会的人数还不够理想,有些地区的知青没有联络到,联欢会后后才听别人说起,而深感遗憾。他希望以后要加强联络这方面的工作,使我们的活动能尽可能准确的告知到每一位,让抱团取暖的知青友情能惠及每一位上海知青。 对今后的理事会的工作如何展开,宋保俭也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和建议,由于理事人数的不断增加,对管理框架也需适时完善和提高,以确保理事会在章程的规范内健康的开展。由于此工作需要过细,故方案交付大家进行酝酿,日后定夺。 另外,对下次理事会的活动时间和方式,也提请大家的讨论。 晚间,40多位理事共进晚餐,气氛非常热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