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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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办法4.1术语和定义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4.2动火安全职责4.2.1动火负责人动火负责人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

2、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公司内部动火负责人由申请动火部门/车间指定担任;外来施工单位动火,由公司内部动火负责人和外来施工单位项目现场负责人共同担任;动火负责人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4.2.2动火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带徒弟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后,应核对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如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环质监部报

3、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岗位班长(值班长、系统组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经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4.2.3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申请部门/车间指定责任性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外单位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必要时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人员参与监火。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当发现动火部

4、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人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作业;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并报告安环质监部和有关领导;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4.2.4动火部位负责人(生产岗位值班长、系统组长)被动火岗位班长(值班长、系统组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

5、许可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负责验票签字,配合监火人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协调,在生产出现异常或有可燃气体、液体泄漏时立即警告,停止动火作业。4.2.5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4.2.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或仪器检测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

6、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发现违章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4.3动火作业分级公司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4.3.1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4.3.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4.3.3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环质监部门

7、审核,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3.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4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4.1.4.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口;4.1.4.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等,不应小于30米;4.1.4.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通畅;4.1.4.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4.1.4.5固定动火区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4.1.4.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的标志,有专人管理。4.5氧气、乙炔焊(气割)作业安全要求4.5

8、.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阀要灵敏可靠有效,压力表要完好无损,指针灵敏可靠。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和老化。4.5.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钢瓶不得卧放,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钢瓶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4.5.3高压电源线下禁止放置溶解乙炔钢瓶;4.5.4严禁使用液化气瓶代替溶解乙炔钢瓶。4.6电弧焊割作业安全要求4.6.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4.6.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进行接零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4.6.3一次线路与二

9、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4.6.4在特殊作业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4.6.5焊工在操作过程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4.6.6在多人作业或交叉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4.6.7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等特殊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4.7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7.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4.7.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2008)和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的规定。4.7.1.2动

10、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4.7.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执行。4.7.1.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4.7.1.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公司管理体系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文件

11、编号:QG/*10.22-2010版本/状态:A/0页次:5/304.7.1.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7.1.7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4.7.1.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4.7.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4.7.1.10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

12、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4.7.1.11在正常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可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动火证。4.7.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4.7.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4.7.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4.7.2.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生产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7.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4.7.2.5动火作业现

13、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4.8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4.8.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4.8.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4.8.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4.8.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公司管理体系安全作业管理

14、制度文件编号:QG/*10.22-2010版本/状态:A/0页次:6/30标定合格。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百分数)。4.8.5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4.9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4.9.1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部门/车间指定动火负责人到安环质监部办理。外来施工单位需要施工用火,由外来施工

15、单位向公司派工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司派工部门或动火点所辖区域车间负责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4.9.2动火负责人(包括外来施工单位项目现场负责人)在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前,必须到现场会同监火人、动火人、动火部位的岗位班长或操作人员,按照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表,进行动火作业风险分析,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并逐项进行打确认。4.9.3安环质监部办证人(审批人)接到动火申请后,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对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表相关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动火作业风险分析补充和完善安全措施,并监督动火负责人予以落实。4.9.4

16、安环质监部办证人(审批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4.9.5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生产的副总或主管安全副总审批;一、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环质监部门审批。4.9.6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动火人方可开始作业。4.9.7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4.9.8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得随意涂改、代签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4.9.9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安环质监部备案,一联由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在在动火点所在的岗位,动火结束后经动火负责人验收签字后收回交安环质监部备案。4.9.9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4.9.10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4.9.11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4.9.1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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