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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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118 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ound insulation of civil buildings 2010 08 18 发布 2011 06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ound insulation of civil buildingsGB 50118 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1

2、年 6 月 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北 京77修 订 说 明本次局部修订根据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建标函20198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进行修订而成。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自实施以来,在提高我国民用建筑室内声环境,指导我国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城市环境噪声与振动现状越来越复杂;新型建筑构件隔声频谱特性的差异;建筑物内部服务设备,如电梯、水泵、通风空调机组、新风机组等导致的结构噪声扰民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需对标准进行局部修订。为了使民用

3、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更适应目前形势,本次修订增加了电梯、水泵等建筑服务设备结构噪声限值,并调整了部分限值指标。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条文进行了修订。其主要修订内容统计如下:1. 在第1章中,增加了第1.0.3A条及其条文说明。2. 在第2章中,增加了第2.1.12条、第2.1.13条及其条文说明,对第2.1.7条及其条文说明进行了修订。3. 在第3章中,对第3.0.2条、第3.0.3条及其条文说明进行了修订。4. 在第4章中,增加了第4.1.3条、第4.1.4条、第4.3.4A条、第4.3.10条及其条文说明,对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

4、4.2.4条、第4.2.5条、第4.2.6条、第4.2.7条、第4.2.8条、第4.3.4条、第4.3.6条、第4.3.9条及其条文说明进行了修订。5. 在第5章中,对第5.1.1条、第5.1.2条、第5.2.1条、第5.2.2条、第5.2.4条、第5.3.3条及其条文说明进行了修订。6. 在第6章中,增加了第6.1.2条及其条文说明,对第6.1.1条、第6.2.4条、第6.3.8条及其条文说明进行了修订。7. 在第7章中,增加了第7.1.2条及其条文说明,对第7.1.1条、第7.2.1条、第7.2.2条、第7.2.3条、第7.2.4条、第7.2.5条、第7.2.6条、第7.3.3条及其条文说

5、明进行了修订。8. 在第8章中,增加了第8.3.14条及其条文说明,对第8.1.1条、第8.2.3条、第8.2.4条、第8.3.1条、第8.3.3条、第8.3.6条、第8.3.9条、第8.3.11条、第8.3.13条及其条文说明进行了修订。9. 在附录A中,对第A.0.2条、第A.0.4条及其条文说明进行了修订。10. 增加附录B:建筑服务设备结构噪声测量方法。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 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起草人: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审查人员: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

6、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 6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8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在编制本规范过程中,编制组根据近年来收集到的对各类民用建筑噪声、隔声、吸声方面的意见,综合考虑民用建筑的现状、人们对各类民用建筑的声学要求、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建筑声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9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总平面防噪设计、住宅建筑、学校建筑、医院建筑、旅馆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室内噪声级的测量方法等。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 增加了

7、对办公、商业两类建筑隔声、减噪设计的内容。2. 对部分室内允许噪声级标准、隔声标准的最基本要求,向比较严格的方向做了适当的调整。3. 室内允许噪声级的标准值,原规范中是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本规范中是关窗条件下的标准值。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西城车公庄大街19号,建筑物理研究所,邮编100044)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主 编 单 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 编 单

8、位:同济大学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东南大学太原理工大学清华大学香港大学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濮阳绿寰宇化工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哈尔滨工业大学重庆大学主要起草人:林 杰 谭 华 蒋国荣 黄锡璆周 茜 王 峥 柳孝图 陆凤华燕 翔 徐 春 邹广荣 刘少瑜王 稚 孔庆国 王福田 张建勋闫国军主要审查人:程明昆 李 昂 吕玉恒 张家臣谢拯民 吴大胜 林建平 李孝宽王俊贤 茹履京目 次1 总则12 术语与符号22.1 术语22.2 符号33 总平面防噪设计44 住宅建筑54.1 允许噪声级54.2 隔声标准5

9、4.3 隔声减噪设计85 学校建筑105.1 允许噪声级105.2 隔声标准105.3 隔声减噪设计116 医院建筑136.1 允许噪声级136.2 隔声标准136.3 隔声减噪设计157 旅馆建筑177.1 允许噪声级177.2 隔声标准177.3 隔声减噪设计198 办公建筑218.1 允许噪声级218.2 隔声标准218.3 隔声减噪设计239 商业建筑259.1 允许噪声级259.2 室内吸声259.3 隔声标准259.4 隔声减噪设计26附录A 室内噪声级测量方法27附录B 建筑服务设备结构噪声测量方法(新增)30本标准用词说明32引用标准名录33附:条文说明34Contents1

10、General provision 12 Terms and Symbols 22.1 Terms 22.2 Symbols 33 Planning of noise reduction 44 Dwelling 54.1 Limits for indoor noise levels 54.2 Criteria of sound insulation 54.3 Design of sound insulation and noise reduction 85 School105.1 Limits for indoor noise levels105.2 Criteria of sound ins

11、ulation105.3 Design of sound insulation and noise reduction116 Hospital13 6.1 Limits for indoor noise levels136.2 Criteria of sound insulation136.3 Design of sound insulation and noise reduction157 Hotel177.1 Limits for indoor noise levels177.2 Criteria of sound insulation177.3 Design of sound insul

12、ation and noise reduction198 Office-building218.1 Limits for indoor noise levels218.2 Criteria of sound insulation218.3 Design of sound insulation and noise reduction239 Commercial building259.1 Limits for indoor noise levels259.2 Indoor sound absorption259.3 Criteria of sound insulation259.4 Design

13、 of sound insulation and noise reduction26Annex A Method for measuring indoor noise levels27Annex B Method for measuring structure-borne noise30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32List of quoted standards33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341 总则1.0.1 为减少民用建筑受噪声影响,保证民用建筑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

14、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办公建筑及商业建筑等六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吸声、减噪设计。其他类建筑中的房间,根据其使用功能,可采用本规范的相应规定。1.0.3 本规范中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采用A声级作为评价量。本规范中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为关窗状态下昼间和夜间时段的标准值。医院建筑中应开窗使用的房间,开窗时室内允许噪声级的标准值宜与关窗状态下室内允许噪声级的标准值相同。昼间和夜间时段所对应的时间分别为:昼间,6:0022:00时;夜间,22:006:00时;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室内噪声级的测量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1.0.3A 本规范中规定的建筑服务设备结构

15、噪声应采用A声级和1/1倍频程等效声压级作为评价量。1/1倍频程等效声压级评价的频率范围应为31.5Hz 250Hz。本规范中的建筑服务设备结构噪声限值应为关窗状态下昼间和夜间时段的标准值。结构噪声测量时,应采取措施排除非建筑服务设备结构噪声对测量的影响。结构噪声的测量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执行。1.0.4 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与符号2.1 术语2.1.1 A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2.1.2 等效连续A计权声级 equivalentcontinuous A-

16、weightedsound pressure level在规定时间内,某一连续稳态声的A计权声压,具有与时变的噪声相同的均方A计权声压,则这一连续稳态声的声级就是此时变噪声的等效声级。单位为分贝,dB。2.1.3 空气声 air-borne sound声源经过空气向四周传播的声音。2.1.4 撞击声 impact sound 在建筑结构上撞击而引起的噪声。2.1.5 单值评价量 single-number quantity按照国家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2005规定的方法,综合考虑了关注对象在100Hz3150Hz中心频率范围内各1/3倍频程(或125Hz2000Hz中心频率

17、范围内各1/1倍频程)的隔声性能后,所确定的单一隔声参数。2.1.6 计权隔声量 weighted sound reduction index表征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计权隔声量宜在实验室测得。2.1.7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 weighted standardized level difference以接收室的混响时间作为修正参数而得到的两个空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2.1.8 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 weighted normalized impact sound pressure level以接收室的吸声量作为修正参数而得到的楼板或楼板构造撞击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

18、2.1.9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weighted standardized impact sound pressure level以接收室的混响时间作为修正参数而得到的楼板或楼板构造撞击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2.1.10 频谱修正量 spectrum adaptation term频谱修正量是因隔声频谱不同以及声源空间的噪声频谱不同,所需加到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上的修正值。当声源空间的噪声呈粉红噪声频率特性或交通噪声频率特性时,计算得到的频谱修正量分别是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或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2.1.11 降噪系数 noise reduction coefficient通过对中心频率在20

19、0Hz2500Hz范围内的各1/3倍频程的无规入射吸声系数测量值进行计算,所得到的材料吸声特性的单一值。2.1.12 建筑服务设备 building service equipment为满足民用建筑日常使用需要,设置在建筑物中的各类设备。2.1.13 建筑服务设备结构噪声 structure-borne noise of building service equipment建筑中由建筑服务设备产生的振动激励引起,经过建筑结构传播而来的噪声。2.2 符号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等效连续A计权声级;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降噪系数; 计权隔声

20、量。3 总平面防噪设计3.0.1 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存在显著噪声影响的设施。3.0.2 新建居住小区临交通干线、铁路线时,宜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作为建筑声屏障,排列在小区外围。交通干线、铁路线旁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声环境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时,可在噪声源与噪声敏感建筑物之间采取设置声屏障等隔声措施。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3.0.3 产生噪声的建筑服务设备等噪声源的设置位置、防噪设计,应按下列规

21、定:1 锅炉房、水泵房、变压器室、制冷机房宜单独设置在噪声敏感建筑之外。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办公等建筑所在区域内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噪声敏感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2 确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内设置锅炉房、水泵房、变压器室、制冷机房时,若条件许可,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并且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措施。3 冷却塔、热泵机组、风机、空调室外机等宜设置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干扰较小的位置。当冷却塔、热泵机组、风机、空调室外机等的噪声排放造成噪声敏感建筑物外1m处声环境超过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

22、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或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第4.1.1条规定时,应对冷却塔、热泵机组、风机、空调室外机等采取有效的降低或隔离噪声措施。冷却塔、热泵机组、风机、空调室外机等设置在楼顶或裙房顶上时,还应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3.0.4 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应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作综合考虑,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3.0.5 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4 住宅建筑4.1 允许噪声级4.1.1 卧室、起居

23、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表4.1.1 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声级,dB)昼 间夜 间卧室4533起居室(厅) 454.1.2 高要求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2的规定。表4.1.2 高要求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声级,dB)昼 间夜 间卧室4030起居室(厅)404.1.3 卧室、起居室(厅)内建筑服务设备结构噪声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规定外,其噪声级分频值还应符合表4.1.3的规定。表4.1.3 卧室、起居室(厅)内建筑服务设备结构噪声分频限值(dB)房间名称时 段1/1

24、倍频程中心频率31.5Hz63Hz125Hz250Hz卧室昼间79635244夜间74574537起居室(厅)796352444.1.4 高要求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建筑服务设备结构噪声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规定外,其噪声级分频值还应符合表4.1.4的规定。表4.1.4 高要求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建筑服务设备结构噪声分频限值(dB)房间名称时 段1/1倍频程中心频率31.5Hz63Hz125Hz250Hz卧室昼间76594839夜间69513930起居室(厅)765948394.2 隔声标准4.2.1 分户墙、分户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

25、2.1的规定。表4.2.1 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标准构件名称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分户墙、分户楼板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48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514.2.2 室外与卧室之间、相邻两户房间之间及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楼板上下的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2的规定。表4.2.2 室外与卧室之间、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房间名称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室外与卧室之间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35卧室、起居室(厅)与邻户房间之间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48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楼

26、板上下的房间之间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514.2.3 高要求住宅的分户墙、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3的规定。表4.2.3 高要求住宅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标准构件名称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分户墙、分户楼板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534.2.4 高要求住宅相邻两户房间之间、室外与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4的规定。表4.2.4 高要求住宅房间之间、室外与卧室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房间名称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室外与卧室之间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40卧室、起居室(厅)与邻户房间之间计权标准化声压级

27、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53相邻两户的卫生间之间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454.2.5 外墙、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5的规定。表4.2.5 外墙、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构件名称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外墙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45交通干线两侧卧室、起居室(厅)的窗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35其他窗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304.2.6 外墙、户(套)门和户内分室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6的规定。表4.2.6 外墙、户(套)门和户内分室墙的空气声隔声标准构件名称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

28、量+频谱修正量(dB)外墙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45户(套)门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30户内卧室墙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40户内其他分室墙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354.2.7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7的规定。表4.2.7 分户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构件名称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dB)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实验室测量)70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现场测量)70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住宅分户楼板的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结构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4.2.8 高要求住宅卧室、起居

29、室(厅)的分户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8的规定。表4.2.8 高要求住宅分户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构件名称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dB)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 (实验室测量)60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现场测量)604.3 隔声减噪设计4.3.1 与住宅建筑配套而建的停车场、儿童游戏场或健身活动场地的位置选择,应避免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4.3.2 当住宅建筑位于交通干线两侧或其他高噪声环境区域时,应根据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及本章第4.1节规定的室内允许噪声级,确定住宅防噪措施和设计具有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包括墙体、窗、门等构件)。4.3.3 在选择住宅建筑

30、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虑噪声控制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应使分户墙两侧的房间和分户楼板上下的房间属于同一类型。2 宜使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背噪声源的一侧。3 对进深有较大变化的平面布置形式,应避免相邻单元的窗口之间产生噪声干扰。4.3.4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水泵机房、冷冻机房严禁紧邻卧室布置。也不宜紧邻起居室(厅)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起居室(厅)布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4.3.4A电梯应选用低噪声产品,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不宜紧邻起居室(厅)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紧邻起居室(厅)布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4.3.5 当厨房、卫生间与卧

31、室、起居室(厅)相邻时,厨房、卫生间内的管道、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体,不宜设在厨房、卫生间与卧室、起居室(厅)之间的隔墙上。对固定于墙上且可能引起传声的管道等物件,应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措施。主卧室内卫生间的排水管道宜做隔声包覆处理。4.3.6水、暖、电、燃气、通风和空调等管线安装及孔洞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线穿过楼板或墙体时,应设置套管,管线与套管之间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2 分户墙中所有电气插座、配电箱或嵌入墙内对墙体构造成损伤的配套构件,在背对背设置时应相互错开位置,并应对所开的洞(槽)有相应的隔声封堵措施。3 对分户墙上施工洞口或剪力墙抗震设计所开洞口的封堵,应采用满足分户墙隔声设计

32、要求的材料和构造。4 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宜采取防止相互串声的措施。4.3.7 现浇、大板或大模等整体性较强的住宅建筑,在附着于墙体和楼板上可能引起传声的设备处和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4.3.8 住宅建筑的机电服务设备、器具的选用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电服务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产品,并应采取综合手段进行噪声与振动控制。2 设置家用空调系统时,应采取控制机组噪声和风道、风口噪声的措施。预留空调室外机的位置时,应考虑防噪要求,避免室外机噪声对居室的干扰。3 排烟、排气及给排水器具,宜选用低噪声产品。4.3.9 住宅小区配套商业用房不得设置高噪声级的文化

33、娱乐场所,也不应设置其他高噪声级商业用房。对商业用房内可能会扰民的噪声源和振动源,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4.3.10 超高层住宅设备层楼板应设置浮筑楼板构造,浮筑楼板构造应满足设备及管线隔振和隔声要求。5 学校建筑5.1 允许噪声级5.1.1 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 室内允许噪声级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声级,dB)高要求标准低限标准语言教室、阅览室3540普通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教室4045音乐教室、琴房4045舞蹈教室45505.1.2 学校建筑中教学辅助用房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5.1.2的规定。表5.1.2 室内允许噪声级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

34、(A声级,dB)高要求标准低限标准教师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4045健身房4550教学楼中封闭的走廊、楼梯间45505.2 隔声标准5.2.1 教学用房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5.2.1的规定。表5.2.1 教学用房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构件名称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高要求标准低限标准语言教室、阅览室的隔墙与楼板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50普通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50普通教室之间的隔墙与楼板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5045音乐教室、琴房之间的隔墙与楼板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5045注:产生噪

35、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下相同。5.2.2 教学用房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5.2.2的规定。表5.2.2 教学用房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房间名称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高要求标准低限标准语言教室、阅览室与相邻房间之间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50普通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50普通教室之间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5045音乐教室、琴房之间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50455.2.3 教学用房的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36、表5.2.3 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构件名称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外墙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45临交通干线的外窗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30其他外窗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25产生噪声房间的门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25其他门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205.2.4 教学用房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5.2.4的规定。表5.2.4 教学用房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构件名称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dB)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实验室测量)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现场测量)语言教室、阅览室与上层房间之间的楼板6565普通教室、实验室、计算

37、机房与上层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的楼板6060琴房、音乐教室之间的楼板6565普通教室之间的楼板7575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普通教室之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结构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5.3 隔声减噪设计5.3.1 位于交通干线旁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干道布置,作为噪声隔离带。产生噪声的固定设施与教学楼之间,应设足够距离的噪声隔离带。当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墙至运动场的距离不应小于25m。5.3.2 教学楼内不应设置发出强烈噪声或振动的机械设备,其他可能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应尽量远离教学用房,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隔振措施。5.3.3 教学楼内的封闭走廊

38、、门厅及楼梯间的顶棚,在条件允许时宜设置降噪系数(NRC)不低于0.60的吸声材料。5.3.4 各类教室内宜控制混响时间,避免不利反射声,提高语言清晰度。各类教室空场500Hz1000Hz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5.3.4的规定。表5.3.4 各类教室空场500Hz1000Hz的混响时间房间名称房间容积(m3)空场500Hz1000Hz混响时间(s)普通教室2000.82001.0语言及多媒体教室3000.63000.8音乐教室2500.62500.8琴 房500.4500.6健 身 房20001.220001.5舞蹈教室10001.210001.55.3.5 产生噪声的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

39、房、健身房)与其他教学用房设于同一教学楼内时,应分区布置,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隔振措施。6 医院建筑6.1 允许噪声级6.1.1 医院主要房间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6.1.1的规定。表6.1.1 室内允许噪声级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声级,dB)高要求标准低限标准昼间夜间昼间夜间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40304535各类重症监护室40354535诊室4045手术室、分娩室4045洁净手术室50人工生殖中心净化区40听力测听室25注化验室、分析实验室40入口大厅、候诊厅5055注:1 对特殊要求的病房,室内允许噪声级应小于或等于30dB;2 表中听力测听室允许噪声级的数值,适用于采用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测听法的听力测听室。采用声场测听法的听力测听室的允许噪声级另有规定。6.1.2 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内建筑服务设备结构噪声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1.1条规定外,其噪声级分频值还应符合表6.1.2的规定。表6.1.2 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内建筑服务设备结构噪声分频限值(dB)房间名称时 段标准等级1/1倍频程中心频率31.5Hz63Hz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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