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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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办法 一、道路运输证配发原则 道路运输证全国实行统一式样,由交通运输部制,并:按照以下原则发放: (一)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按一车一证的原则,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二)从事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其道路运输证由车籍地市(地、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三)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其道路运输证由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各地也可视情由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车籍地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四)货车挂车原则上应当单独办理道路运输证,但货车主车(牵引车)与货车挂车号牌一致时,可在主车的道路运输证的“备注

2、栏中注明,挂车不另发证。 IC卡道路运输证的配发和相关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道路运输证配发程序 (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应当向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材料进行核实后,依据其有关车辆信息、经营范围等内容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2法人单位应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3客车申领道路运输证的,还应提交班线、包车或旅游客运的许可决定书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者为企业的,还应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5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69cm 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一张用于证件制作,一张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7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客运车辆还应提供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客车类型等级核定结论。 三、道路运输证的管理 (一)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 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3道路运输

4、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并在业户档案及车辆技术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扣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4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5每辆车道路运输证补办次数1年内超过三次的,应终止补办。 (二)车辆转籍、过户道路运输证的配发程序 1车辆转籍、过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车辆异动情况报告,交回道路运输证以及有关营运标志。 2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实其已交回有关证件、营运标志后,应将车辆异动情况登记在车辆原所属的业户档案中,并将车辆异动情况抄告原核发营运标志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营运标志也应随抄告文件一并送交该机构。 3车辆转籍或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到转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办理道路运输证。 (1)车辆转籍、过户后,转入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申领道路运输证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配发道路运输证所要求的材料。 (2)重新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机关仍为原发证机关的,应当将车辆管理档案归入转入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

6、案中;发证机关发生变化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将车辆管理档案完整移交新发证机关。 (三)车辆报停、报废、终止经营以及被责令停止经营、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时,道路运输证按以下规定处置: 1车辆报停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须持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到证件配发机关办理报停手续,暂交回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恢复运输时,按规定到证件配发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回相关证件、营运标志。 2车辆报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将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交回原证件配发机关。 3车辆申请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交回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4

7、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经营的,停业期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恢复经营后,退还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 5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 6车辆报废、终止经营及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如拥有该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由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应当抄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其营运标志属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应当随抄报文件一并上交。 (四)暂扣道路运输证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拒不接受处罚的经营者,可暂扣道路运输证主证,签发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

8、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罚。2道路运输经营者接受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副证“违章记录”栏上记录违法行为,发还道路运输证主证,收回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并存入行政处罚档案中。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暂扣道路运输证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暂扣的道路运输证主证,不得丢失。 (五)无效道路运输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属无效道路运输证: 1无法辨认的道路运输证; 2非法取得的道路运输证; 3超过有效期的道路运输证; 4涂改的道路运输证; 5私自转让的道路运输证; 6没有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格式和发证程序发放的道路运输证; 7报废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等。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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