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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实施细则(修订稿)的修订说明一、修改背景2017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修改后的规章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简称办法),于2018年2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办法规定,互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98号)文件精神,市住建局对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实施细则(南住房规20166号,简称旧细则)进行修改。二、修改依据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2.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JGJ/T 433-2018)3.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98号);4.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住房规20166号)。三、修改过程2018年2月市住建局成立配套文件起草和修改工作组,启动修改工作。因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国有平台公司运营管理,相关工作程序需要重新理顺和调整,为此市住建局与国有平台公司对公共租赁住房移交设立了过渡期,过渡期间由双方共同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移交过渡期结束后,市住建局在系统内开展广泛征求意见和论证工作,经多次论证和修改后形成本修订稿。四、主要修改内容和需要说明的事项(一)规范表述。修订稿将旧细则中的“互换租赁住房”修改
3、为“互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住房互换”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互换”。(二)关于适用范围。由于我市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市本级、城区政府、市辖县政府投资筹集,为了进一步明确,修订稿第二条将适用范围调整为“由政府筹集并由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面向社会配租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互换,适用本细则。”。(三)关于部门职责。市政府确定由南宁城投集团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因此修订稿第三条对市住建局、建管中心、南宁城投集团等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四)关于互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原则。修订稿第四条删除“不得谋取利益”原则的表述。理由是对互换双方私下金钱交易行为查处难度较大,为便于工作开展,将其删除。(五)关于申请互换的准入条件。在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保障资格有效期和租赁期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修订稿第五条将申请互换的准入条件修改为“保障资格有效期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的剩余期限在六个月以上”。(六)关于互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原则。根据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的规定,修订稿第七条将互换户型原则修改为“互换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应符合新承租人的配租标准”。(七)关于互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结合信息化建设成效,修订稿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对互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进行了重设,简化流程和各项收件材料。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