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附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doc(1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附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一、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应计贷 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对于短期贷款,是否也应遵循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 的原则?答: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无论是短期贷款还是中长期贷款,都应当遵循应计贷款与 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的原则。当金融企业的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该笔贷款原 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同时在表外进行备查登记。收到非应计贷款的有 关还款时,应先冲减贷款本金;待本金全部收回后,如有余额再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二、金融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的顺序如何?如何确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的基 数?
2、答: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作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作相应分配。金 融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时,首先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 益金。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后,从事存贷款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和信托 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当分别按照规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总准备金、一般风险准备 和信托赔偿准备。实现的净利润在作上述分配后余额再分配给股东或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并提取利润的 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金融企业在提取公积金或公益金时, 应按公司法的规定,按税后利润(即当期实现的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而不应当按 当期可供分配的利润计提。三、外商投资金融企业的国内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是否应当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 度?答:财政部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财会20025 号)规 定,外商投资的金融企业,应当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外商投 资金融企业的国内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如果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也应当执行财会20025 号文件规定,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