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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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建设项目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动火分析的要求,制定本动火作业规程。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区域内的所有动火作业管理。3 依据3.1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3.2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的通知(鲁安监函)201579 号3.3 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4、动火区域的划分4.1 固定动火区域:被雇佣公司机修车间内及室外的制作场地。4.2 禁火区域:固定动火区域以外的区域。5 动火作业定义及分级5.1 定义:直接

2、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d)建设项目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5.2 分级: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遇节日、假日、夜间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5.2.1

3、 特殊动火作业在建设项目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建设项目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5.2.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建设项目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建设项目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5.2.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建设项目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环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

4、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2.4 除特殊动火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6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6.1 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部位安全员组织车间负责人、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部位所在车间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并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6.2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施工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部位所在车间负责协助。6.3 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公司建设项目技术部和安环部负责

5、人签发后,方可动火。6.4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 项由动火所在车间主操确认签字;4、5 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员确认签字;6、7 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 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6.5 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排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6.6 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

6、并由动火所在车间班长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7 动火作业的要求7.1 动火作业安全基本要求7.1.1 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7.1.2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项目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7.1.3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的应急需求。 7.1.4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

7、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7.1.5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建设项目、储存设施及处于 GB50016、GB50150、GB50074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建设项目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建设项目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7.1.6 拆除管线的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7.1.7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7.1.8 在

8、建设项目、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 23.5%。7.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7.1.10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 m,并应设置防倾倒、防晒设施。7.1.11 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

9、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的作业。7.1.12 动火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篦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7.1.13 五级风(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建设项目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7.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本规程 7.1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7.2.1 在建设项目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7.2.2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

10、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7.2.3 动火点所在的车间应预先通知安环部、总务部保卫科等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7.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7.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7.2.6 安环部、动火作业负责人、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8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8.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具体要求如下:8.1.1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8.1.2 在

11、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在不小于动火点 10 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8.1.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 60 min。8.1.4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60 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8.1.5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8.1.6 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的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8.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8.2.1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

12、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5%(体积百分数);8.2.2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百分数);8.2.3 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8.2.4 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解除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8.2.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9 职责要求9.1 公司安环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

13、查。9.2 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制定、审核和实施吹扫、置换、处理方案;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负责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特殊动火作业需采样送至化验室分析;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并详细记录与作业证共同存档。9.3 动火施工单位负责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动火人员学习和接受安全技术交底。9.4 动火作业负责人9.4.1 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9.4.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

14、安全注意事项。9.4.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9.5 动火人9.5.1 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9.5.2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9.5.3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9.5.4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9.5.5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9.5.6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9.6 监火人9.6.1 应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建设项目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9.6.2 应参加由安环部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并取得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9.6.1 由作业单

15、位和动火点所在车间共同安排专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9.6.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9.6.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9.6.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9.7 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9.7.1 组织动火点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负责对动火作业安全进行全面管理。 9.7.2 在动火作业中,建设项目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9.8 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监测

16、人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对动火点进行分析监测,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并对动火监测分析方法和分析监测结果负责。9.9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9.9.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9.9.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10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0.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10.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10.2.1 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

17、等级,按本规程 9.3 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10.2.2 办理好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10.2.3动火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10.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10.2.5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10.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10.3.1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副总经理审批。10.3.2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环部审批。10.3.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10.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10.4.1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8 h。10.4.2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10.4.3 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10.4.4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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