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记录表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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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监 考考 记记 录录 表表(主监教师负责填写)考试课程所含班级考试时间 年 月 日_:_:_考场(教室)参加人数应到_人, 实到_人, 缺席_人试卷份数领取_份, 实发_份, 剩余_份姓名姓名学号学号班级班级姓名姓名学号学号班级班级姓名姓名学号学号班级班级缺考记录执行顺序和要求执行顺序和要求执行正执行正 常打常打1.主监考前半小时到开课教学院(系)教学办公室领取考卷。2.监考人员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主监随机安排考生座次,副监保管好试卷。3.监考教师共同清理考场,督促考生将与考试有关或无关的书、本、资料、手机(关机) 、电子词典等放到指定位置。4.主监宣读考试纪律(见背面),将监考人员姓名、

2、考试时间写在黑板上。5.副监发考卷,主监监控考场,提醒学生清点考卷,在考卷指定位置写清班级、姓名、学 号等个人信息。6 监考教师共同检查考生的座次以及考生本人与座次表图像、校园卡图像三者是否同一。7.考试结束时,副监收考卷并清点考卷数量,主监维护考场秩序。8.主监将所有试卷和监考记录表交回开课教学院(系)教学办公室。监考中发现的事实记录监考中发现的事实记录班级班级姓名姓名学号学号违规事实经过违规事实经过违规考生签字违规考生签字交卷记录交卷记录考试进行时间40 分钟60 分钟80 分钟100 分钟 交卷人数监考签字主监:_ 副监:_ _ _注:注:违规违规考生拒考生拒绝签绝签字,字,监监考教考教

3、师应师应予注明。予注明。 教务处制 2010 年 12 月修订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考试工作条例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考试工作条例第六章第六章 监考工作职责监考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在开课教学院(系)的教学办公室领取试卷后,按考试时间提前 15 分钟到达考场, 将监考人员的姓名按格式“本考场监考:XXX,XXX”写在黑板上,认真检查考生的校园卡,按随机方式调整学 生座次,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做好开考前的各种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考试正式开始前,主考人应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除必要的答题工具外,督促考 生将书包、书籍、笔记、纸张、电子存

4、储和记忆录放设备、通讯工具等所有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清理好集中存 放,彻底清场,不给学生留有犯错误的机会。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令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令其退 出考场。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准时发放试卷,监考人员应督促考生先在答卷上用钢笔或圆珠笔写上班级、姓名、学号等。 认真核对考生、校园卡和试卷的姓名,如有不符,应当立即查实以作弊论处。迟到 15 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 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考试正式开始后 30 分钟内及考试结束前 10 分钟内,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要关闭通讯工具,坚守岗位,认真巡查考场,集中精力监考。不得擅离 考场,不得在考场聊天

5、、看书报或兼做其它工作。除试卷有印刷方面的问题外,不应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 提问。 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考试违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 令其退场,保存作弊证据并做好记录。考生违规一经确认,考试后立即报告开课教学院(系)和教务处处理, 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若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擅离职守或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 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考试结束前 15 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督促考生按时交卷, 维持好考场的秩序,并要求考生将试卷正面朝下放在桌上,等监考人员收

6、齐清点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监考记录表 ,并于考试当天送交开课教学院(系)教学办公室存档。 第七章第七章 考试纪律考试纪律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考生必须持本人的校园卡于考试前十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未带校园卡或迟到 15 分钟以上者不 准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 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考生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就坐,并将校园卡放在座位的右上角。考生的试题、答卷、草 稿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除非有特殊要求,禁止考生自带

7、纸张进入考场。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 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原则上不能带入考场,已带入的,要放入书包并交给监考人员。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 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但不允许使用有记忆贮存功能的计算器。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下发试卷后,考生须仔细清点试卷,并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考生 答题须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的钢笔、圆珠笔书写;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则用红笔、铅笔答题的试卷无效。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卷。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认 真、诚实地在规定

8、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如有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 考人员处理。对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将按照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正式开始后 30 分 钟内及考试结束前 10 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正面朝 下放在桌上,等监考人员收齐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私自将试题、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一经发现按考试违规处理。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20102010

9、 年修订)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学习违纪行为处理程序学习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三)对于考试违规行为按以下程序处理: (1)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 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如实记录。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监考员 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 等应予暂扣,对暂扣的物品应填写收据。考试结束后,考试工作人员须将有关违规记录和证据及时交至考试课 程所属学院(系)教学办公室,教学办公室应在 1 个工作日内代为转报教务处督办。(2)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连同证据)报告考试课程所属学院 (系)教学办公室代为转报教务处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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