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女子大学(金陵女子学院)南京校友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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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金陵女子大学(金陵女子学院)南京校友会章程金陵女子大学(金陵女子学院)南京校友会章程(20152015 年年 1111 月修订)月修订)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金陵女子大学(金陵女子学院)南京校友会。Ginling Alumma Association of Nanjing (GAAN)。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南京地区金女大校友(含金女大附中和金女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旨在传承金女大厚生教育传统,加强在南京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 南京校友与国内各地校友、港、澳、台校友以及海外校友的友谊与了解,为振兴中 华,促进祖国统一做出贡献。

2、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委统战部。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 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宁海路 122 号。挂靠南京师范大学金陵女子学院。第二章第二章 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鼓励校友发扬金女大的“厚生”精神,为祖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做出

3、贡献,做好 本职工作,退休后发挥余热;(二)学习并发扬已故金女大校长吴贻芳爱国爱民、无私奉献的精神,传承她的教育 思想。协助江苏省政府及南京师范大学为实现吴贻芳的遗愿,办好于 1987 年创建的金 陵女子学院(简称金女院)。这个学院系公办民助性质,民助主要来自海内外校友的捐赠。因此南京金女大校友会承担着与海内外校友紧密联系的特殊任务;(三)协助金女院做好宣传金女大及金女院的工作。定期组编校友通讯,收集整 理有关校史的资料并建立文史档案;(四)做好金女大校友、金女中校友以及金女院校友之间的联系工作,开展有益于校 友身心健康的活动及参加其他海内外校友会的活动,保持校友之间的凝聚力。 (五)积极支持

4、和接待来宁采访、探亲或进行学术文化交流的海内外校友及友好机构、人士。第三章第三章 会员会员2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南京地区的金女大、金女大附中、金女院毕业(肄生)生,非学历结业学生以及金女院教职工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优先获得本团体

5、服务;(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 3 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 14 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 自行终止。第四章第四

6、章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3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 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30 日将会议

7、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1/3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 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 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按照等额选举不低于 1/2;差额选举不低于 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 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

8、代表的 1/3。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9、 1 年。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 于总票数的 2/3。 第二十五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长(会长)或者 1/3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4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 1/3。在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二十一条

10、第一、三、六、七、八、 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 1 名 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理事长)或者 1/3 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年龄原则上

11、不超过 70 周岁。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 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营单位审查及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 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

12、会团体 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 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13、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 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 通报。5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 公开。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14、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 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 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 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 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第五章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四十

15、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 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 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

16、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 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 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6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及一般工作人员都为金女大、金女大附中和金女院校友, 自愿为母校为社会服务。第六章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 大会审议。 第

17、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 生效日期。第七章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报业务 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5 年 11 月 18 日第 8 届第 2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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