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难点重点分析及监理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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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难点重点分析及监理措施难点重点分析及监理措施xx 工程在设计中设置有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此部分应为监理工作的重点。一、工程施工阶段的控制一、工程施工阶段的控制1、施工准备(1)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场、施工1)施工对象已基本具备进场条件,如作业场地、安全用电等均符合施工要求。2)施工区域内建筑物的现场情况和预留管道、预留孔洞、地槽及预埋件等应符合设计要求。3)使用道路及占用道路(包括横跨道路)情况符合施工要求。4)允许同杆架设的杆路及自立杆杆路的情况清楚,符合施工要求。5)敷设管道电缆和直埋电缆的路由状况清楚,并已对各管道标出路由标志。6)当施工现

2、场有影响施工的各种障碍物时,已提前清除。(2)对施工准备进行检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施工1)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齐全。2)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包括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工艺要求、施工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3)设备、器材、辅材、工具、机械以及通讯联络工具等应满足连续施工和阶段施工的要求。4)有源设备应通电检查,各项功能正常。2、工程施工(1)工程施工应按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局部调整和变更的,须填写“更改审核单” ,经批准后方可施工。(2)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随工验收。管线敷设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对管线敷设质量进行随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随

3、工验收单” 。(3)线缆敷设、光缆敷设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4)工程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探测器安装。 各类探测器的安装,应根据所选产品的特性、警戒范围要求和环境影响等,确定设备的安装点(位置和高度) 。 周界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能保证防区交叉,避免盲区,并应考虑使用环境的影响。 探测器底座和支架应固定牢固。 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外接部分不得外露,并留有适当余量。2)紧急按钮安装。紧急按钮的安装位置应隐蔽,便于操作。3)摄像机安装 在满足监视目标视场范围要求的条件下,其安装高度:室内离地不宜低于 2.5m; 室外离地不宜低于 3.5m。 摄像机及其配套装置,如镜头、防护罩、

4、支架、雨刷等,安装应牢固,运转应灵活,应注意防破坏,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在强电磁干扰环境下,摄像机安装应与地绝缘隔离。 信号线和电源线应分别引入,外露部分用软管保护,并不影响云台的转动。4)云台、解码器安装 云台的安装应牢固,转动时无晃动。 应根据产品技术条件和系统设计要求,检查云台的转动角度范围是否满足要求。 解码器应安装在云台附近或吊顶内(但须留有检修孔) 。5)出入口控制设备安装 各类识读装置的安装高度离地不宜高于 1.5m,安装应牢固。 感应式读卡机在安装时应注意可感应范围,不得靠近高频、强磁场。 锁具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安装应牢固,启闭应灵活。6)访客(可视)对讲设备安装 (可

5、视)对讲主机(门口机)可安装在单元防护门上或墙体主机预埋盒内, (可视)对讲主机操作面板的安装高度离地不宜高于 1.5m,操作面板应面向访客,便于操作。 调整可视对讲主机内置摄像机的方位和视角于最佳位置,对不具备逆光补偿的摄像机,宜作环境亮度处理。 (可视)对讲分机(用户机)安装位置宜选择在住户室内的内墙上,安装应牢固, 其高度离地 1.41.6m。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的管理机宜安装在监控中心内,安装应牢固、稳定。7)电子巡查设备安装 在线巡查或离线巡查的信息采集点(巡查点)的数目应符合设计与使用要求,其安装高度离地 1.31.5m。 安装应牢固,注意防破坏。8)停车库(场)管理设备安装

6、读卡机(IC 卡机、磁卡机、出票读卡机、验卡票机)与挡车器安装A 安装应平整、牢固,保持与水平面垂直、不得倾斜;B 读卡机与挡车器的中心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使用要求;C 宜安装在室内,当安装在室外时,应考虑防水及防撞措施。 感应线圈安装。A 感应线圈埋设位置与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使用要求;B 感应线圈至机箱处的线缆应采用金属管保护,并固定牢固。 信号指示器安装。A 车位状况信号指示器应安装在车道出入口的明显位置;B 车位状况信号指示器宜安装在室内;安装在室外时,应考虑防水措施;C 车位引导显示器应安装在车道中央上方,便于识别与引导。9)控制设备安装 控制台、机柜(架)安装位置应符合

7、设计要求,安装应平稳牢固、便于操作维护。 机柜(架)背面、侧面离墙净距离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所有控制、显示、记录等终端设备的安装应平稳,便于操作。其中监视器(屏幕) 应避免外来光直射,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避光措施。在控制台、机柜(架)内安 装的设备 控制室内所有线缆应根据设备安装位置设置电缆槽和进线孔,排列、捆扎整齐, 编号,并有永久性标志。(5)供电、防雷与接地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系统的供电设施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摄像机等设备宜采用集中供电,当供电线(低压供电)与控制线合用多芯线时,多芯线与视频线可一起敷设。2)系统防雷与接地设施的施工应按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8、的相关要求进行。3)当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时,应在接地极回填土中加入无腐蚀性长效降阻剂;当仍达 不到要求时,应经过设计单位的同意,采取更换接地装置的措施。4)监控中心内接地汇集环或汇集排的安装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应平整。接地母线的安装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用螺丝固定。5)对各子系统的室外设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防雷与接地施工,并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3、系统调试(1)基本要求。系统调试前应编制完成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图、走线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调试工作应由项目责任人或具有相当于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并编制调试大纲。(2)调试前的准备1)按

9、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要求,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如错线、虚焊、开路 或短路等应予以解决,并有文字记录。2)按正式设计文件的规定查验已安装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3)系统在通电前应检查供电设备的电压、极性、相位等。(3)系统调试1)先对各种有源设备逐个进行通电检查,工作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并做好调试记录。2)报警系统调试 按国家现行入侵探测器系列标准、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查与调试系统所采用探测器的探测范围、灵敏度、误报警、漏报警、 报警状态后的恢复、防拆保护等功能与指标,应基本符合设计要求。 按国家现行标准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

10、技术条件GB12663 的规定,检查控制器的本地、异地报警、防破坏报警、布撤防、报警优先、自检及显示等功能,应基本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紧急报警时系统的响应时间,应基本符合设计要求。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调试 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 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查并调试摄像机的监控范围、聚焦、环境照度与抗逆光效果等,使图像清晰度、灰度等级达到系统设计要求。 检查并调整对云台、镜头等的遥控功能,排除遥控延迟和机械冲击等不良现象, 使监视范围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并调整视频切换控制主机的操作程序、图像切换、字符叠加等功能,保证工作正常,满足设计要求。 调整监视器、录像机、打印机、图像处

11、理器、同步器、编码器、解码器等设备,保证工作正常,满足设计要求。 当系统具有报警联动功能时,应检查与调试自动开启摄像机电源、自动切换音视频到指定监视器、自动实时录像等功能。系统应叠加摄像时间、摄像机位置的标识符,并显示稳定。当系统需要灯光联动时,应检查灯光打开后 图像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与调试监视图像与回放图像的质量,在正常工作照明环境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 中表 4.3.1-1 规定的四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 4.3.1-1 规定的三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4)出入口控制系统调试 按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12、GA/T394 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查并调试系统设备如读卡机、控制器等,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对各种读卡机在使用不同类型的卡(如通用卡、定时卡、失效卡、黑名单卡、加密卡、防劫持卡等)时,调试其开门、关门、提示、记忆、统计、打印等判别与处理功能。 按设计要求,调试出入口控制系统与报警、电子巡查等系统间的联动或集成功能。 对采用各种生物识别技术装置(如指纹、掌形、视网膜、声控及其复合技术)的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调试,应按系统设计文件及产品说明书进行。5)访客(可视)对讲系统调试 按国家现行标准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T269 的要求,调试门口机、用户机

13、、管理机等设备,保证工作正常。 按国家现行标准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 的要求,调试系统的选呼、通话、电控开锁等功能。 调试可视对讲系统的图像质量,应符合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T269 标准的相关要求。 对具有报警功能的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 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调试其布防、撤防、报警和紧急求助功能,并检查传输及信道有否堵塞情况。6)电子巡查系统调试 调试系统组成部分各设备,均应工作正常。 检查在线式信息采集点读值的可靠性、实时巡查与预置巡查的一致性,并查看记录、存储信息以及在发生不到位时的即时报警功能。 检查离线式电子巡

14、查系统,确保信息钮的信息正确,数据的采集、统计、打印等功能正常。7)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调试 检查并调整读卡机刷卡的有效性及其响应速度。 调整电感线圈的位置和响应速度。 调整挡车器的开放和关闭的动作时间。 调整系统的车辆进出、分类收费、收费指示牌、导向指示、挡车器工作、车牌号复核或车型复核等功能。8)采用系统集成方式的系统调试 按系统的设计要求和相关设备的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先对各子系统进行检查 和调试,应能工作正常。 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检查并调试安全管理系统对各子系统的监控功能,显示、记录功能,以及各子系统脱网独立运行等功能。结果应基本满足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9)供电、防雷与接地

15、设施的检查 检查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查各子系统在电源电压规定范围内的运行状况,应能正常工作。 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当系统采用稳压电源时,检查其稳压特性、电压纹波系数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 当采用 UPS 作备用电源时,应检查其自动切换的可靠性、切换时间、切换电压值及容量,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按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系统的防雷与接地设施;复核土建施工单位提供的接地电阻测试数据,其接地电阻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如达不到要求,必须整改。 按设计文件要求,检查各子系统的室外设备是否有

16、防雷措施。(4)系统调试结束后,应根据调试纪录,如实填写调试报告。调试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系统才能进入试运行。二、工程检验阶段的控制二、工程检验阶段的控制1、一般规定(1)本章内容适用于安全防范工程在系统试运行后、竣工验收前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性能、系统安全性和电磁兼容等项目进行的检验。(2)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应由法定检验机构实施。(3)安全防范工程中所使用的产品、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的要求,并与正式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的内容相符合。(4)检验项目应覆盖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5)检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性能应稳定可靠。(6)检

17、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受检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主要技术文件、资料。技术文件应包括: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系统配置框图、设计变更文件、更改审核单、工程合同设备清单、变更设备清单、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2)检验机构在实施工程检验前应依据本规范和以上工程技术文件,制定检验实施细则。3)实施检验,编制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进行评述(判) 。(7)检验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检验目的、检验依据、检验内容及方法、使用仪器、检验步骤、测试方案、检验数据记录表及数据处理方法、检验结果评判等。(8)检验前,系统应试运行一个月。(9)对系统中主要设备的检验,应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进行

18、抽样;抽样率不应低于 20% 且不应少于 3 台;设备少于 3 台时,应 100%检验。(10)检验过程应遵循先子系统,后集成系统的顺序检验。(11)对定量检验的项目,在同一条件下每个点必须进行 3 次以上读值。(12) 检验中有不合格项时,允许改正后进行复测。复测时抽样数量应加倍,复测仍不合格则判该项不合格。2、系统功能与主要性能检验(1)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和停车库(场)管理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2)其他子系统,如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紧急广播系统等的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和测试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

19、相应的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进行检验,其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的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关要求。3、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检验(1)安全性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系统所用设备及其安装部件的机械强度(以产品检测报告为依据),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2)主要控制设备的安全性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796 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重点检验下列项目: 绝缘电阻检验: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控制设备的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子与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20M。 抗电强度检验:控制设备的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子与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应能承受 1.5kV、50Hz 交流电压的

20、抗电强度试验,历时 1min 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 泄漏电流检验:控制设备泄漏电流应小于 5mA。(2)电磁兼容性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系统所用设备的抗电磁干扰能力(以产品检测报告为依据)和电磁骚扰状况,结果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2)检查系统传输线路的设计与安装施工情况,结果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3)系统主要控制设备的电磁兼容性检验,应重点检验下列项目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17626.2 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

21、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GB/T17626.3 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17626.4 对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GB/T17626.5 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GB/T17626.11 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4、设备安装检验

22、(1)前端设备配置及安装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系统前端设备的数量、型号、生产厂家、安装位置,应与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设备清单相符合。设备清单及安装位置变更后应有更改审核单。2)系统前端设备安装质量检验。检查系统前端设备的安装质量,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2)监控中心设备安装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监控中心设备的数量、型号、生产厂家、安装位置,应与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设备清单相符合。设备清单变更后应有更改审核单。2)监控中心设备安装质量检验。检查监控中心设备的安装质量,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5、线缆敷设检验(1)线缆、光缆敷设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系

23、统所用线缆、光缆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设计材料清单的要求。变更时,应有更改审核单。2)检查线缆、光缆敷设的施工记录或监理报告或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结果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2)检查综合布线的施工记录或监理报告,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3)检查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时,应按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内容完整、准确。6、电源检验(1)系统电源的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备用电源容量等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及正式设计文件的要求。(2)主、备电源转换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有备用电源的系统,应检查当主电源断电时,能否自动转换为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时,

24、应能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在电源转换过程中,系统应能正常工作。2)对于双路供电的系统,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3)对于配置 UPS 电源装置的供电系统,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3)电源电压适应范围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主电源电压在额定值的 85%110%范围内变化时,不调整系统(或设备) ,应仍能正常工作。(4)备用电源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入侵报警系统备用电源的容量,能否满足系统在设防状态下,满负荷连续工作时间的设计要求。2)检验防盗报警控制器的备用电源是否有欠压指示,欠压指示值应符合设计要求。3)检查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备用电源能否保证系统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满负荷连续工作时间的设计要求。7、

25、防雷与接地检验(1)防雷设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系统防雷设计和防雷设备的安装、施工,结果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规定。2)检查监控中心接地汇集环或汇集排的安装,结果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3)检查防雷保护器数量、安装位置,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2)接地装置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监控中心接地母线的安装,结果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2)检查接地电阻时,相关单位应提供接地电阻检验报告。当无报告时,应进行接地电阻测试,结果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若测试不合格,应按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测试合格。三、工程验收阶段的控制三、工程验收阶段的控制1、一般规定(1)本章规定

26、了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规则,对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验收(从施工质量、技术质量及图纸资料的准确、完整、规范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是安全防范工程验收的基本依据。(2)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的验收应按本章要求执行。(3)涉密工程项目的验收,相关单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法规和相关规定,严防泄密、扩散。2、验收条件与验收组织(1)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1)工程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并按照正式设计文件施工。工程必须经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并根据论证意见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由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工程经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后,必须完成正式设计,并按正式设计文件施工。2

27、)工程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工程调试开通后应试运行一个月,并按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试运行记录。 建设单位根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其内容包括:试运行起迄日期; 试运行过程是否正常;故障(含误报警、漏报警)产生的日期、次数、原因和排除状况;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等。 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3)进行技术培训。根据工程合同有关条款,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使系统主要使用人员能独立操作。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供系统及其相关设备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

28、、方法等技术资料。4)符合竣工要求,出具竣工报告 工程项目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建成,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方案,经试运行基本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视为竣工。 工程竣工后,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工程竣工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对照设计文件安装的主要设备;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质量自我评估;维修服务条款以及竣工核算报告等。5)初验合格,出具初验报告 工程正式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提出的设计、使

29、用要求对工程进行初验,要求初验合格并写出工程初验报告。 初验报告的内容主要有:系统试运行概述;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对系统功能、效果进行检查的主观评价;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对安装设备的数量、型号进行核对的结果;对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的复核结果等。6)工程检验合格并出具工程检验报告 工程正式验收前,应按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系统功能检验和性能检验。实施工程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符合规定。 工程检验后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准确、公正、完整、规范,并注重量化。7)工程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验收小组(委员会)提交下列验收图纸资料(全套,数量应满足验收的要求) 设计任务书。 工程合同。

30、 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并附方案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名单)及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 正式设计文件与相关图纸资料(系统原理图、平面布防图及器材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监控中心布局图、器材设备清单以及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系统试运行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 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工程竣工核算(按工程合同和被批准的正式设计文件,由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费用概预算执行情况作出说明)报告。 工程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工程检验报告。(2)验收的组织与职责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工程应由建设单位会同

31、相关部门组织安排;省级以上的大型工程或重点工程应由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安排。2)工程验收时,应协商组成工程验收小组,重点工程或大型工程验收时应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下设技术验收组、施工验收组、资料审查组。3)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应由验收的组织单位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并推荐主任、副主任(组长、副组长);验收人员中技术专家应不低于验收人员总数的 50;不利于验收公正的人员不能参加工程验收。4)验收机构对工程验收应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尤其是对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银行、文博系统等要害单位的工程验收,

32、验收机构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相关标准以及正式设计文件,如发现工程有重大缺陷或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指出,严格把关。5)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工程,对设计、施工单位根据验收结论写出的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措施,验收机构有责任配合公安技防管理机构和工程建设单位督促、协调落实;验收不通过的工程,验收机构应在验收结论中明确指出问题与整改要求。3、工程验收(1)施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验收由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施工验收组负责实施。2)施工验收应依据正式设计文件、图纸进行。施工过程中若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作局部 调整或变更的,应由施工方提供更改审核单,并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3)工

33、程设备安装验收(包括现场前端设备和监控中心终端设备):列出的相关项目与要求现场抽验工程设备的安装质量并做好记录。4)管线敷设验收:列出的相关项目与要求,抽查明敷管线及明装接线盒、线缆接头等的施工工艺并做好记录。5)隐蔽工程验收:复核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的检查结果。(2)技术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技术验收由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技术验收组负责实施。2)对照初步设计论证意见、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和工程检验报告,检查系统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工程合同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3)对照竣工报告、初验报告、工程检验报告,检查系统配置,包括设备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

34、,应符合正式设计文件要求。4)检查系统选用的安防产品,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5)对照工程检验报告,检查系统中的备用电源在主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快速切换,应能保证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工作。6)对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和其它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7)对具有集成功能的安全防范工程,应按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和设计任务书的具体要求, 检查各子系统与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及安全管理系统对各子系统的集中管理与控制能力(对照工程检验报告) 。8)报警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复核系统的报警功能和误、漏报警情况,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35、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 的规定,对入侵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角度、探测范围作步行测试和防拆保护的抽查: 抽查室外周界报警探测装置形成的警戒范围,应无盲区。 抽查系统布防、撤防、旁路和报警显示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抽测紧急报警响应时间。 当有联动要求时,抽查其对应的灯光、摄像机、录像机等联动功能。 对于已建成区域性安全防范报警网络的地区,检查系统直接或间接联网的条件。9)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系统的监控功能(如图像切换、云台转动、镜头光圈调节、变焦等) ,结果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对照工程检验报告,复核在正常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

36、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 中表 4.3.1-1 规定的 4 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 4.3.1-1 规定的 3 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复核图像画面显示的摄像时间、日期、摄像机位置、编号等, 应稳定正常。10)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抽查与验收。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 的规定;检查系统存储通行目标的相关信息,应满足设计与使用要求;对非正常通行应具有报警功能。检查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部分,是否能与报警系统联动。11)访客(可视)对讲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37、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访客(可视)对讲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 和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T269 的相关要求;复核电控开锁是否有自我保护功能,可视对讲系统的图像应能辨别来访者。12)电子巡查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系统具有的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打印等功能。 复核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具有即时报警功能。13)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抽查与验收。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系统的主要技术性能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检查停车库(场)出入口或值班室是否有

38、紧急报警装置;对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的停车库(场)及其出入口,检查其监视范围和图像质 量应能辨别人员的活动情况及出入车辆的车型和车牌号码;检查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设备工作是否正常。14)监控中心的检查与验收。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查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检查其通信联络手段(宜不少于两种)的有效性、实时性,检查其是否具有自身防范(如防盗门、门禁、探测器、紧急报警按钮等)和防火等安 全措施。(3)资料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资料审查由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资料审查组负责实施。2)设计、施工单位应按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提供全套验收图纸资料,并做到内

39、容完整、标记确切、文字清楚、数据准确、图文表一致。图样的绘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 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4 及相关标准的规定。3)按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所列项目与要求,审查图纸资料的准确性、规范性、完整性以及售后服务条款,并做好记录。(4)验收结论与整改应符合下列规定1)验收判据 施工验收判据:按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其提供的合格率计算公式打分。按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表 6.3.2 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质量进行复核评估。 技术验收判据、资料审查判据:按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其提供的合格率计算公式打分。2)验收结论 验收通过:根据验收判据所列内容与要求,验收结果优良,即按安全防

40、范工程技术规范表 8.3.1 要求, 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结果 Ks0.8;按表 8.3.2 要求,技术质量验收结果 Kj0.8;按表 8.3.3 要求,资料审查结果 Kz0.8 的,判定为验收通过。 验收基本通过:根据验收判据所列内容与要求,验收结果及格,即 Ks、Kj、Kz 均0.6,但达不到第条的1要求,判定为验收基本通过。验收中出现个别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的,也可判为基本通过。 验收不通过:工程存在重大缺陷、质量明显达不到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要求, 包括工程检验重要功能指标不合格,按验收判据所列的内容与要求,Ks、Kj、Kz 中出现一项0.6 的,或者凡重要项目(见安全防范工程

41、技术规范表 8.3.2 中序号栏右上角打*的)检查结果只要出现一项不合格的,均判为验收不通过。 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应将验收通过、验收基本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验收结论填写于验收结论汇总表,并对验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与要求。3)整改 验收不通过的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问题,抓紧落实整改后方可再提交验收;工程复验时对原不通过部分的抽样比例按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7.1.12 条的规定执行。 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建议与要求, 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签署意见。4、工程移交(1)竣工图纸资料归档与移交应符合

42、下列规定1)工程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后,设计、施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整理、编制工程竣工图纸资料: 提供经修改、校对并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8.2.1 条第 7 款规定内容的验收图纸资料。 提供验收结论汇总表(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表 8.3.4) 及其附表(含出席验收会人员与验收机构名单)。 提供根据验收结论写出的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措施。 提供系统操作和有关设备日常维护说明。2)设计、施工单位将经整理、编制的工程竣工图纸资料一式三份,经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存档备查。(2)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并有整改措施后,才能正式交付使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1)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操作、维护 ,并建立完善的、系统的操作、管理、保养等制度。2)建设单位应会同和督促设计、施工单位,抓紧“整改措施”的具体落实;遇有问题时,可提请相关部门协调、督促整改的落实。3)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履行维修等售后技术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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