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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药科大学 博士生优秀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博士生优秀奖学金管理,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 (药大研2013173 号)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博士生优秀奖学金由学校自筹资金设立,奖励积极参与科研工作、科研水平突出、取得一定学术成果的优秀博士研究生。第二章第二章 评审对象与范围评审对象与范围第三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指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博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博士生优秀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
2、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博士生优秀奖学金参评资格。第五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博士研究生,仍具备博士生优秀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博士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博士生优秀奖学金参评资格。第六条 我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2的博士研究生,原则上由我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博士生优秀奖学金评审。第七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博士生优秀奖学金参评资格:(一)参评学年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二)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三)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
3、律处分者;(四)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第三章第三章 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第八条 博士生优秀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第四章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比例奖励标准和比例第九条 博士生优秀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10000 元,奖励比例为具备申请资格的博士生的 50%。第五章第五章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第十条 学校成立博士生优秀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博士生优秀奖学金
4、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3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博士生优秀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各院部系成立博士生优秀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部系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由院部系分管研究生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院部系博士生优秀奖学金的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第六章第六章 评定程序评定程序第十二条 博士生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报、院部系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第十三条 院部系博士生优秀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要求、根据实际情
5、况制定公布院部系评审细则,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审,等额提出初评名单,在院部系公示 3 个工作日,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第十四条 院部系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名单及中国药科大学博士生优秀奖学金申请表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第十五条 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汇总初评名单,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博士生优秀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 2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行文公布。第十六条 计财处向获奖学生一次性发放奖学金。第十七条 对博士生优秀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院部4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部系博士生优秀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申诉人如果对院部系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博士生优秀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博士生优秀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委托研究生工作部及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4 级秋季入学博士研究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