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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湖南大学公派出国(境)工作协议书甲方:湖南大学乙方: (工作人员)性别: ;员工编号 ;所在学院: ;身份证号码 本协议书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共同遵守各项条款。第一条 甲方根据师资队伍建设需要,以 1国家公派,2单位公派身份派遣乙方赴 (国家)工作。第二条乙方协议出国期限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出国、出境日期有变化,乙方务必及时告知人力资源处,否则,即视此时间为实际出国期限),不可延长协议出国期限或改变工作身份。第三条 乙方出国(境)期间校内薪酬待遇按以下方式处理:发放国家工资和基础津贴,工作津贴从出境的
2、下月起停发(停发日期: 年 月 日),回校后不补发。第四条 乙方应于抵达协议国后 10 天内,到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赴外期间,应遵守中国与所在国的法律、中国政府和甲方对出国(境)人员的有关规定等(含甲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与所在学院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并按期回校服务。第五条 乙方协议期满回校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到所在学院、人力资源处报到。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报到时须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向人力资源处提交以下材料:湖南大学出国(境)人员回校报到表;工作高校对乙方工作的综合评价意见书。2第六条 甲方从乙方按期回校报到之下月起按政策恢复其相应的薪酬待遇。乙
3、方回校后应在两个月内作一次国外工作汇报,汇报会由所在学院组织,并报甲方备案。第七条 乙方回校后应在甲方服务五年,如违约(含到期未归,改变工作身份,更换护照,申请豁免回校服务义务,缩短服务年限等),乙方须退还出国期间甲方为乙方发放的一切薪酬福利待遇。第八条 甲、乙双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按协议进行仲裁。第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一份,乙方所在学院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共同遵照执行。必要时,经甲方、乙方、乙方所在学院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乙方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章(加盖学院公章):乙方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章(加盖学院公章): 乙乙 方方 签签 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年年 月月 日日甲方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甲方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年 月月 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