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标准: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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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A0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T XXXX2019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 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market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one informational publicity” in cross-government departments(报批稿)XXXX - XX - XX 发布XXXX - XX - XX 实施山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B37/T XXXX-2019I目 次前言.II1 范围.1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15 工作基础.16 抽查实施.27 后续处理.48 结果运用.49 监督管理.4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附录 B(规范性附录) 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检查对象名录库数据标准 .26附录 C(规范性附录) 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数据标准 .27附录 D(规范性附录)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流程 .28附录 E(规范性附录)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 .29DB37/T XXXX-2019II前

3、言本标准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文正、柳强、周子聪、燕敬宇、孙良泉、孙莹、丁然、刘毅、李晓蕊。DB37/T XXXX-20191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基础、抽查 实施、后续处理、结果运用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权 的组织对市场主体开展

4、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工作。2 术语和定义2.1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随 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联合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依次完成涉及的相关检查事项,并将 检查结果依法公开。2.2 部门联合抽查 由发起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3 基本要求3.1 联合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协同推进、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3.2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其他所有抽查检查都应 通过双随机检查的方式进行。 3.3 除

5、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并经相应程序批准后不予公开的以外,抽查事项、抽查 计划、抽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3.4 联合随机抽查工作应与差异化分类监管工作相衔接。4 工作基础4.1 建设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4.1.1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大数据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建设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以下简称“省工作平台”),实行联合抽查活动全程电子化管理,做到全程留痕,并纳入“互联网+ 监管”系统运行。 4.1.2 已有自建平台的,抽查检查结果应实现与省工作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 4.1.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省工作平台在本辖区各有关部门的应用。DB37/T XXXX-

6、201924.1.4 市场监管领域各级相关部门依托省工作平台,进行部门内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 查。4.2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4.2.1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 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检查对象、检查内容、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和检 查依据等要素,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参见附录 A。 4.2.2 抽查事项清单录入“省工作平台”并共享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布。 4.2.3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应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

7、查 事项的抽查比例。 4.2.4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4.3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4.3.1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相关部门应按照法定职权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统一制订检查对象名录 库数据标准。检查对象名录库数据标准见附录 B。 4.3.2 检查对象信息应包括市场主体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和社团信息等,可按照平台检查对象名 录库数据标准直接导入省工作平台。 4.3.3 各级各部门应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维护。4.4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4.4.1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相关部门应根据执法层级、行政区域划分和执法类别等特点,统一制定执 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数据标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数据标准见附

8、录 C。 4.4.2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维护。4.5 制定工作细则和指引4.5.1 省市场监管局应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细则,明确抽查目标、抽 查重点、抽查方式和联合抽查、综合执法等的具体程序。 4.5.2 省相关部门应制定本系统抽查工作细则、工作指引。5 抽查实施5.1 抽查实施流程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流程见附录D。5.2 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5.2.1 各级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牵头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于每年 1 月底前报同级市场监管局。 5.2

9、.2 各级市场监管局汇总同级各部门的联合随机抽查计划后于每年 2 月制订并公布联合抽查年度计 划,明确抽查任务、被抽查对象的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时间、牵头与配合部门等内容。 5.2.3 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年应至少发起或参与一次部门联合抽查。5.3 设置抽查任务DB37/T XXXX-201935.3.1 发起部门应根据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 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等事宜。 5.3.2 发起部门应按照抽查计划、抽查方案在省工作平台中设置联合抽查任务。 5.3.3 推行差异化分类监管,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确定调整抽查方式、比例和频次。对被投

10、诉举报多、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 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 5.4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5.4.1 抽查任务设置完成后,发起部门应通过省工作平台中的随机摇号程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 照预定的比例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名单通过省工作平台派发至承担该项联合抽查任务的相关部门。 5.4.2 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可更改。5.5 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5.5.1 各相关部门针对任务要求调配好执法力量,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匹配。 5.5.2 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可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 殊情

11、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 格的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中选派,无须摇号抽取。 5.5.3 因专业性强等原因,联合检查小组无法独立完成工作的,在满足执法检查人员要求的前提下, 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第三方或聘请有关专家配合参与抽查。 5.5.4 部门联合抽查任务设定后,各任务执行部门应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任务发起 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为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实施联合检查。其他组员应配 合组长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5.6 执行联合抽查5.6.1 预查比对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12、息公示系统(山东)、各部门业务 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5.6.2 现场检查5.6.2.1 检查小组应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 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通知的,不得向企业透露情况, 不发放部门联合检查告知书。 5.6.2.2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 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 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 5.6.2.3 相关情况应记录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

13、合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中。检查事项全部 完成后,被检查对象应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 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由执法检查人员现场记录说明。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 (汇总表)见附录 E。5.7 形成检查结果DB37/T XXXX-20194执法检查人员应及时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 (汇总表)和各专项检查表的相关检查结果,汇总表由检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5.8 审核和公示检查结果5.8.1 执法检查人员将抽查检查结果分别报送本部门审批后,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将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14、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工作平 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向社会公示。信息录入应及时、 准确、完整。 5.8.2 检查结果公开后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改。6 后续处理6.1 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致使无法开展实 质性检查的,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 6.2 相关部门对不予配合的、适用一般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定抽查检查未通过的结果信息, 应作为失信记录共享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6.3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况需要进行后续处理的相关线索

15、,应依法移交给有关部门。 6.4 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应予以更正。 6.5 应将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7 结果运用7.1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在涉及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公司、招投标、政 府采购、表彰奖励、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将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作为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 7.2 应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分析利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数据监测、分析 和挖掘,提升企业信用风险预测预警和动态监测能力,及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和行业性

16、风险。8 监督管理8.1 市场监管领域各级相关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 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

17、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抽查检查过程中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 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DB37/T XXXX-201958.3 其他监督管理事项可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执行。ADB37/T XXXX-20196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 年版)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版)见表A.1。 表A.1 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

18、版)序号部门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抽查内容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检查依据1省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单位的行政检查工程咨询单位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2.信息备案情况;3.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4.咨询成果质量情况;5.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6.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一般检查事项在线监测、现场核查 省级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 年 11 月第 9 号)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

19、有关规定的情况;(二)信息备案情况;(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五)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2省教育厅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检查校外培训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是否按要求开展办学活动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县(市、区)教育部门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 年 9 月通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其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DB37/T XXXX

20、-201973省公安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存储、使用情况检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企业是否按规定购买、存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网络检查等省、市、县公安禁毒部门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2018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令第 703 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21、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87 号)第七条:“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施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一)购买单位第一次申请的;(二)购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三)对购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3.易制毒化学

22、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DB37/T XXXX-20198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检查企业企业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检查企业企业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3、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6省生态环境厅污染源日常环境执法检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投保环责险情况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省、市生态环境部门1.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 12 月通过,2

24、014 年 4 月修订)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 年 1 月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DB37/T XXXX-20199部门应当制定执

25、法计划,结合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确定执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记录和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核实排污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检查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 年 4 月环境保护部令第 34 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

2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4.山东省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鲁环发201850 号)第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环责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投保环责险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应当投保环责险的企业目录,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投保环责险的情况。”DB37/T XXXX-2019107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督检查产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内容。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

27、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省、市生态环境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 年 10 月通过,2016 年 11 月修正)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

28、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 年 5 月国务院令第 408 号,2016 年 2 月修订)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

29、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DB37/T XXXX-2019118省生态环境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检查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省、市生态环境部门1.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 12 月通过,2014 年 4 月修订)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

30、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 2 月环境保护部令第 19 号)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9省生态环境厅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类、类、类放射源应用单位,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核技术利用单位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国家

31、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信息完整情况,辐射事件和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情况、核安全文化教育情况等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省、市生态环境部门1.中国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6 月通过)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

32、DB37/T XXXX-201912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 年 8 月国务院令第 449 号,2014 年 7 月修订)第二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单位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

33、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 年 1 月通过)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辐射安全防护和辐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督性监

34、测实行分类管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督性DB37/T XXXX-201913监测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督性监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1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业务承接、经营场所公示内容、经纪服务合同、房源信息发布、客户交易资金划转,是否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合同抽查、网络检查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8 号)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

35、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三)业务流程;(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 12358 价格举报电话;(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房地产经

36、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DB37/T XXXX-201914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

37、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

38、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DB37/T XXXX-201915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

39、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

40、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 5 年”。DB37/T XXXX-20191611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人员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是否超出许可范围;港口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人员是否满足从业资格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省、市、县交通运输

41、部门1.港口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号)第六条:“(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 年 9 月 23 日通过)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审核、核准等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7 号)第

42、六十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第六十一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装卸、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5.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 8 号)第三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DB37/T XXXX-20191712省农业农村厅登记肥料产品质量及企业运行情况肥料生产企业、市场生产经营产品、与登记内容一致

43、性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网络检查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32 号公布,2017 年 11 月 30 日农业部第 8 号令修订)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13省商务厅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1.商务部门检查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是否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是否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档

44、案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是否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2 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是否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等。2.公安部门检查二手车转移登记事项,维护市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3.税务部门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款征收和发票的监督管理。监督企业依法纳税,查处偷逃税款违法行为。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相应层级的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税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1.【部委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

45、5 年8 月 29 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 年第 2 号令)第 33 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 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3 号文件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7 号):“五、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 六、加快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3.【省

46、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鲁商字201830号):“(三)备案程序 2.企业持相关材料到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初核。3.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正式文件将相关资料报省商务厅。”DB37/T XXXX-2019184.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二手车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不正当有奖销售、欺诈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5.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收费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14省文化和旅游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省、市、县文化旅游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 号,2019 年 3 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710 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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