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公司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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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附件附件 2 2: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公司自查报告公司自查报告二一八年 月0*公司自查报告公司自查报告目目 录录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基本情况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业务运营情况业务运营情况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整改及合规情况整改及合规情况1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基本情况(一)基本信息(一)基本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等;官方网站名称、网址及相关微信公众号、微博、APP 名称、网站及 APP上线日期、信息系统软硬件设备和系统数据所在地等。需提交的材料:网贷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房屋产权证明或

2、租房合同、最新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平台信息系统定级备案证明文件。(二)治理架构(二)治理架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为法人股东,需穿透至自然人、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权部门、机构出资的国有企业)、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如有股权代持情况请予以详细说明)、公司内部各部门职责分工及负责人信息。需提交的材料:公司全体员工名单;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基本信息,包括履历表、职责分工、相关资质证明、信用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高级管理人员 2

3、016 年 1 月至今的工资总额证明(如任职时间晚于 2016 年 1 月,则提供任职至今的工2资总额证明);公司成立以来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信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信息。表表 1 1 股东情况股东情况股东 名称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自 然人为身份 证号)注册地 区(自 然人为 住址)认缴 出资 占比认缴 出资 额实缴 出资 额入股 时间 及退 出时 间累计 分红 金额股东 1: 股东 2: 股东 3:表表 2 2 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情况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担任职务实际控制人董事 1董事 2董事 3监事 1监事 2监事

4、3高管 1高管 2高管 33(三)关联机构信息(三)关联机构信息1.网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对外投资机构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主要经营地/出资金额/目前持股比例/主要往来业务)2.其他关联机构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主要经营地/关联关系类型/主要往来业务,关联关系定义参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相关规定)3.上述关联机构在平台融资情况表表 3 3 关联机构融资情况关联机构融资情况企业名称实际控制人注册地与平台关系通过平台融资余额(单位:万元,时间:2018 年 8月 31 日)关联机构 1关联机构 2关联机构 344

5、.目前与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机构情况包括合作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址、主要经营地、负责人、联系方式、主要合作内容等。需提交的材料:公司与所有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5.分支机构情况包括分支机构名称、成立时间、经营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员工人数、业务范围等。(四)资金存管情况及财务信息(四)资金存管情况及财务信息详细说明网贷资金存管落实情况,是否全部存量业务均已实现存管,以图示方式说明网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存管银行、支付机构间的资金划转路径等。需提交的材料:(1)网贷机构与资金存管银行及签订的存管协议及开户证明;网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全部银行账户明细清单。(2)网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第三

6、方支付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账户明细清单。(3)资金存管银行定期提供的网贷资金存管报告。(4)网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全部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流水信息(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8 月期间,电子版)5(5)公司 2015、2016、2017 年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2018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表表 4 4 银行账户情况银行账户情况开户机构名称账号开户行账户性质(存管账户/基本账户/一般账户)账户余额(单位:万元,时间:2018年 8 月 31日)账户 1账户 2账户 3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业务运营情况业务运营情况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业务模式、服务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等;平台上各

7、类产品介绍,包括散标、集合标、自动投标、债权转让等;公司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说明,包括客户真实身份认证措施,风险管理制度,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反欺诈、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等制度和措施等。需提交的材料:6(1)平台上所有合同协议文本模板,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协议、借贷协议、担保协议、授权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等。(2)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有余额的平台撮合借贷业务明细台账(模板见附件 3、附件 4)。(3)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全部逾期借款项目明细台账(电子版)。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名称、身份证号/工商注册编号、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放款日期、到期日、逾期

8、本金金额、平台代偿金额等。表表 5 5 平台运营总体情况平台运营总体情况本期末 2017 年同期2017 年年末出借人累计出借总额 (万元) 出借人累计出借笔数 (笔) 出借人当前出借余额 (万元) 出借人当前出借笔数 (笔) 当前出借人数量(人 ) 当前借款人数量(人 ) 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 额(万元) 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 额占比(%) 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 金额(万元) 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 金额占比(%) 关联关系借贷余额( 万元)7关联关系借贷笔数( 笔) 平均借款额度(万元 ) 平均借款期限(月) 平均投资额度(万元 ) 平均投资期限(月) 逾期金额(万元) 逾期笔数(笔) 逾期 90

9、天(不含) 以上金额(万元) 逾期 90 天(不含) 以上笔数(笔) 累计代偿金额(万元 ) 累计代偿笔数(笔) 注:1.相关指标说明参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2.本期末指 2018 年 8 月末,下同表表 6 6 平台累计撮合借贷规模平台累计撮合借贷规模本期末2017 年同期2017 年年末累计撮合完成的借款项目本金 总和(不含平台撮合形成债权 的内部转让) 累计撮合完成的借款交易笔数 总和 每笔平均借款金额(累计撮合 完成的借款项目本金总和/对 应借款项目笔数)个人每笔平均借款金额企业每笔平均借款金额注:借款金额单位为万元。表表 7 7 线下业务情况线下业务情况本期末20

10、17 年同期2017 年年末分支机构、线下门店数量线下交易形成的借款余额注:1.如有分支机构、线下门店,应分别具体说明所从事的业务内容。82.线下交易包括未通过平台、而是以线下方式完成的撮合交易,以及直接 或间接在线下获取出借人后通过平台完成的撮合交易。表表 8 8 借款成本情况借款成本情况本期末2017 年同期2017 年年末 平台撮合的待偿借款项目的最高年化 利率平台撮合的待偿借款项目的平均年化 利率(待偿借款项目年化利率之和/ 对应借款项目笔数)平台撮合的待偿借款项目的最高年化 综合资金成本率(将利息、平台及其 合作方向借款人收取的各类费用及逾 期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罚息或者 其他费用

11、等均计算在内,下同) 平台撮合的待偿借款项目的平均年化 综合资金成本率(待偿借款项目年化 综合资金成本率之和/对应借款项目 笔数)表表 9 9 资金投向分布情况资金投向分布情况本期末2017 年同期2017 年末借款余额 (万元)占比 (%)借款余额 (万元)占比 (%)借款余额 (万元)占比 (%)企业个人(包括个体 工商户)借款用途 1:借款用途 2:借款用途 3:借款用途 4:无指定用途借款 (含企业、个人)9表表 1010 借款按担保方式分布情况借款按担保方式分布情况本期末2017 年同期2017 年年末借款余额占比(%)借款余额占比(%)借款余额占比(%)1、信用借款2、保证担保借款

12、(1)信用保证保险借 款 (2)融资性担保公司 担保借款 (3)其他第三方保证 担保借款3、附担保物借款(1)抵押担保借款(2)质押担保借款合计注:如果有多重担保的情况,以担保效力最高的担保方式作为划分依据。表表 1111 前十大借款人情况前十大借款人情况序号名称(企业 为注册名称, 自然人为姓 名)证件号码(企 业为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自 然人为身份证 号码)地区(企业 为注册地, 自然人为身 份证住址)借款余额 (万元)到期日123 注:数据统计截止期限为 2018 年 8 月 31 日表表 1212 前十大出借人情况前十大出借人情况10序号名称(企业 为注册名称, 自然人为姓 名)证件号

13、码(企 业为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自 然人为身份证 号码)地区(企业 为注册地, 自然人为身 份证住址)出借余额 (万元)到期日123 注:数据统计截止期限为 2018 年 8 月 31 日表表 1313 逾期借款情况逾期借款情况本期末2017 年同期2017 年年末逾期借款本金余额(万元,下同)其中:企业逾期借款本金余额企业逾期借款笔数个人逾期借款本金余额个人逾期借款笔数表表 1414 逾期借款逾期借款担保方式及期限分布情况担保方式及期限分布情况逾期 1-30 天逾期 31-89 天逾期 90 天及以上合计信用借款保证担保借款抵押担保借款质押担保借款合计注:1. 本表填写本金发生逾期的借款情况

14、,单位为万元。 2. 分期还款的借款项目,某期本金发生逾期,则该笔借款项目本期未偿还 本金计入逾期借款本金。 3. 如果有多重担保的情况,担保效力最高的担保方式作为划分依据。11表表 1515 平台代偿情况平台代偿情况2017 年同期数期间增加期间追回本期末数累计代偿金额(扣除 己追偿部分,下同)累计代偿笔数注:1. 代偿指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等原因,由第三方(网贷机构或其合作方、 关联方)代为偿还。 2. 期间增加与期间追回指的是 2017 年同期至本期末的时间段内增加与追 回金额。表表 1616 债权转让情况债权转让情况本期末2017 年同期2017 年年 末平台出借人之间一对一债权转让余

15、额平台出借人之间一对多债权转让余额平台限制债权转让次数(如有)的 债权转让余额同一债权在出借人之间转让的最高次数同一债权在出借人之间转让的平均次数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整改及合规情况整改及合规情况1.前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需提供各类违规业务明细清单)、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过程、逐笔说明违规业务化解完成的时间。2.逐条对照表格内容填写自查结果。自查结果包括当前是否存在该问题,如有,请说明整改计划及预计完成时间。0序号序号存在主要问题存在主要问题项目号项目号问题涉及具体情况问题涉及具体情况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自查结果自查结果1以自身名义在网贷机构平台上融资。网贷机构或其 关联方通过虚构借款主体或使

16、用可以控制的账户在 本网贷机构平台进行融资,虚构借款用途,最终将 该部分借款资金交由网贷机构或其关联方使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 自身融资2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以及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 网贷机构上融资,网贷机构未按要求对上述融资行为 进行信息披露,或融资行为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网络借 贷信息中 介机构业 务活动管 理暂行办 法(以 下简称 暂行办 法)第 三条、第 十条(一) 等相关规 定3在没有具体项目的情况下先行归集出借人资金。4以机构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情形,如借贷资 金划转时需先通过机构

17、自有账户归集后再进行进一 步划转等情形。(二)直接或间接接受、 归集出借人资金5通过第三方(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及其近亲属等)银行账户接暂行办 法第三 条、第十 条(二)、 第二十八 等相关规 定1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6直接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P 等对外宣传及 相关合同协议中承诺由网贷机构自身保本保息、代 偿逾期债权、回购债权等。(三)直接或变相向出 借人提供担保或 承诺保本保息7变相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P 等对外宣传及 相关合同协议中表示设立风险准备金、备付金、客 户质保款等各类客户风险保障机制。暂行办 法第三 条、第十 条(三) 等相

18、关规 定8通过线下网点自行推介项目、获取资金,委托第三 方在线下推介项目、获取资金。9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如线下门店、楼宇、地 铁)开展资金端、资产端产品宣传等所有宣传行为, 依托线下门店开展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 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以外的经营行为。(四)自行或委托、授 权第三方在互联 网、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等电子 渠道以外的物理 场所进行宣传或 推介融资项目10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业务宣传或推介 融资项目。暂行办 法第三 条、第十 条(四)、 第十六条 等相关规 定(五) 违规发放贷款11网贷机构运营企业直接发放贷款或网贷机构通过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19、管理人员、 公司员工及其近亲属等发放贷款。暂行办 法第三 条、第十 条(五) 等相关规 定(六)将融资项目的期 限进行拆分(期 限错配)12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出借期限不匹配、不 对应,包括长期借款被拆分成多个短期借款,或多 个短期借款搭配成长期借款。暂行办 法第三 条、第十213向出借人提供各类定期产品或承诺出借资金可以随 时提取、包括在合同协议中约定通过债权转让方式 到期退出的定期产品(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 人出借期限相匹配;或者在产品名称中标明持满一 定时间方可转让、同时已充分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 风险并由出借人事先书面确认的除外)。条(六) 等相关规 定14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

20、品,或在官网等渠道以“理 财”名义进行宣传,或网贷机构相关合同协议是购 买理财而非借贷合同。15网贷机构撮合交易无法穿透到实际借款人、借款项 目,或者出借人仅能获取债权清单、未与借款人逐 一签订电子合同。16代销各类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 品、券商资管产品等。(七)自行发售理财等 金融产品募集资 金,代销银行理 财、券商资管、 基金、保险或信 托产品等金融产 品17未经许可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未经许可为 其它机构的金融产品开放链接端口、进行广告宣传。暂行办 法第三 条、第十 条(七) 等相关规 定1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打包资产、证券化资 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

21、的债权转让。19资产端对接各类地方交易场所的产品,或将网贷机 构撮合形成的债权打包后通过地方交易所进行转让。(八)开展类资产证券 化或实现以打包 资产、证券化资 产、信托资产、 基金份额等形式 的债权转让行为20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以及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3网贷机构上进行债权转让(即通过“超级放款人” 出借资金后在网贷机构上进行债权转让)。21网贷机构承接转让债权。出借人债权转让完成后, 网贷机构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22网贷机构承接转让债权、债权转让完成后,未履行 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开展可以调

22、整原始收益率的 债权转让业务、开展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质押的 “净值标”借款业务。(九)除相关规定允许 外,与其他机构 投资、代理销售、 经纪等业务进行 任何形式的混合、 捆绑、代理23商品和网贷机构撮合借贷产品捆绑销售。其他金融 产品、服务与网贷机构撮合借贷产品捆绑销售。暂行办 法第三 条、第十 条(九) 等相关规 定24对融资项目或网贷机构经营信息进行虚构(如虚构 与第三方机构的业务合作等)。25对融资项目或网贷机构经营信息进行夸大宣传、隐 瞒瑕疵及风险(如夸大累计交易金额、借贷余额、 出借人数等业务数据,或将与第三方机构的一般业 务往来夸大为全面业务合作等)。26对收益水平或获利前景等使

23、用“最佳、安全、风险 较低”等误导性用语,或通过与银行存款、理财产 品等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对比等方式误导出借人。(十)虚构、夸大融资 项目的真实性、 收益前景,隐瞒 融资项目的瑕疵 及风险,以歧义 性语言或其他欺 骗性手段等进行 虚假片面宣传或 促销等,捏造、 散布虚假信息或 不完整信息损害27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 传或促销等。暂行办 法第三 条、第十 条(十) 等相关规 定428通过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方式误导公众或出借人。他人商业信誉, 误导出借人或借 款人29捏造、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 资股票、场外配 资、期货合约、 结构化产品及其 他衍生品

24、等高风 险的融资提供信 息中介服务30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 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 介服务。暂行办 法第三 条、第十 条(十一) 等相关规 定(十二) 从事股权众筹等 业务31发售股权众筹产品或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 宣传、推介等。暂行办 法第三 条、第十 条(十二) 等相关规 定32未制定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信用风险 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分类的制度、措施,或相 关制度、措施不健全。(十三)未对融资项目的 真实性、合法性 及其信用风险等 情况进行审核、 评价、分类33未实际执行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信用 风险等情况进行审核、

25、评价、分类的制度、措施。暂行办 法第九 条(一)、 (二)等 相关规定34未制定防范欺诈的制度、措施或未实际执行已经制 定的防范欺诈制度、措施。(十四) 未采取措施防范 欺诈行为35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未能按照暂 行办法 第九条 (三)规5依法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定36未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 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制 度、措施。(十五)未履行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规定37未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进行可疑交易报告、未对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依法保存。按照暂 行办法 第九条 (七)规 定(十六) 未落实客户实名 注册要求38

26、未要求或未严格执行出借人、借款人实名注册要求。暂行办 法第十 一条等相 关规定(十七)违反借贷金额应 当小额分散的要 求39网贷机构仍存在 2016 年 8 月 24 日后新增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借款余额超限额的情形。暂行办 法第十 七条等相 关规定40未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机构进行信息安全等 级保护测评、或者未申请并通过公安机关网络安全 部门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41未建立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 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42未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 关制度。(十八) 违反信息安全保 障相关管理要求43未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

27、互内 容等数据。按照暂 行办法 第十八条 规定644未能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信息安全评估,或 未接受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45未能在成立两年之内建立或使用与自身业务规模相 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十九) 未对单一融资项 目设置募集期46未对融资项目明确投标截止日或募集期超过 20 个工 作日。暂行办 法第十 九条等相 关规定(二十)未按要求加强与 相关征信系统的 业务合作47未按要求及时接入有关征信系统并依法提供、查询 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暂行办 法第二 十一条等 相关规定48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及交易信息使用电子 签名、电子认证时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8、二十 一)电子签名、数字 认证不符合规定49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时,未对第三方数字认证 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以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 独立性。暂行办 法第二 十二条等 相关规定50未制定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保存制度。51未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 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未做好电子数据的备份。(二十 二)未妥善保存网络 借贷业务活动数 据和资料 52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保存期限违反法律法 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 后保存时间少于 5 年即灭失、损毁或销毁。暂行办 法第二 十三条等 相关规定7(二十 三)未经出借人授权 代出借人行使决 策53未经出

29、借人书面明确授权,代出借人选择出借项目、 同意出借条件等(包括未经出借人书面明确授权开 展“自动投标”等业务)。暂行办 法第二 十五条等 相关规定54未通过网贷机构 APP、官方网站、相关合同协议、风 险揭示书等出借人可获取的渠道向其提示网贷风险 和禁止性行为55虽然向出借人提示网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但存在 字体不醒目、位置隐蔽等出借人易忽略、不易得的 情形,或虽以醒目方式提示网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 但未经出借人确认。56未制定或未实施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 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审核评估的 制度、措施。57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或未根 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

30、人进行分级管理。(二十 四)未对出借人进行 风险提示、尽职 评估、分类管理58未根据风险评估及出借人分级结果对不同风险等级 的出借人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及出借标的限 制。暂行办 法第九 条(二)、 (四)及 第二十六 条等相关 规定59未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提示利息及相关费用收取规 则、禁止性行为、违约后果等,或者虽有提示但并 未经借款人确认。(二十 五)未对借款人进行 风险提示、尽职 评估60未制定或未实施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用途、 还款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核评估的制度、措施。暂行办 法第九 条(二) 等相关规 定861未制定客户信息采集、使用及处理方面的安全保护 制度。62出借人

31、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或存在安全问题63删除、篡改客户信息、未经同意将客户信息用于所 提供服务之外目的、未经同意泄露、传播、买卖客 户信息。64中国境内获取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分析、处理 及存储实际在境外进行。(二十 六)未能合法、安全 地采集、处理及 使用出借人、借 款人信息65未有法律法规依据、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 人信息。暂行办 法第九 条(六)、 第二十七 条等相关 规定66未完成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存管(包含仅签订 存管协议但业务未上线运行、业务未全部上线、存 管银行未通过测评)。67网贷机构设立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绑定的银行卡 具备透支功能;专用账

32、户下设子账户的,子账户具 备透支功能。(二十 七)未按规定开展客 户资金存管68虽已实施资金存管、但尚未完全符合网络借贷资 金存管业务指引的具体要求。暂行办 法第二 十八条、 网络借 贷资金存 管业务指 引、 关于做 好 P2P 网 络借贷风 险专项整 治整改验 收工作的 通知9(整治办 函 20175 7 号)附 件等相关 规定69未在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 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 容。70未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或未指定专人负责信息 披露事务,无法确保信息披露专栏内容可供社会公 众随时查阅。71信息披露专栏的内容全部或部分没有网络借贷信息 中介机构法

33、定代表人签字确认。72未向公众披露咨询、投诉、举报联系电话、电子邮 箱、通讯地址等。73披露的信息没有采用中文文本;或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未能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74未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其 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并置备于网络借贷信息 中介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二十 八)未按要求加强信 息披露管理75网贷机构官方网站、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 网络渠道以及其他互联网渠道信息披露内容不一致。暂行办 法第三 条、第九 条(四)、 第三十条, 及网络 借贷信息 中介机构 业务活动 信息披露 指引 (银监办 发 20171

34、 13 号)相 关规定1076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 漏或拖延披露。77其他有关问题(如,信批指引没有详细规定,但不披 露相关信息可能导致借款人、出借人产生错误判断 的信息未及时披露等)。78未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 引(银监办发2017113 号)第七条第一项要求 披露相关备案信息。79未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 引(银监办发2017113 号)第七条第二项要求 披露相关组织信息。80未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 引(银监办发2017113 号)第七条第三项要求 披露相关审核信息。81未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

35、露指 引(银监办发2017113 号)第七条规定时间内 披露相关信息。82未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 引(银监办发2017113 号)第八条规定时间内、 逐月向公众披露截至上月末撮合交易的相关信息。83未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 引(银监办发2017113 号)第九条要求及时向 出借人披露相关信息。(二十 九)信息披露的内容、 时间不符合要求84未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 引(银监办发2017113 号)第十条要求及时向暂行办 法第三 条、第九 条(四)、 第三十条, 及网络 借贷信息 中介机构 业务活动 信息披露 指引 (银监办 发 20171

36、 13 号)相 关规定11公众披露相关重大信息。85未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 引(银监办发2017113 号)第十一条要求在官 方网站上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相 关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86信息披露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872017 年 6 月之后,仍在违规开展以在校学生为放款 对象的校园网贷业务。关于进 一步加强 校园网贷 规范管理 工作的通 知(银 监发 20172 6 号)第 二项相关 规定 (三十)相关监管要求下 发后仍继续开展 违规业务882017 年 7 月 15 日后,仍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场所开 展合

37、作。存量合作业务未逐步转让或清偿。57 号文、 关于对 互联网网 贷机构与 各类交易 场所合作 从事违法12违规业务 开展清理 整顿的通 知(整 治办函 20176 4 号)892017 年 12 月 20 日以后,仍开展“现金贷”业务; 存量业务未逐步压缩,未制定退出时间表。57 号文、 关于规 范整顿 “现金贷” 业务的通 知(整 治办函 20171 41 号,以 下简称 141 号文)90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 本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规 定。91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含利息及各类费用) 未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告知借款人。(三十 一)未按要求设

38、定、 收取利息及各类 费用92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没有在事前全面、关于规 范整顿 “现金贷” 业务的通 知(整 治办函 2017113公开披露,或者没有事前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93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保证金或手续费、管 理费等各类费用。94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设定金额超 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率的上限规 定。95采用线下收取息费、第三方合作机构向借款人收取 息费的方式规避综合资金成本上限要求。41 号)96以各种手段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97没有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 贷款用途等情况,未能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 合资金

39、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 限制、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98向在校学生、无收入来源、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 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99提供首付贷、赎楼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 借贷撮合服务。100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三十 二)违反客户保护相 关要求101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 核心工作外包。关于规 范整顿 “现金贷” 业务的通 知(整 治办函 20171 41 号)(三十 三)违反审慎经营原 则102未充分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 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关于规 范整顿14103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

40、。104隐匿不良资产。105撮合借贷资金的本息没有直接通过借款人银行账户 支付或扣除、而是通过第三方合作机构账户中转收 付。“现金贷” 业务的通 知(整 治办函 20171 41 号)(三十 四)非法催收106网贷机构自身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通过暴力、恐吓、 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或向债务人、担 保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催收。关于规 范整顿 “现金贷” 业务的通 知(整 治办函 20171 41 号)(三十 五)规模控制不到位107检查时点的规模总量较 2017 年 6 月增长幅度较大。(三十 六)公司内控管理108未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或者对客户投诉未能依 法、及时答复、处理;未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包括: 未按照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报送各类信息、资料、未 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及时整改违 规经营行为及其他未落实监管要求的情形。按照暂 行办法 第九条 (五)规 定公司名称(公章): 15法定代表人签章: 实际控制人签章:高管(参照公司法,注明职务)签章:主要合规负责人签章:主要股东(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 5%以上)签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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