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宣贯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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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47号令)宣贯提纲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主 要 内 容,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说明

2、】原第1、2条修改。 1、2009年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3号令)第四十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例如:(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交通部1号令);(2)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京绿应发(2012)第5号);(3)

3、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0号)。,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

4、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说明】原第4条修改。 1、市、区(县)住建委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分工仍然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京建施(2009)838号)。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分工仍然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的通知(京建施(2009)140号)。,2、明确政府各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监管职责。 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有综合监管的职责;公安部门对现场的内保治安、消防安全负有监管职责;质监对特种设备制造负有监管职

5、责;环保部门和市政市容部门对现场扬尘治理、环保、渣土运输车管理负有监管职责。,第四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说明】新增条款。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

6、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说明】新增条款。 1、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京建施2009838号),及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京建质2006662号)。 2、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管理办法已在系统内部试行。今年上半年的评比工作正在进行。,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说明】新增条款。这是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制度。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市安委会投诉举报中心(12350)举报施工现

7、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向城管热线96310举报扬尘治理和施工噪声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3、也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便民热线010-59958811),举报现场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 安全施工,第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说明】原第21条修改。重点强调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三方的责任。原办法只强调施工单位的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

8、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说明】新增条款。1、主要目的是为了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在建筑市场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北京市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发(2012)538号)”,要求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预算定额。“安全文明施工

9、费”取费费率从3.74至4.52%(预算价)。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对安全生产费用取费有明确规定。,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现场管理责任。,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

10、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说明】原第5条修改。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对建设工程总承包、分包单位的关系有明确规定。 2、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说明】原第23条修

11、改。1、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91号文有明确规定,例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1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1人;1万至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5000万元至1亿元的不少于2人;1亿元以上的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3)分包单位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4)劳务分包单位50人以下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50至200人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200人以上配备3名级以上专职安全员,并根据

12、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不少于总人数的5,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91号文件规定,施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不少于6个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目前企业落实的很不到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我们将重点审查。,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核验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并依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说明】新增条款。 1、2004年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13、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监理单位负有安全监理的责任。正在着手对安全监理规程进行修改。 2、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单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8号)对安全监理人员提出了要求:,(1)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中设置安全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2)从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岗位工作的监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员)应当参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岗位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安全管理岗位工作。,第十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达到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应当经过

14、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 说明】原第27条修改。,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出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停止作业。,【说明】新增条款。 1、为了吸取4月8日永定塔火灾事故教训,强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增加了本条第二款内容。 2、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仍然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84号令)。,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严格按照建筑

15、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说明】原第8条修改。施工现场必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在施工现场公示。,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

16、管理措施。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说明】原第6条修改。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程(DB11/T363-2006),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施工组织纲要、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等。,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未包括安全生产或者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17、下罚款。,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有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专项防护方案,确保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安全。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仍不能确保管线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进行改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说明】原第22条和第24条修改。 1、根据2004年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8、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47号)要求,提出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保护地上、地下管线方面的职责。,市政府办公厅47号文要求:工程施工单位承担防止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直接责任。负责制定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防护措施;在实施机械开挖土方前进行人工坑探,并设置现场管线标识;将施工前期准备情况报监理单位进行动土作业审批认可;在坑探范围内未找到标注管线或与管线资料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应立即停止施工,经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现场核实确认,完成复核并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2、今年打断管线事故在15起左右,希望引起各单位的高度重视。例如: (1)

19、5月15日18时许,海淀区西四环五棵松路49号新奥特科技大厦前,施工过程中将一直径200燃气管线挖断,影响附近230户居民用气。晚上22时许,管线修复完毕并恢复供气。 (2)7月6日11:45分,在朝阳区来广营菜北家园东北角物美广场,修路时打漏中压300燃气管线。下午修复完毕。,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因未采取改移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

20、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 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说明】新增条款。 1、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了明确定义,并对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专家论证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2、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21号),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

21、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进行统一管理,依法审核相关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检测报告和专项方案。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大型施工机械应当按照作业标准和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任何单位不得违章指挥。,【说明】原第25条修改。本条明确了租赁单位和总包单位对大型机械的管理职责分工。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本条明确:“

22、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租赁单位等)负责设备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总承包单位也负有管理的责任。”,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编号;(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符合作业要求的设备维修、存放场地证明;(五)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租赁

23、单位备案情况及其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选择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说明】新增条款。1、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水平参差不齐,为规范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216号)规定,我市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实行“资信等级证书”制度。,2、下一步,本市将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根据租赁企业注册资金、起重机械设备台数、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场地面积、事故及受处罚情况、获奖情况对租赁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向施工企业推荐信用情况较好的租赁企业,规范租赁市场,确保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

24、。,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说明】原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修改。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对事故处理有明确规定。 本市企业在外地发生事故的,应加强与省建设厅的沟通、协调。,第三章 绿色施工,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绿色施工管理规定,做好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以及保护环境工作。 【说明】新增条款。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对绿色施工

25、的概念、参建各方的职责及具体施工要求有了详细的规定,实行绿色施工是建设世界性城市的要求,本办法对绿色施工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施工降水。确需要进行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取得排水许可,并依法缴纳地下水资源费。,【说明】新增条款。1、市政府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已在2010年1月1日实行。根据2007年实行的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均需办理排水许可证书。包括建筑工地。,2、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32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

26、当采取措施,限制施工降水;确需进行施工降水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缴费”。本条进一步进行了细化。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科教20071158号),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档,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它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

27、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三)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 (四)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存放或者进行严密遮盖;油料存放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说明】原第7条、第12条、第14条修改。 应加大建设单位扬尘治理职责,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车辆清洗处及搅拌机

28、前台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应当综合循环利用,或者经沉淀处理并达标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以及河道、水库、湖泊、渠道。 【说明】原第16条修改。,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消纳和运输按照本市有关垃圾管理的规定处理。 【说明】原第17条修改。,【说明】按照2011年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提出了明确要求,消纳建筑

29、垃圾应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车辆应符合“四统一”要求并按规定办理“准运证”,本办法不再重复。 本条主要对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内的吊运、清理提出要求。应加大建设单位扬尘治理职责。,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未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未采用容器吊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中,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说明】1、国务院

30、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中要求“强化施工工地环境管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在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2、根据市住建委关于加快推进本事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15号)精神,从2012年10月1日起,本市中心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地区、全市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使用的砌筑、抹灰、地面类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3、市住建委关于转发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建材2009831号)规定: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

31、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规定。本市中心城区(包括规划市区、回龙观和北苑北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城关镇地区和其它区域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违反“禁现”的不得评为“绿色安全工地”。,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

3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夜间施工。,【说明】原第19条修改。 1、根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八条对“夜间施工”有明确规定,考虑到本办法的完整性,在此也进行了规定。 2、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

33、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我们正在研究夜间施工的相关问题。,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进行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进行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补偿办法应当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争议救济途径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

34、境保护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相关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建设单位应当与居民签订补偿协议。,【说明】原第20条修改。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噪声扰民的通知(京政发【1996】8号)规定:“施工噪声超过标准值(夜间55分贝、昼间70分贝)时,环保部门应当确定噪声扰民的范围,并出具测定报告书”。“建设单位对确定为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居民受噪声污染的程度,按批准的超噪声标准值夜间施工工期,以每户每月30元至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2、每户每月30-60元的标准显然过低,所以本办法规定:具体补偿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

35、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补偿办法应当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争议救济途径等内容。,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各类生活设施,应当符合消防、通风、卫生、采光等要求,安全使用燃气,防止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的发生。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取暖设施等禁止使用燃煤。 【说明】原第13条、第31条修改。,一、今年北京市两次列入全国空气质量最差城市。央视焦点访谈曝光北京扬尘治理情况。 二、为加强土方工地扬尘治理,下一步将在土方工地推广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视情况再在全市五环以内工地全面推广。 三、希望引起各个单位的高度重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上岗作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不当之处, 恳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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