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pdf

上传人:可****阿 文档编号:21169188 上传时间:2022-06-18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646.0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pdf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pdf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pdf(7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 年 6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9 号公布,根据 2004 年 12 月 10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壹章总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第壹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

2、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第四条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五条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且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第二章技术服务第二章技术服务第六条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咨询以

3、及和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第七条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壹)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及关联的指导、咨询、随访;(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关联的咨询、随访。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之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能够于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和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壹)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且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第九条第九条乡

4、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能够于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壹)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于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且于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第十条第十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具有 1 名之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

5、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 1 名之上执业医师;(二)具有和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三)具有和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且具有转诊条件;(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五)符合和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壹条第十壹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和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和执业。第十二条第十二

6、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 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能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且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

7、推广和应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且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且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8、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第二十壹条第二十壹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且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9、;可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于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壹条的规定从严审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且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之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且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

10、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壹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

11、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和转诊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和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且于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于地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

12、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和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壹条第三十壹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13、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且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方案制度。计划生育手术且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且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于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于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方案;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且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方案。第三十三

14、条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且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且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且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且能够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且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第五章罚则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

15、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 5000 元之上的,且处违法所得 2 倍之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且处 5000元之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 5000 元之上的,且处违法所得 2 倍之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16、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且处 5000 元之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3000 元之上的,且处违法所得 2 倍之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

17、 元的,且处 3000 元之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关联的执业资格。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仍所收费用,给予警告,且处所收费用 2 倍之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且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

18、法所得 5000 元之上的,且处违法所得 2 倍之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且处 5000 元之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第四十条第四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 3000 元之上的,且处违法所得 1 倍之上 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的,且处 3000 元之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19、重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第四十壹条第四十壹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元之上的,且处违法所得 2 倍之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元的,且处 5000 元之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和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

20、,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获得批准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开展相应的项目,且收回原批准文件。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于乡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乡村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能够经认定取得执业资格;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计划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