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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董事选举累计投票规则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董事会有执行董事、监事和独立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和执行董事人数应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为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有关要求,董事会董事选举规则如下:1、 董事会选举董事5 名,其中,独立董事 2 名,执行董事 2 名,监事 1 名、外部非独立董事 1 名。2、 独立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和外部非独立董事选举均采用累计投票制分别选举。每一位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下同)在选举每类董事时所拥有的选票总数等于其所持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每类董事人数,即:在选举独立董事时,股东拥有的选票总数等于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 2;在选举执行董事时,股东拥有的选票总数等于
2、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2;在选举监事时,股东拥有的选票总数等于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1;在选举外部非独立董事时,股东拥有的选票总数等于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1。3、 在选举每类董事时, 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举该类董事的全部选票投向该类董事候选人中的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该类董事侯选人中的若干位董事候选人,但每一位股东所投票的该类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出的该类董事的总人数, 即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一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不得超过2 名;在选举执行董事时,每一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不得超过2 名;在选举监事时,每一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不得超过 1 名;在选举外部非独立董事时,每一位股东所投票的候
3、选人不得超过1 名。如果股东所投票的某类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该类董事的应选人数, 则该股东对该类董事候选人的投票全部无效。4、 在选举每类董事时, 股东可在表决票上该类董事候选人姓名后的 “同意” , “反对” 或 “弃权”任意一栏打“”或直接填写选票数,如果股东在选举某类董事时既打“”又填写选票数,或者在某位董事候选人姓名后的“同意” 、 “反对”或“弃权”中超过一栏打“”或填写选票数,则该股东对该类董事候选人的投票全部无效。5、 选举每类董事时,如果一张表决票被认定为有效票,则该表决票上每一个“”代表的票数为:股东拥有的选举该类董事的选票总数除以“”个数。例如,在选举独立董事时,某股东的持股
4、数 200 股,其拥有的选票数为 1000 票,该股东在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投票时打“”的总数为 2 个,则每个“”代表的票数为 10002500 票;如果该股东打“”的总数为 1 个,则每个“”代表的票数为100011000 票。6、 在选举每类董事时,股东若直接填写票数,则该股东投票的所有该类董事候选人所获票数之和不能超过该类股东所拥有的选举该类董事的选票总数, 否则该股东对该类董事候选人的投票全部无效; 若该股东投票的所有该类董事候选人所获票数之和少于该股东所拥有的选举该类董事的选票总数,为投部分视为“弃权” 。7、 未填、错填、作废、投票无效、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5、放弃表决权利,其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8、 在选举每类董事时, (1)获得的同意票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所获同意票票数多于所获反对票票数的候选人方能当选; (2)但是,如满足前述第(1)项条件的某类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出的该类董事人数,则按每位该类董事候选人所获同意票数减去所获反对票数的差额多少排序,多者当选,直达到该类董事应选人数; 如两位以上的该类董事候选人所获同意票数减去所获反对票数的差额相同,则该等候选人均当选,除非该等候选人均当选将使得该类董事人数超出应选出的该类董事人数,在此情况下,前述所获同意票数减去所获反对票数的差额相同且未能被认定为当选董事的该类董事候选人进入该类董事的第二轮投票; (3)如满足前述第(1)项条件的某类董事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出的该类董事人数,则满足前述(1)项条件的该类董事候选人当选,未能当选的该类董事候选人进入第二轮投票。对个类董事的第二轮投票中, 股东选票总数按第二轮选举中该类董事的待选董事席位数量进行累积。9、 经过上述第二轮投票仍无法足额选出某类董事,将另行召开股东大会补选该类董事。10、本规则所称“超过” 、 “超出” 、 “多于” 、 “少于”均不包含本数, “以上”包含本数。11、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