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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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税收征管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税务行政相对人行政责任(一)税收违法行为追究税务行政相对人行政责任的税收违法行为可以归纳为违反税务管理和妨害税款征收两大类。1.违反税务管理违反税务管理,包括不按规定办理、使用税务登记证,违反账簿、凭证、账号管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违反发票管理,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非法印制、使用完税凭证,阻挠税务检查,以及不按规定协助税务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使用税务登记证,包括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 变更或注销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违反账簿、凭证、账号管理,包括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 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 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 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是指未按规定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包括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违反发票管理规定, 包括非法印制发票,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3、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 未按规定领购、 开具、 取得、 保管发票, 或者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对发票的检查, 非法携带、邮寄、 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 倒买倒卖发票, 以及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 发票防伪专用品。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 包括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非法印制、使用完税凭证,包括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阻挠税务检查, 是指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逃避、 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不按规定协助税务工作, 包括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

4、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 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接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 不按规定在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者不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纳税人账户账号的;以及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按规定到车站、 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情况。2.妨害税款征收妨害税款征收,包括偷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申报纳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以及因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

5、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 已收税款的,亦为偷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是指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是指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不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 妨碍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骗税,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6、抗税,则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因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未缴、 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包括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以及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二)行政处罚追究税务行政相对人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三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罚款是最主要的处罚措施, 适用于所有的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对税收征管的损害程度,法律上设定不同的罚款力度。违反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

7、 情节严重的,必须处以罚款;非属情节严重的,则可以处也可以不处罚款。 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较违反税收管理行为性质严重,除个别情况,法律上均要求必须处以罚款, 罚款幅度基本上设定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以上 1 倍以下。没收违法所得适用于有违法所得的税收违法行为。 主要是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 不法分子通过非法印制、使用、 倒买倒卖发票,非法生产、制作发票防伪专用品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停止出口退税权适用于骗税行为。 享有出口退税权的企业,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二、税务人员行政责任(一)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

8、规定, 追究税务人员行政责任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 包括擅改征管范围、入库级次,不按规定查封、扣押,唆使、协助偷逃骗税,受贿,不征、少征税款,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打击报复,违规预征、缓征或摊派,违规开、停征税或者减免、退补税,未按规定回避,未按规定保密,私分扣押、查封的物品。擅改征管范围、 入库级次, 是指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不按规定查封、扣押,是指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唆使、 协助偷逃骗税, 是指税务人员与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勾结, 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

9、退税行为。受贿,是指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征、少征税款,是指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 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打击报复,是指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规预征、缓征或摊派,是指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违规开、停征税或者减免、退补税,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

10、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未按规定回避, 是指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 未按照征管法规定进行回避。未按规定保密,是指未按征管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私分扣押、查封的物品,是指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二)行政处分税务机关擅改征管范围、 入库级次的, 征管法明确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的其他税收违法违纪行为, 则依法给予行为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纳税人、 扣缴

11、义务人或者其他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行为, 税务人员实施税收职务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一、危害税收征管罪(一)税收犯罪行为1.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包括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和骗取出口退税。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 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已扣已收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10%以上且数额在 1 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

12、款的行为。逃避追缴欠税罪, 是指纳税人欠缴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 数额在1 万元以上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2.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 主要是妨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犯罪, 是我国危害税收征管罪的重要内容。首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所谓虚开,既包括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情况下的凭空填写,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况下的不实填写。所谓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是指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货物运输发票、农副

13、产品收购发票和进口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其次是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售、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第三是非法出售、非法制造普通发票。(二)刑事处罚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以及罚金和没收财产。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以及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其他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对于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

14、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先行给予行政处罚。经人民法院审判构成犯罪并判处罚金时, 税务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 应当折抵罚金。在刑事处罚中,税款追缴优先。因犯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 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二、税务人员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税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的职务犯罪,诸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

15、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税务人员均可构成。但刑法规定的只能由税务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只有两个罪名, 即徇私舞弊不征、 少征税款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是指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此两罪,依法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救济法律救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在征纳税过程中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或者分歧,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16、,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征纳税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取得赔偿。一、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税务行政复议实行复议前置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寻求法律救济, 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且,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

17、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一)行政复议范围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收争议, 只能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主要是指: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 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 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即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以及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当事人合法

18、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4.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即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以及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1

19、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行政复议法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但设立了文件规定审查制度。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文件规定不合法, 可以在行政复议时提出对文件规定的审查申请。 当事人对文件规定提出审查申请, 只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章以外的文件规定, 地方政府的规章以外的文件规定, 以及总局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文件规定。 当事人不能单独对文件规定提出审查申请, 只能在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二)行政复议管辖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

20、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该地方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 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税务所、 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税款行为不服的, 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

21、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 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三)行政复议程序1.申请与受理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 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是指: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已向

22、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且被受理,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已受理, 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未按规定缴清税款、 滞纳金且未按规定提供担保或担保失效,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对符合规定, 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 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2.审理与决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7 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对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 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复议机关对复议进行审理, 应当自受理复议

23、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 日。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可以决定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 认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税务行政诉讼纳税人、 扣

24、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 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一致。诉讼期间, 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除非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或者原告申请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税务行政诉讼经过人民法院一审、 二审或再审的程序审定后,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

25、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 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 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银行从该税务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50 元至 100 元的罚款;向税务机关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三、税务行政赔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 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致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的, 可以依法取得税务行政赔偿。 因税务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或因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 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 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单独提出, 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 年, 自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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