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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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工合肥工业业大学国家大学国家奖奖学金、国家励志学金、国家励志奖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评审与管理与管理实实施施细则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 号)、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 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

2、2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均由政府出资设立,其中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领导组织领导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成立评审委员会,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第三章第三章 奖奖励励标标准与申准与申请请条件条件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每生每年 4000 元(甲等)、3000 元(乙等)和 2000 元(丙等)3 个档次。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当年国家政策为执行依据。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

4、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四章第四章 奖奖励励对对象与名象与名额额分配分配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5、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获得。第八条第八条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根据教育部批准的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学生数量分配学院奖励、资助名额。第五章第五章 申申请请与与评审评审第九条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

6、、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条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1每学年开学之初,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合肥工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合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其它相关材料。2各学院根据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分配的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院内部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3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4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将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校学

7、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5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将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审批与备案。第六章第六章 发发放、管理与放、管理与监监督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对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的批复和下拨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金额,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

8、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特别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获奖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教育学生珍惜并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切实把奖、助学金用于学习和生活;引导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生在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和收回其当年享受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荣誉证书,并取消其下一学年的获奖助资格。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进行春季助学金资格复核工作,对于受助学生出现的退学、休学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等情况,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酌情进行国家助学金调整工作。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开始执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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