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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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对从事或可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监测的预防医学行为,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设置职业健康检查

2、机构。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2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分为接触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放射线或放射性物质及特殊作业人员等六类,每类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设立若干项目。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责是:(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二)履行劳动者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的告知义务,以及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及报告义务;(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根据当

3、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或用人单位委托,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四)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五)根据用人单位的委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评价;(六)承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3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二)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执业范围要求;(三)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4、,X 射线等特殊检查室使用面积按有关规定执行;(四)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五)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六)设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部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度。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医疗机构执业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含副本)复印件;(四)申请从事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4(五)与申请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资料;(六)与申请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及工作场所资料;(七)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

5、理制度有关资料;(八)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技术评审,在技术评审结束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第十一条 对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不批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五年。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延续,经审查合

6、格的予以办理延续手续。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需要变更职业健康检查类别或项目的,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资质审5定。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遗失职业健康检查批准证书的,应当及时声明,并向原批准部门申请补发;补发的资质证书的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 字样。变更或补发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原有效期不变。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一)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注销的;(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三)被卫生行政部门

7、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工作程序等相关信息。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受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6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告知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检查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体检人员名单、工艺流程等相关资料,并作为委托协议书的附件双方共同保存。 第十八条 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可能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并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者所

8、在单位出具的职业史证明材料或劳动者自述的职业史,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九条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师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定期参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培训并考核合格。第二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实行主检医师技术负责制,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及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三)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培训并考核合格。每个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具有一名以上主检医师。7第二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的职责:(一)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控制,保证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职业

9、健康监护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二)综合分析各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作出职业健康检查结论,提出医学处理意见并签名;(三)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咨询和解释工作。第二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完成劳动者个人健康检查报告和本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委托,综合分析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监测资料,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防护措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出具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

10、括劳动者个人健康检查报告和本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8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还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并保护其个人隐私。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

11、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做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居民健康卡发放和使用工作。第二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长期保存。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书面告知材料,包括劳动者个人健康检查报告、本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包括劳动者个人健康检查结果汇总、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名单、职业禁忌作业人员名单、疑似职业病病人名单等);(四)其他有关材料。9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

12、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度执行情况;(二)职业健康检查的类别和项目;(三)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四)疑似职业病报告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第三十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至少每半年监督检查一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将审批、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相互通报,保证工作的有效衔接。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复10制有关资料,职业健

13、康检查机构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投诉、举报机制,履行保密义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罚:(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第三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进行处罚。第三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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