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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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严肃校纪校规,规范教职工的行为,保证教职工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 18 号令)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教职工违纪的,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三条 给予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

2、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四条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教职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 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七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 个月;记过,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 个月。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

3、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第十条 教职工主动交代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一条 学院(部、中心)、单位(部门)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学校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三章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第十二条 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的

4、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危害国家、学校和教职工利益,依照规定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行为。第十三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

5、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第十四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领导干部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决定, 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命令的;(三)拒不执行学校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四)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五)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或者拒不

6、接受审计的;(六)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在干部、职工的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调整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利用工作之便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的;(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第十五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定,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给国家、学校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二)未能认真执行学校的相关决议或决定,或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给

7、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损毁学校名誉的;(三)对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四)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五)领导干部对本单位教职工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姑息迁就,造成不良影响的;(六)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八)违反学校关于公章、校名等使用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九)擅自在校外从事兼职活动,不能合格履行岗位职责;或以学校教职工身份在校外从事兼职活动,损害学校利益;或以学校或校内

8、单位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十)其他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十六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职务活动中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第十七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9、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学校财政收入的;将隐瞒、截留收入以各种名义私分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公款私存的;(三)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学校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帐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帐簿或者转为帐外的;(四)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五)严重违反规定乱收费;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六)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学校国有资产的;(七)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10、八)擅自利用学校的无形资产、仪器、设备、场地、房屋、技术资料谋取个人或者小团体利益的;(九)破坏、偷盗学校财物;非法占用学校公共财产,不归还的;(十)违反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挪用、乱用项目经费的;(十一)其他违反财经和资产管理纪律的行为。第十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

11、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他人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将属于学校的职务发明、知识产权的技术及产品对外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转让收益不按规定上交学校的;(六)不认真履行所承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科技开发项目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在研究成果鉴定、项目评审以及学科评估、学位授权审核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八)在职称、职级、职务、履历及荣誉、奖励等申报(请)或填写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九)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十)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第十九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

12、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五)包养情人的;(六)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第二十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二)以殴打、体罚等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三)用信函、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

13、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四)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的;(五)其他侵害师生或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未列举但危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确需追究纪律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本章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第四章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三条 学校管理权限内的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由学校决定。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涉嫌违法违纪,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学校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教职工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职。第二十五

14、条 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教职工的调查、处理:(一)学校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违法违纪性质,确定相应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提出处理意见,由校务部会同相关单位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二)需要立案查处的,由监察办公室依据相关程序办理;(三)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必须在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与被调查教职工本人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四)校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分决定由校务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教职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由校务部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教职工的档案。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受处分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二

15、)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教职工在处分期限内无悔改表现的,可以适当延长处分的期限;在处分期限内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加重处分。第二十八条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自调查之日起 6 个月内做出决定;案情复杂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一)教职工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二)受处分教职工处分期满

16、,应向所在单位(学院、部、中心、部门等)书面汇报受处分期间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处分期间工作表现情况,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由其所在单位对其在处分期间的思想、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符合规定的,提出解除处分建议意见,报校务部;(三)校务部会同监察办公室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解除处分的决定由校务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教职工本人,归入受处分教职工的档案。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第五章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复核和申诉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纪律处分申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受理教职工不服处分的申诉。 仲裁委员会成员主要由纪委、工会、校务等部门相关人员和

17、教职工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第三十二条 受到处分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的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受处分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复核或者申诉的案件,经复查、复核后,应当维持原处分决定的,由监察办公室向申诉人回复;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处分决定的,由监察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复议,重新做出决定。第六章第六章 处分期间的待遇处分期间的待遇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受记过及记过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行政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受处分期间,工

18、资、津贴等待遇按照以下办法处理:(一)教职工受行政纪律处分期间基本工资中岗位工资的处理办法:1、如所受处分为警告、记过,处分前后的岗位工资保持不变;2、如所受处分为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期间的岗位工资按照受处分后本人所在岗位等级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处分解除后的岗位工资等级根据处分后所聘职务及岗位确定;3、违纪教职工如所受处分为开除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二)教职工受行政纪律处分期间,校内绩效津贴处理办法:1、受警告处分的教职工,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扣发校内绩效津贴的 50%,期限为 6个月;2、受记过处分的教职工,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扣发校内绩效津贴的 50%,期限为 12个月;3、受降低岗

19、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教职工,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扣发校内绩效津贴的50%,期限为 24 个月;处分解除后的津贴等级,根据处分解除后所聘职务及岗位确定;4、受开除处分的教职工,从受处分的次月起不再发放校内绩效津贴。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受警告行政纪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级。教职工受记过及记过以上行政纪律处分,处分期为 12 个月以下的给予一次年度考核不称职等级,处分期超过 12 个月的给予两次年度考核不称职等级。教职工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及停发所有待遇,解除其与学校的人事隶属关系。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职工。对于与学校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有违纪行为的,学校将视其违纪情节给予,给予政纪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处理。已经退休的教职工有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若与国家出台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学校研究通过之日起实行,由校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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