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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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林业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林业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林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林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的选题、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鉴定(验收)、归档等内容。省林业厅立项的林业科研项目,执行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选题原则科研项目的选题要符合全省林业科技发展规划,还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一林、果、花生产中急需而尚未解决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关键性的课题。一一一为重大林业建设工程项目服务,并提供科技支撑的课题。一一一其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应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生态

2、效益、社会效益。一一一能为林业生产建设发展提供技术储备的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项目。第四条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项目申请单位申报第二年科研项目时,要会同参加单位填写项目申请书。然后按隶属关系,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单位审查论证、筛选、签署意见后,于当年的 8 月底前报省林业厅科技与国际合作处。申报项目的论证工作由项目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参加论证的人员需有关领域的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一般项目要求 57 人,重大项目酌情增加。承担单位参加论证的人员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论证人员负责对项目申请书中的内容逐条审议,提出意见,履行签字手续,并承担技术保密责任。第五条

3、第五条 科研项目立项科研项目的评审采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或同行专家评议的办法,对申报项目的基础和依据、技术经济意义、研究目标和内容、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和研究条件、推广应用前景等进行认真评议,提出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资金预算,提出年度科研项目计划,由省林业厅批准立项,下达计划。科研项目实施采用合同制,计划下达后的两个月内由省林业厅科技与国际合作处(甲方)与课题承担单位(乙方)和项目保证单位(丙方)签订科研合同,规定各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力,明确考核和奖惩办法。第六条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实施科研项目实施实行分级管理,即省林业厅、项目保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三级管理。省林业厅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和重点课题的

4、管理;项目保证单位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或下属单位承担的项目,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加强指导,掌握课题进展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要组织项目主持人,根据批准的合同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制定研究方案,分配课题经费,做好课题组的协调工作,并及时总结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第七条第七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建立档案制度。档案的内容有:科研过程大事记、协作会议记要、记录、科研原始记录和试验结果、调研资料和图表、数据、照片等。各级管理部门也要分项目或课题立卷存档,保证科技资料的完整。项目承担单位要搞好项目年度总结,每年 12 月底前将当年任务完成情况和下年度的结转计划和实施方案报省林业厅。第八条第八

5、条 科研经费管理省林业厅对科研项目实行按课题任务核定经费总额,分年度拨款并按规定编报预决算,承担单位随年度工作总结,报当年经费决算和下年度经费预算。各有关单位要保证科研经费的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项目保证单位要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有关规定使用经费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九条第九条 项目中期评估省林业厅对立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对项目组织管理、目标任务进展、经费使用、预期前景等进行评价,并以此作为项目调整、终止和撤销的依据。第十条第十条 成果的鉴定(验收)在计划期限内完成的课题,必须于课题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写出技术报告、工作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等材料,提出鉴定(验收)申请。如不能按期鉴定(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须在半年内提交研究工作总结,说明合同任务和实际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未完成任务的原因,并通过项目保证单位(丙方)向省林业厅提出延迟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延期鉴定(验收)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完成日期后 1 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信用管理省林业厅将建立科研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不按期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无正当理由延期鉴定(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进行信用评价,并以此作为承担国家和省科技项目的依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1 年印发的河北省林业局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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