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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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1南宁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教育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教育局机关各科室(以下简称各科室)。第四条第四条 南宁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南宁

2、市教育局机关及各直属学校、二层机构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 2 -导并推动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工作等。第五条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科室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本科室信息公开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第八条第八条 各科室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

3、局机关政府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九条第九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第十条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谁主办,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经过保密审查合格的政府信息方可公开。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 3 -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其制作的政府信息和由

4、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科室应当在起草政府信息时即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领导成员简介、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等组织机构情况;(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教育发展规划、政策、制度,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社会公益事业教育方面的信息;(四)教育年度统计信息;(五)市教育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六)办理涉及社

5、会群众的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七)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八)教育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九)教育招生、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4 -(十)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十一)全市性教育表彰奖励的有关情况;(十二)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第

6、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包括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五)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六)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

7、 5 -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科室应指定具备一定定密知识、有相关行政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对本科室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机关

8、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一)本机关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二)市民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三)新闻发布会、市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6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渠道。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一)信息拥有的科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的建议;(二)信息拥有的科室应及时将拟公开的信息送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

9、小组办公室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授权信息拥有的科室审核公开;(三)本细则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信息拥有的科室提出公开建议,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的科室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我局

10、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信息拥有的科室代为填写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7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有责任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

11、间;(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经检索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依法不属于市教育局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七)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八)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 8 -复受理。(九)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如本机关为牵头制作信息的,在收到

1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十)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市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信息拥有的科室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要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13、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 9 -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机关更正。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本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14、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本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对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本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本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各科室处理信息公开申请需要收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第

15、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分别与目标考核、公务员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相结合。对违反各项公开制度和规定的,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由局纪检监察室和局绩效办负责对局机关政府- 10 -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每年 1月 31 日前在规定渠道公布局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4.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

16、运行情况。5.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6.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主动向市民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等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情况;7.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1.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2.接待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各科室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 11 -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

17、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科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各直属单位在提供社会

18、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参照本细则执行,并应根据本单位、本学校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南宁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2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3 -附件 2南宁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第三条 由本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19、的原则。由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业务科(室)负责公开;本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业务科(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由本机关及其他一个或一个以上同级行政机关联合制作并属于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如本机关为牵头制作信息的,由本机关负责公开。第四条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应经本机关批准,信息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第五条第五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 14 -面征求所涉及

20、行政机关的意见。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机关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第六条第六条 如有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七条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5 -附件 3 南宁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1、第三条第三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第五条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履行审查审批手续。第六条第六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6 -第七条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一)中

22、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第八条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第九条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

23、信息;(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六)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第十条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17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或者提供部门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二)局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三)局主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

24、开。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五)局主管领导的签名、日期;(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科(室)和各直属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 18 -开”等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

25、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需申请确定信息的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二)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

26、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本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 19 -工作规定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

27、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本机关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 -附件 4南宁市教育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做好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的信息;或者不完全,容易引起片面理解,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第四条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责任明确、处置迅速、

28、控制得当”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 本机关各科室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第六条第六条 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第七条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21 -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第八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

29、下列程序进行审批:(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以市人民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以本机关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

30、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加强与通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的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2 -附件 5南宁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和管理,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三条第三条 考评工作由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第四条 考评对象是本机关各科室和各直属单位。第五条第五条 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31、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发布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二)是否按时完成本机关布置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专项工作;是否及时发布、更新政府信息;是否按规定答复或落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是否按时上报政府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等。 第六条第六条 考核方法包括月度检查、季度督查、年终考核。 第七条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别与目标考核、教师绩效考评、公务员绩效考核、效能建设考核相结合。对违反各项公开制度和规定的,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八条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3 -附件 6南宁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证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

32、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第五条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33、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4 -第六条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本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做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

34、人不承担责任。(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第七条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单位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该单位及负责人当年在依法行政方面的评优、评先资格;(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第(二)项处理外,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第八条

35、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 25 -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要将处分决定抄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第九条第九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6 -附件 7南宁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和办事公开工作制度为促进本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和办事公

36、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中央、自治区和我市关于全面建立办事公开制度、深入推进办事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第一条 实施范围和主体是本机关各直属事业单位。第二条第二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以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和便民利民为目标,紧紧围绕拓展内容、规范程序、完善载体、深入基层、有效监督,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进基层工作,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有效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促进公共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是指市教育局直

37、属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教育信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第四条第四条 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和有力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在办事公开中落实决策、执行、管理、- 27 -服务、结果公开的要求(以下简称“五公开”),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及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第五条第五条 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一)单位介绍类。包括单位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办公时间、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

38、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二)政策规章类。包括中央、自治区和我市各级惠民政策及贯彻落实情况;行业性的政策、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三)工作动态类。人事、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规划计划、工作动态等信息。(四)服务指南类。包括办事服务事项目录,目录应当包括实施主体、事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性质、办理时限等。办事事项、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办事结果;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五)收费项目类。包括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及缴费办法。(六)监督投诉类。包括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

39、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等。- 28 -(七)涉民决策类。包括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如资源短缺、突发事件、服务事项临时变更及处理措施等;收费项目的确定和调整、资助政策的调整等。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第六条 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制度。制作信息时,应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程序,在办文笺及办文系统中固定设置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环节,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

40、予公开三类信息公开属性,拟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第七条第七条 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第八条第八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信息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政府信

41、息公开和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 29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市教育局或者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九条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公开:(一)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或单位网站;(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四)市民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五)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新闻发布会;(七)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八)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第十条第十条 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

42、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当在每年 1 月 20 日前向市教育局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办事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应当编制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按国家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内容。- 30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43、 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报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应当对备案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进行审查,发现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应要求原编制单位改正,原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和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信息公开内容,其活动可依照南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直属事业单位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44、织的举报、投诉,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直属事业- 31 -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职责、承诺的;(二)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

45、公开目录及办事服务信息的;(三)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四)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内容的;(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七)违反本制度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须成立信息公开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接待、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定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的责任制度、审议制度、评议制度、保密制度、备案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信息整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信息公开申请

46、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办事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南宁市教育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 32 -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直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南宁市教育局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直属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市教育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3 -附件 8 南宁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上报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

47、权,加大对政务公开工作典型的宣传力度,建立公正、透明、快捷的政府公开信息管理体制,推动全市教育系统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报送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计划,意见或建议,机构、人员变动等。既可报送单项工作信息,也可报送综合信息。第四条第

48、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报送以分级报送、分级管理、及时准确为原则。第五条第五条 本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应确定 12 名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员,负责本科室、本单位的政务公开信息采集、筛选、整理、上报、传输、反馈和存储工作,建- 34 -立起政务公开信息上报工作机制。第六条第六条 信息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以及较强的保密意识;热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把握大局,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能及时发现、捕捉、报送各类政务公开信息;有较强文字综合能力,具备应用计算机输入、传递和接受信息的操作技能。第七条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上报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

49、围绕市教育局和本单位中心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上报政府信息。上报信息要层次深、质量高,包括能够反映开展工作的图片。第八条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上报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注重质量,全方位、多领域、多角度地提供和收集、整理信息,紧紧围绕政务公开工作及时编写和传输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真实性、完整性。第九条第九条 各直属学校、二层机构每年至少向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4 条信息,上、下半年至少各 2 条。报送信息时,要注明报送单位名称和通讯员姓名。所有上报信息应以书面形式为主,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名后上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专用邮箱()。第十条第十条 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信息上报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及时通报各单位信息上报工作情况。对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上报的,责令其改正。- 35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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