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C072014与CNAS-RC072011差异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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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NAS-PD02/14-B/0第 1 页 共 5 页CNAS-RC07:2014 与与 CNAS-RC07:2011 差异对照表差异对照表(2014-8-8-征求意见稿阶段) CNAS-RC07:2011(修订前)CNAS-RC07-2014(修订后)序号序号条款号内容条款号内容备注备注1标题具有境外关键关键场所的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标题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 认可规则删除 关键2前言前言详见 征求意见稿编辑性调整,注 明 IAF MD12 的 应用,调整标题、 范围、定义及资 料性附录等信息。3全文 多处境外关键关键场所全文 多处境外场所根据 MD12,文 件范围不仅限于 境外关键场所的

2、认可要求。统一 调整42规范性引用文件2详见 征求意见稿删除对 GB/T27000/27011 及 RC02/RC03 的 引用。53GB/T 27000,GB/T 27011、CNAS-RC01 和 CNAS-RC05 中给 出的术语和定义以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规则。3CNAS-RC01 和 CNAS- RC05 中给出的术语和定义 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规则。删除对 GB/T27000/27011 的引用。63.1境外关键场所境外关键场所 认证机构的满足 以下条件的物理场所:(1)位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以外,或 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 湾地区。 (2)在该场所

3、 进行的活动,或由该 场所进行控制的活动, 决定或证实了认证机 构实施认证的有效性, 例如该场所进行了 CNAS-RC05 中定义 的“关键场所”能够 开展的关键活动。3.1境外场所境外场所 认证机构在其总部所 在国/境外的国家和地区设 立的实施认证和(或)管 理认证活动的场所。 注 1:可以是总部位于 中国境内的认证机构在中 国以外或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设立的场所;也可以是总部 位于中国以外或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的认证机构,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场所。 注 2:是否为境外场所与该 场所的组成(如办公室、人 员等)或其与认证机构的法 律关系(如分包、

4、授权等)无内容变更CNAS-PD02/14-B/0第 2 页 共 5 页序号序号CNAS-RC07:2011(修订前)CNAS-RC07-2014(修订后)备注备注条款号内容条款号内容认证机构的物理 场所是否是境外关键 场所,与该场所的组 成(如办公室、人员 等)或其与认证机构 的法律关系(如分包、 授权等)无关。 注:认证机构的总部和 CNAS-RC05 所定义的 “关键场所”,如果位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 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 区,是境外关键场所。关。资料性附录 A 就认证 机构与其国外实体和子公 司之间可能的关系给出了示例。73.2远程人员远程人员 为认证机构在境外

5、实 施认证活动,且不在认证 机构境外场所工作的内部 的或外部的人员。新增83.2当地认可机构当地认可机构境外关键关键场所所处经 济体内的 IAF/PAC MLA 签约认可机构。3.3当地认可机构当地认可机构境外场所所处经济体内的 IAF/PAC MLA 签约认可机 构。删除 “关键”94总则本章内容删除105.1.15.1.1 认证机构在申 请认可时,应提供 CNAS-RC01:2006 的 5.1.2 要求的文件和材 料,并以书面形式详 细说明所有境外关键 场所的名称、地址、 组成、活动及其与认 证机构的关系。4.1.14.1.1 认证机构在申请认 可时,除了提供 CNAS- RC01认证机

6、构认可规则 的要求的文件和材料外, 还应提交以下信息: 1)认证机构颁发经认可 的认证证书的国家和地区, 以及在每个国家和地区的 发证数量; 2)认证机构境外场所的 数量,各场所颁发经认可 的认证证书的数量,以及 各场所与认证机构的关系;3)认证机构配有远程人 员的国家和地区,在每个 国家和地区实施认证活动 的远程人员的数量;远程 人员所覆盖的不同国家和根据 MD12 要求, 对申请要求修改 明确。CNAS-PD02/14-B/0第 3 页 共 5 页序号序号CNAS-RC07:2011(修订前)CNAS-RC07-2014(修订后)备注备注条款号内容条款号内容地区的数量; 4)认证机构设立的

7、从事 关键活动的境外场所,或 对实施关键活动的远程人 员进行管理的场所; 5) 认证机构为管理境 外场所 (或远程人员)采取 的措施,以及对其认证活 动风险的管理(注:这些 活动可以是非关键活动);6) 认证机构是否获得当 地认可机构的认可; 7) 在一个场所管理其所 在国以外的其他场所或远 程人员的情况; 8) 认证机构有无被当地 认可机构暂停、撤销的情 况,以及被当地监管部门 处罚的情况。115.1.2- 5.1.34.1.2- 4.1.3详见 文件征求意见稿 (条款号调整)将涉及“境外关 键场所”调整为 “境外该场所” 其他未调整124.2评审准备评审准备 CNAS 对认证机构提交的 申

8、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 认可评审范围并策划认可 评审方案。CNAS 对认证 机构的评审方案管理覆盖 其当前的认可周期,以确 认其在认可范围内所有实 施认证活动的场所(和远 程人员)与相关标准要求 的符合性。增加135.2.1- 5.2.34.3.1- 4.3.2详见 文件征求意见稿 (条款号调整)将涉及“境外关 键场所”调整为 “境外该场所” 其他未调整144.3.4- 4.3.8详见 文件征求意见稿 (新增 5 个条款)新增156.1-6.25.1-5.2详见 文件征求意见稿 (条款号调整)将涉及“境外关 键场所”调整为 “境外该场所”CNAS-PD02/14-B/0第 4 页 共 5 页序号

9、序号CNAS-RC07:2011(修订前)CNAS-RC07-2014(修订后)备注备注条款号内容条款号内容其他未调整166.3境外关键场所如为认 证机构总部,其名称 和地址等信息在认可 证书正文中予以描述; 如为分场所,其名称 和地址等信息在认可 证书附件中予以说明。5.3CNAS 可以根据评审结果, 决定对认证机构的认可范 围限定在某些地理区域或 场所。CNAS 参照 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 可规则对认证机构及其 境外场所颁发认可证书, 并在认可证书中注明认证 机构的总部和从事关键活 动的场所。内容变更176监督和复评 监督和复评时,CNAS 按照评审方案并参照CNAS-RC0

10、5多场所认证 机构认可规则中关键场 所的抽样方法对 4.3.4 所述 的境外场所实施评审。 6.1 在每一个认可周期内, CNAS 至少对 4.3.4 所述的 境外场所实施一次评审。 6.2 对于 4.3.4 所述境外 场所以外的场所,CNAS 将在一个认可周期内对有 一定代表性数量的场所进 行抽样。 6.3 认证机构应识别 4.1.1 所述信息的变化并及时通 报 CNAS,以便 CNAS 每 年对评审方案进行审查。新增187.17.1 认证机构应有形 成文件的程序,以确 保在获得 CNAS 认可 后新设立的境外关键 场所将符合 CNAS 认 可要求。CNAS 在初 次认可评审中对该程 序进行

11、评审和确认。删除197.27.2 认证机构获得 CNAS 认可后,可依 据 7.1 所述程序设立新 的境外关键场所。 CNAS 依据 CNAS-7CNAS 按照 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 可规则对认证机构新设 的境外场所予以认可。内容调整CNAS-PD02/14-B/0第 5 页 共 5 页序号序号CNAS-RC07:2011(修订前)CNAS-RC07-2014(修订后)备注备注条款号内容条款号内容RC05多场所认证机 构认可规则规定的 程序对新设境外关键 场所予以认可。2088详见 文件征求意见稿将涉及“境外关 键场所”调整为 “境外该场所” 其他未调整219认可后的情况通报认可后的情况通报获准认可后的认证机 构应按照 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 通报规则就其认可 后的变化情况通知 CNAS。未能按要求通 报的,CNAS 根据CNAS-RC02认证机 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采取相应措施。删除 相关已在其他规 范中明确。22附录 A详见 文件征求意见稿增加 IAF MD12 附录填表说明: (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 (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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