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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规定(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稽查执法力量,规范委托调查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中国证监会依法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实施部分案件的调查取证。第三条【委托的方式】 中国证监会委托交易所对部分涉嫌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
2、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采用一事一委托的方式,委托交易所对涉嫌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第四条【委托的执行】 交易所在委托的范围内,应当以中国证监会的名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实施案件调查;调查终结,将证据等案件材料移交中国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或其指定的派出机构复核后,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交易所受托实施案件调查,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2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措施,但需要采取查封、冻结、封存等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中
3、国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依法办理。第五条【持证上岗】 交易所应设立专门的部门从事受托案件调查,其工作人员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中国证监会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从事案件调查工作。第六条【禁止转委托】 交易所应当自行完成受委托的案件调查事项,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七条【监督指导】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案件调查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委托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法律责任】 交易所未根据委托实施案件调查,或者超越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实施案件调查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委托,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交易所的工作人员执行案件调查任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或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 2014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