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2055366 上传时间:2019-11-20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4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doc(15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1附件附件 1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3 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第四条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

2、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2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

3、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第二章 继续教育管理体制第五条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全国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3第六条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

4、续教育实施办法;(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本地区不同类别和层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七条第七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4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执行。第八条第八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三章 继续教育对象第九条第九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第十条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

6、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5(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会计人员。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

7、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第四章 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会计信

8、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6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其他形式。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形式。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形式主要有:(一)参加在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和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和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三)参加在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和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四)

9、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五)参加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七)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培训形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其他形式主要有:(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7(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

10、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ISS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五)公开出版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会计类书籍;(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

11、息化水平。第五章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 24 学分。8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在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和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 1 学分;(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和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 1 学分;(三)参加在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和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

12、,每学时折算为 1 学分;(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 1 学分;(五)参加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 1 学分;(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 1 学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9(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 24 学分;(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13、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 24 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所有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 24 学分;(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 24 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 20 学分,第二、第三作者每人折算为 16 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 8 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的会计类论文,每篇论文折算为 24 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 20 学分,第二

14、、第三作者每人折算为 16 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 8 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有国际标准书号的会计类书籍,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 24 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 20 学分,第二、第三作者每人折算为 16 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 8 学分;10(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的,折算为24 学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

15、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且办理调出登记的时间距离当年度末不超过 3 个月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办理调出登记的时间距离当年度末超过 3 个月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培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应当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第六章 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16、11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

17、度;(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第七章 继续教育师资与教材12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

18、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不同类别和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

19、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13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第八章 继续教育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

20、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 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1、。14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予以通报:(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第九章 附则15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2006年 11 月 20 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献 > 管理制度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