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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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一、行政执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单单位名称:位名称:清丰清丰县县住房和城住房和城乡乡建建设设局局执执法主体法主体类别类别:法定行政:法定行政执执法机关法机关作作为执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法主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7.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9.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2、乡规划法办法第四条10、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第十五条11.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12.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质量条例第六条1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14.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1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一条1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四条17.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18.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五条1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20.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三条2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2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五条2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24.建

3、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2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2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2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28.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29.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四条30.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五条3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3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四条33.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四条3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三条二 、行政执法依据(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类别序号名 称制定机关施行日期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03.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0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01.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6.29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8.27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10.1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09.25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01.30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02.01行政法规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07.011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99.03.2

5、62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98.02.06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人大常委会2003.03.01地方 性法 规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人大常委会2010.12.01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1991.9.3 部门规章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1992.12.43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1994.8.154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1995.8.75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1999.2.36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2001.1.17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

6、001.6.18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算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2.19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11.2910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3.511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9.1312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3.12.17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计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2.314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3.1915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0.10.1816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07.091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992.01.0118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7、办法建设部、国家计委1991.08.231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建设部2000.03.29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2004.12.012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0.04.072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2000.06.3023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2000.08.252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09.012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06.0126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03.0

8、127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08.2928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01.07.0529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003.05.013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03.08.011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2009.01.012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2003.03.01政府规章3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2008.07.01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一、行政许可(共一、行政许可(共 1212 项)项)1.城市、镇规划区内建

9、设用地规划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

10、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2.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

11、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3.按照国家规定需

12、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

13、、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5.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14、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

15、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7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法律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

16、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8.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

17、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9.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六条、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 号)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10.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设施审批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条第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11.城市

18、排水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2004第135号第六条第六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接通和准备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2、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3、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和地方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5、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19、6、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 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7、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 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8、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 3 条规定的标准。12.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98 号)第四章、第三条第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

20、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二)、行政(二)、行政处罚处罚(共(共 151 项项)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处罚种类: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2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无资质证书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

22、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3、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

23、处罚种类:警告、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24、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4、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者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以及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

25、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6、,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所提交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处罚种类:警告、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处罚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6、对未

27、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处罚种类: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7、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种类:限期拆除、可处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

28、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8、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种类:限期拆除、可处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9、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种类:限期拆除、可处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

29、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10、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处罚种类: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

30、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1、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

31、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1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

32、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1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33、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处罚种类:

3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1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5、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处罚种类:警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17、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处罚种类: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评标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36、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

37、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

38、、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0、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处罚种类:取消二年至五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

39、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21、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罚款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2、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处罚种类:警告、取消评委资格、罚款处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

40、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23、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处罚种类:警告、

41、罚款处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24、招标人没有正当理由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

42、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5、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投

43、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

44、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6、评标过程中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

45、影响评标结果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27、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

46、标投标办法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28、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

47、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处罚种类:警告、取消其1年内的申请资格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资

48、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机构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30、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 3 万元罚款。3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 3 万元罚款。3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

49、、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 3 万元罚款。33、依法必须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组织设计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一十五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一十五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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