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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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分成水中央分成水资资源源费费使用管理使用管理暂暂行行办办法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提高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效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20087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是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并按比例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全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

2、发。第三条第三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安排使用。第四条第四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实行项目管理,分为中央本级项目和地方项目。中央本级项目是指纳入水利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门预算的项目;地方项目是指水利部确定的由地方承担的项目,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支持。第二章第二章 使用范围使用范围第五条第五条 根据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20087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央分成水资源费用于以下方面:(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包括水资源科学考察与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水权制度建设;水资源管理

3、标准体系建设;水资源重大专题及政策法规研究等。(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包括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管理与取水许可监督实施;水政执法和水事纠纷调处、水资源调度等。(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包括水功能区管理;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管理、保护与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河湖水系联通等。(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包括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设计、开发、设备购置与运行维护;水资源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水资源信息采集、传输、发布、维护等。(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包括节约用水政

4、策法规制定;用水定额管理;节水标准体系建设;节水和非常规水源利用的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等。(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包括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宣传、奖励以及水资源管理人才培训与交流等。(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及其他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有关事项。第六条第六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办公费、设备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用车船费、燃料动力费、交通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宣传奖励费、劳务咨询费、委托业务费、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等。(一)办公费:是指为开展项目而购置的日常办公用品的费

5、用以及印刷、出版、资料、文献检索及知识产权费用等。(二)设备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租赁、维护和升级改造费用;信息系统设计、开发、集成和软件购买费用;为应对和预防危害供水安全、水事纠纷等突发性事件购置、租赁应急设备、装备以及工作补助的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测、采集、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专用车船费:是指购置、运行和维护水资源监测、监察以及应急净水等专用车船而发生的费用。(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运行相关大型仪器设备等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六)交通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

6、中需要支付的交通工具的租用、燃料、维修、过桥过路、保险费用以及外埠差旅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七)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中为组织开展业务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八)培训费:是指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培训而支出的费用。培训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九)宣传奖励费:指开展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而发生的费用。(十)劳务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

7、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十一)委托业务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外单位协助完成项目部分业务工作而支付的费用。(十二)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是指水资源监测、计量以及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第七条第七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一)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福利等;(二)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三)修建楼堂馆所;(四)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五)其他与本办法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第三章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批复项目申报与批复第八条第八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分成水资源费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库。第九条第九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年度实施项目由

8、水利部根据中央分成水资源费项目规划,结合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确定。第十条第十条 中央本级年度实施项目由水利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分别组织申报、实施。地方年度实施项目由水利部商财政部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预算控制数;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水利部、财政部申报;水利部负责组织对地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报财政部审定。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省级水利部门根据下达的项目与资金,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验收资金监

9、督与检查验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央分成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申报、选择承担单位及确定预算额度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并将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水利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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