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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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连云港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和过程控制,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各级政府批准,由本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上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县(区)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

2、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内容:(一)专项资金申报和分配程序以及资金拨付情况;(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三)专项资金涉及的财税政策和财经法规执行情况;(四)其他应当监督管理的内容。- 2 -第五条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事前项目审核、事中资金使用监控和事后绩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对专项资金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管理。第二章 监督职责分工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财政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专项

3、资金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履行专项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第七条 财政业务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财政业务管理机构主要通过审批审核、网络监管、跟踪问效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一)依托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对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参与重大专项资金项目论证评审,会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方案。(二)会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完善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三)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确定的项目内容组织项目实施;督

4、促- 3 -指导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加强管理,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四)监督和跟踪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和评价问效机制,动态掌握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信息公开机制,不断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职责财政监督检查机构主要通过专项检查、网络监控和绩效监督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一)结合财政中心工作,每年从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择项目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专项资

5、金开展绩效监督检查。(二)按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对财政业务管理机构的专项资金日常监管情况实施再监督,重点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内部监督检查。(三)依托专项资金监管平台或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对重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通过数据分析核查,及时发现资金异动,纠正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主要通过项目审批审核和日常监管方式开展监督管理。- 4 -(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申请单位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资金项目论证评审,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项目预算和实施方案。(二)要定期检查

6、专项资金使用或项目开展情况,加强项目管理,及时纠正项目实施中存在问题,保证项目按要求完成、相关政策落实到位,专项资金切实发挥效益。(三)每年年中、年底前应向财政业务管理机构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具体说明专项资金的到位、用途、结余等情况。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一)要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二)要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金使用中的问题,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三)建立资金使用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年中、年底前应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便于

7、相关部门实施日常监管。(四)要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管理。对财政投资的基建项目,要落实项目建设制度,保证项目按期、按要求完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完毕,要及时办理项目验收和竣工决算。- 5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江苏省财政检查工作操作规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组织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时,应组成三人以上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监控、调查、检查、评价等方式,综合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8、,按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取证工作。第十四条 检查组要根据检查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地填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出具财政检查报告,并履行复核程序。第十五条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材料,必要时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检查结论和查出问题,依法对相关部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出具处理处罚决定或整改意见。第十七条 资金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第四章 结果利用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中存在以下违法违纪问题的,财政部门

9、可视违规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或按有关规定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下发处理处罚决定。(一)未严格履行审批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二)未按预算批复、财政国库管理及各类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的;(三)申报专项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四)未履行日常监管职责,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的;(五)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范围和用途,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六)专项资金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项目绩效不佳的;(七)其他违

10、法、违纪、违规行为。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反馈财政监督检查结果。针对部门单位存在的管理问题下发整改意见,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保证监督检查成果落实到位。- 7 -第二十条 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处理处罚决定,认真纠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高度重视监督检查结果利用,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堵塞管理漏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内部要建立健全监督协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提高财政监检查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一)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要及时向财政业务管理机构反馈专项检查、绩效监督和内部监督检查的结果,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督促其完善相关

11、制度办法,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二)财政业务管理机构要配合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做好对部门单位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将监督检查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调整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促进监督成果的综合利用,避免重复检查。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的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工作纪律- 8 -第二十三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第二十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吃请和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严禁将应承担的检查工作费用和个人支出转嫁给被检查单位。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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