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级社会组织负责人任前公示制度(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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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市级社会组织负责人任前公示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市级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珠海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任职前的公示。第三条【负责人范围】本制度所称社会团体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监事长(监事);社

2、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理(董)事长、副(董)理事长、监事长(监事),基金会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第四条【实施主体】珠海市民政局负责市级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的公示工作。第五条【公示平台】市级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统一通过珠海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对外进行公示(http:/ 15日内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拟任负责人名单以及相关资料;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当在召开相关会议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拟任负责人名单及相关资料。第七条【公示内容】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公示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名称、社会组织类别、业

3、务主管单位、拟任负责人姓名、性别、拟任社会组织职务、本人所在单位及职务、任职原因等。第八条【公示期间】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公示时间为 5个工作日。第九条【异议处理】公示期间,对公示的拟任负责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由市级民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复核,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经查实有虚报、瞒报情形的,取消拟任资格。第十条【监督举报】社会各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未按本制度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二条 本制度由珠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二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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