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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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16 号(2008 年 8 月 20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16 号公布;根据2012 年 5 月 21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48 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生产、使用、管理以及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节约土地

2、和能源等特性,不采用传统窑体和技术烧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筑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第六条 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坚持节地、节能、利废和环保的原则

3、。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钢渣、尾矿、页岩、砂、河道淤泥等为原料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逐步淘汰以黏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第七条 本省重点发展推广下列新型墙体材料:(一)粉煤灰、煤矸石、页岩等烧结多孔砖、空心砖;(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三)混凝土多孔砖、小型空心砌块;(四)轻质、复合、保温墙板和整体式墙板;(五)粉煤灰掺加量70%(重量比)的烧结砖;(六)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适时发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优化升级。第九条

4、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墙体材料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影响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第十条 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型墙体材料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推广使用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一条 除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保留条件的黏土砖瓦窑厂外,禁止生产黏土砖。除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偏僻山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原

5、料缺乏地区外,禁止新建黏土砖生产线。禁止以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为名,在砂石料、工业固体废物及河道淤泥中大量掺配黏土生产实心或多孔黏土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掺配黏土的比例标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取土、破坏耕地生产黏土砖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第十二条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以及规划区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建设工程外,禁止在墙体中使用实心黏土砖。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时限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中使用新

6、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住房)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省、省辖市、县(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专项基金应当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墙体材

7、料改革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辖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及时足额向上级财政部门解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逾期不缴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在办理结算时扣缴入库。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使用合格新型墙体材料并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和墙体节能效果确定退还预缴的专项基金比例。具体返还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黏土砖生产线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

8、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求或者同意使用实心黏土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实心黏土砖的实际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 30 元以上 5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 3 万元。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 0.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数额。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

9、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二)对违反规定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建设工程,办理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开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三)发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48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 2012 年 3 月 30 日省政府第 10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 郭庚茂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河南省人民政

10、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保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 2 件予以废止,24 件予以修订。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省政府决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附件 2省政府决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二十、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08 年 8 月 20日省政府令第 116 号公布)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 0.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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