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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1.将手机、资料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2.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3.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5.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6.在桌椅、文具、肢体上或其它处所,书写有关信息的;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8.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9.故意损
2、坏试卷、答题卡(纸) ,或将试卷、答题卡(纸) 、草稿纸带出考场的;10.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1.抄袭、协助抄袭的;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卡(纸) 、草稿纸等的;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三)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 2 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1.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2.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3.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4.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四)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 2 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四、对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人员,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五、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六、本规定 2 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期限,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