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接收应届毕业生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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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发布北京语言大学选聘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单位:2013 年我校制定了北京语言大学选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经过一年运行,在综合各方意见后,学校对原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并经 2014 年 12 月 2 日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讨论通过,现发布实施。校人通字201419 号北京语言大学选聘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提高选聘人员质量,从制度上保证选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选聘人员包括:应届毕业生(就学于中国境内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参加当年派遣的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后出站人员和调入人员。第三条 指导思想根据学校事

2、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选聘品学兼优、高素质人员,为学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第四条 基本原则1.优化队伍,按岗选聘。以教师为主体、以队伍整体优化为核心、以编制和岗位为依据,根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有计划地选聘各类人员。22.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选聘工作既满足学校优势、特色学科需要,支持新建学科发展;又要从整体结构着眼,优化队伍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确保人力资源配置的科学合理。3.公开选拔、择优录用。选聘工作要坚持公开选拔、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面试和综合考察,对应聘人员的基本素养、专业水平、发展潜力进行综合评定,择优录用。4.注重能力、注重经历。选聘工作要

3、注重选聘人员的学术能力、工作能力、国际交流能力,同时也要注重选聘人员的教育经历、学术经历。第五条 学校选聘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奉献精神;3.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发展潜力;4.学校选聘的应届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须具有博士学位,特殊专业及岗位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方可适当选聘硕士毕业生;京内调入人员,原则上需具有博士学位,如相关工作经验丰富,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适当选聘硕士毕业生;5.国内应届毕业生具有硕士学位的,年龄不得超过 30岁(含),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龄不得超过 35 岁

4、(含);留学归国人员具有有硕士学位的,年龄不得超过 30 岁(含),具有3博士学位的年龄不得超过 40 岁(含); 6.选聘人员的普通话和外语水平能够达到相应岗位要求;7.具有国(境)外教育经历者优先选聘。第六条 学校不选聘定向类型的应届毕业生。第七条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选聘工作的规程制定、拟定年度选聘计划、监督用人单位选聘程序、处理用人单位选聘争议,人事处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第八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选聘计划、组织综合考核、确定拟留人选。具体流程如下:1.根据学校的选聘原则和条件,制定本单位选聘计划,该计划应由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计划内容及制

5、定的依据和程序须在单位内公示。2.每年 10 月下旬将本单位选聘计划报人事处汇总,提交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3.当年选聘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予以发布,人事处配合用人单位做好信息发布和收集工作。4.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综合考核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察评议,综合考核组构成需在单位内公示。应聘教学、科研岗位的,综合考核组通过面试、试讲等环节考察应聘者的专业技能和科研能力,形成评议意见,综4合考核组构成中应包含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教学委员会所有成员、专业教师代表、领导班子成员。应聘管理岗位(含学生辅导员)、教辅岗位的,综合考核组通过面试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行政能力,形成评议意见。5

6、.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条件确定参加综合考核人选,每个岗位的考核人选一般不应少于 3 人,人选确定的依据和程序应在单位内公示。6.用人单位组织的面试、试讲、评议过程需通知人事处参加。7.选人用人单位向主管或联系校领导汇报综合考核组评议意见后,确定岗位考察人选,进行体检,并由本单位和人事处对人选进行双向外调,主要考察人选的学风、道德品质等,如有学术不端或弄虚作假行为可一票否决。外调合格后方可作为各单位拟聘人选上报学校。8.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第九条 领导小组可根据学科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5组织特需岗位的选聘工作。第十条 人事处组织对各单位上报的拟聘人选进行外语能力测试,并进行集体谈话,讲明学校相关政策,明确学校对选聘人选的要求,将符合岗位要求人员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办理接收手续。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人事处2014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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