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国土资源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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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内蒙古自然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内蒙古自然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与管理,加强对自然资源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管,推进自治区自然资源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自然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自然资源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资源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管理。通过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

2、土地市场信用、矿业权市场信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自然资源中介服务市场信用和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信用在内的行政审批信息和行政表彰、行政处罚信息的有效征集与发布,促进信用信息在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应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是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具有管理职责的单位、协(学)会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反映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相关数据和资料。第四条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其委

3、托的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全区信用信息征集、整理、加工和公示等工作。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部门信用信息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受厅委托,自治区自然资源信息院为厅属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负责自治区自然资源信用信息平台和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可控的技术、服务措施,确保信息安全;负责全区信用信息的征集、公示、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第六条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信息(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行

4、政许可信息、年检、年审及备案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本信息;涉及自然人基本信息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十五条规定执行。信用信息包括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良好信息主要包括:盟市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盟2市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开展诚信创建活动中被授予的诚信典型荣誉信息;基本信息可通过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内蒙古)系统下载获得;信用信息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中产生的信息。相关部门公示共享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作为自然资源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招投标、政府采购及其有关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涉及自然人的良好信息包括:盟

5、市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授予的荣誉、表彰信息;参与各级政府、旗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无偿献血、慈善捐助活动等信息;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受到褒扬的其他良好信息。不得采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归集和未经本人同意归集的信息。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的不良信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市场主体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规定确定。主要包括:1 土地出让金、矿业权出让收益及使用费欠缴信息;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自然资源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信息;3、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信息;

6、5、被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处以行业禁入信息;6、被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列入异常名录信息;7、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罚、行政处罚、行业禁入处理的信息;8、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七条 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市场信用信息、矿业权市场信用信息、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自然资源中介服务市场信用信息和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信用信息。第八条 土地市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和履行义务内容信息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信息主要包括合同编号、签订时间、宗地代码、面积、位置、用途、出让期限、出让金数额和支付期限、动工期限等。履行义务信息

7、主要包括支付出让金、动工开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复垦、遵守交易规则、行政处罚、失信惩戒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九条 矿业权市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合同内容信息和履行义务信息。探矿权出让合同内容信息包括合同编号、签订时间、勘查矿种和期限、勘查区块范围、探矿权出让收益等费用和支付期限等;采矿权出让合同内容信息包括合同编号、签订时间、开采矿种和期限、矿区范围、采矿权出让收益和支付期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等信息;履行探矿权义务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履行矿业权公示、支付取得探矿权各项费用、实施勘查、勘查治理、遵守交易规则、行政处罚、失信惩戒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履行采矿权义务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履

8、行矿业权公示、支付取得采矿权各项费用、实施采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土地复垦、遵守交易规则、行政处罚、失信惩戒以及其他有关信息;3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测绘服务合同内容信息、履行义务信息、行政处罚、失信惩戒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中介服务市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土地规划服务、土地价格评估服务、土地登记代理服务、矿业权价格评估服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以及其它中介服务市场信用信息。自然资源中介服务市场信用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中介服务单位资质、执业许可、中介服务合同基本内容、履行中介服务合同和遵守交易规则情况、行政处罚、失信惩戒以及

9、其它有关信息。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实施地质勘查以及其它工程项目信用信息。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信用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单位资质、执业许可、履行工程项目合同、遵守交易规则情况、行政处罚、失信惩戒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第十三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按照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的统一数据编码和交换接口标准,建立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互通,自治区、盟市、旗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相连的全区统一的自然资源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服务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自治

10、区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负责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委托自治区自然资源信息院作为工作机构,负责厅本级信用信息征集、整合、交换、公开、保密等管理工作,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第十四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以加强批后监管为重点,自然资源信用信息征集的主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制作、谁录入”的原则确定。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管理形成的信用信息,由承担审批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有关处室(局)负责制作并录入自治区国土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盟市、旗县自然资源行政管理形成的信用信息,由承担审批的盟市、旗县自然资源局的相关科室(股)负责制作录入。相关单位、行业协

11、(学)会管理形成的信用信息,由相关单位、行业协(学)会负责录入。自治区、盟市、旗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行业协(学)会,要结合内设机构的职责划分,将自然资源信用信息征集录入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及其工作岗位。第十五条 征集的信用信息除自治区自然资源信用管理系统能够自动生成的以外,负责信息录入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于信息生成 5 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准确、完整录入自然资源信用管理系统。信用信息录入时,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信用管理系统提示进入自然资源审批管理系统或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蒙古),调取或查询录入信用管理相对人名称、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逐项录入信息事项、事项履行状态

12、、有效期限、公开范围等相关信息。4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应当在自治区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标注,注明该信息尚处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状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取消标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相关信用信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相关信用信息。第四章 信用信息披露共享使用第十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将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实施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自然资源信用信息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信用管理系统向自治区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行业协(学)会推送共享。由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向社会

13、公示的自然资源信用信息,依据规定交换到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由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审定发布,实现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信用信息分为公开信息和非公开信息。已经依法通过新闻发布会、互联网以及报刊、广播等方式公开发布的信息,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信息;除此以外的信息,属于非公开信息。信息主体本人或者经信息主体授权,可以查询本人的非公开信息。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用内蒙古”网站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查询向社会发布的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第二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单位、行业协会查询未向社会发布的本

14、人非公开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查询经办人员身份证;自然人查询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受委托查询的,应当持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行业协(学)会应当建立本部门、单位信用信息查询制度规范,建立查询日志,并按照规定保存。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提供查询服务。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行业协(学)会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作出失信认定信息的,应当自信息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当日,以书面或者短信方式通知有关信息相对人,保证其知晓并履行确认程序。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已经知晓的信息除外。决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当先行告知其

15、列入失信名单的理由和依据;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告知其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保证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披露。5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资质认定、政府采购、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专项资金安排等活动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给予优先、优惠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信息主体,应当依法采取加强监管、限制约束措施。(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

16、核查。(二)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第四章 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第二十三条 存在不良信息行为的信用主体,有主动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以向作出违法违规和不良信息行为认定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单位和行业协(学)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土资源信用信息有误、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作出该信息的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行业协(学)会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提出异议信息申请时,应附具相关证据材料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单位或者行业协(学)会收到信用修复或异议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相关信息作出信用

17、修复或存在异议的标注,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第二十五条 经调查核实,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原认定部门、单位和行业协(学)会应当作出信用修复决定,书面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并在不良信息中予以标注。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应当对错误信息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作出维持处理决定,并在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撤消标注;经核查无法确认的,应当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第二十六条 经异议申请或主动发现信息有误作出撤销、变更失信认定和失信惩戒信息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撤销或者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原公示机构,并将相关信

18、息录入自然资源信用管理系统。第二十七条 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自治区自然资源信息院负责厅本级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请的审查及复核工作,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于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复核意见,报自然资源厅同意后,交由有关部门、单位、协(学)会限期改正。需要转相关盟市、单位、协(学)会调查核实的,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转办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七条 在异议处理中,无法核查的异议信息按撤销处理,不再向社会提供。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行政管理时,应当查询并使用自然资源信用信息,落实信用奖惩措施。6单位、行业协(

19、学)会、相关组织在实施行业管理中,要按照行业管理规定查询并使用自然资源信用信息,落实有关信用奖惩措施。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相关单位组织、行业协(学)会除按规定使用自然资源信用信息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自然资源信用管理系统查询使用相关部门推送的公共信用信息,按规定落实联合奖惩措施。第三十条 为推进国家和自治区信用建设在自然资源领域的有效落实,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单位、行业协(学)会在开展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委托开展自然资源中介和工程项目及其它行政管理事项中,实行行政相对人签署信用承诺书制度。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办理事项材料附件归档保存,一份交由签署人持有。信用承

20、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 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将作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盟市、旗县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对信用信息采集、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信用奖惩落实等情况进行考核。第三十二条 盟市自然资源局、单位、行业协(学)会应当于每年 1 月 10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上一年度实施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情况报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信息院于每年 1 月 20 日前,将全区上一年度实施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情况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第三十三条 负责自然资源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实施自治区规

21、定禁止实施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自然资源厅要在全系统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录入、归集、披露信用信息,以及处理信用异议,造成不良后果的;(二) 伪造、变造、出售信用信息的;(三) 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用信息的;(四) 公开披露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公开的信用信息的;(五)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纰漏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六) 违反规定删除或者未予删除信用信息的;(七) 违反规定对信息主体采取惩戒措施的;(八) 其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7第三十四条 负责自然资源信用管理惩戒岗位的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执行惩戒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印发之后,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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