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河渡口建设标准化指导意见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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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内河渡口建设标准化指导意见的编制说明关于内河渡口建设标准化指导意见的编制说明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内河渡口建设标准化工作,交通运输部编制了关于内河渡口建设标准化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编制背景内河渡口是我国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通不发达的边远地区人民群众出行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服务性设施。目前,我国内河渡口约有 1.6 万处,主要分布于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的省份,年渡运量超过 2.5 亿人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内河渡口被公路桥梁取代,但是部分地区特别是经济不发达的偏远地区和山区,内河

2、渡口将长期存在,部分地区由于水库及支流、小河流拦蓄水设施的修建,内河渡口数量还将有所增加。总体上看,人民群众对内河渡运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快内河渡口建设和改造,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渡运服务,促进内河渡运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同步协调发展。近年来,交通运输部联合各级地方政府切实加快内河渡口的改造和建设,内河渡口的面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2但仍然存在基础设施落后、维护资金短缺、服务能力不强、安全隐患较多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占比约 92.8%的乡镇交通渡口,由于单体规模小、投资少,其建设难以适用现有的水运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的随意性比较大。内河渡口已经成为我国综合交通运输

3、服务体系的短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交通运输服务能力的提升,不适应“四个交通”发展的要求,不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实施内河渡口标准化建设是解决内河渡口突出问题、改善渡口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内河渡运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的根本途径和当务之急。由于我国内河渡口数量多、分布地域广,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性较大、交通运输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内河渡口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服务需求也存在区域差异,制定全国内河渡口都适用的建设标准难度较大,也缺乏可操作性。为此,我部决定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内河渡口建设标准化的顶层设计,制定关于内河渡口建设标准化的指导意见 ,明确全国内河渡口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由各地负责结合本地区实际

4、情况制定内河渡口建设标准。二、编制过程 为做好指导意见的编制工作,我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经过了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2013 年 8 月,交通运输部组织召开了全国渡运安全管理专题会议。何建中副3部长要求部水运局牵头制定关于内河渡口建设标准化的指导意见 ,指导各地渡口的建设和改造工作。2013 年月10 月,交通运输部组织召开了 3 次工作研讨会议,确定了 3 个调研组及调研范围,拟定了调研大纲和工作思路。2013 年 10 月11 月,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长江航道局、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成立了3 个现场调研组,分赴渝、黔、桂、

5、陕、皖、鄂、湘、赣、豫、宁、甘、蒙等 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调研。调研组按照一般与重点、普遍与特殊、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相结合的原则,选取了 65 个典型内河渡口进行现场调研,并整理形成了全国内河渡口现场调研报告 。2013 年 11 月,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对京、津、冀、晋、辽、吉、黑、沪、苏、浙、闽、鲁、粤、琼、川、云、藏、青、新等 19 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函调,基本掌握了各省市内河渡口的现状、规划、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存在的问题等基础资料,整理形成了全国内河渡口专题调研报告 。2013 年 12 月2014 年 2 月,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为领导单位,长江航道局为组织单位

6、,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为主编单位,重庆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和中交第一4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为参编单位,共同编写了指导意见初稿。2014 年 2 月月,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先后召开次专家咨询会议,对指导意见初稿进行了研讨和修改,拟定了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三、关于指导意见主要内容的说明(一)主要内容指导意见共四章、十四条,详细阐述了内河渡口建设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技术要求,并提出了管理要求和保障措施。第一章总体要求,共三条,紧密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现代交通运输建设的要求,提出了内河渡口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第二章技术要求,共四条,包括分类标准、设计水位

7、、选址要求、建设内容,对内河渡口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了明确规定,解决了内河渡口建设标准模糊不清的问题,为今后推进内河渡口标准化建设提供了的重要依据。第三章管理要求,共三条,包括审批程序、建设管理、后期维护,提出了加快推进内河渡口标准化建设及后期养护的管理措施,明确了责任主体,规范了管理流程。第四章保障措施,共四条,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提出了推进渡5口标准化建设实施的保障措施。(二)技术要求1.分类标准指导意见只对内河乡镇交通渡口进行了分类,公路渡口、铁路渡口、专用渡口、城市交通渡口其建设已有适用的标准和规范,因此不需要进行分类。对渡口进行科学分类是确定建设

8、标准的首要前提。目前各地对内河渡口建设的分类并无统一的标准,分类的依据也不尽相同,在已出台分类标准的 8 个省市,重庆、湖北、陕西 3 个省市按年均渡运量进行分类,湖南、江西 2省按单日最大渡运量分类,河南、贵州、甘肃 3 省按连接道路进行分类。经过比较分析,年均渡运量最能反映渡口的总体渡运需求,应该作为渡口分类的主要指标;单日最大渡运量则体现渡口营运不均衡的特点(主要考虑到乡镇交通渡口在农忙、集会、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单日渡运量成倍增长) ,可作为渡口分类的补充指标。因此, 指导意见将年均渡运量和单日最大渡运量均作为乡镇交通渡口的分类依据。关于各类渡口渡运量指标的取值,指导意见主要参考了各地渡

9、口分类标准和调研渡口的实际情况,经过统计分析来确定的。按年均渡运量进行分类的 3 省市中,重庆、湖北取值基本一致,分类标准较为统一;陕西分类标6准较低,其一类、二类、三类渡口对应的年均渡运量仅为重庆的三类、四类渡口对应的年均渡运量。从现场调研的渡口来看,年均渡运量一般在 0.3619 万人次。如果按照重庆市的取值进行分类建设,渡口规模基本能满足渡运需求。按单日最大渡运量进行分类的 2 省中,湖南取值比江西大。从现场调研的渡口来看,单日最大渡运量一般在1103000 人次。如果按照湖南省的取值进行分类建设,渡口规模基本与渡运需求相适应。因此,指导意见中年均渡运量取值主要参考重庆市分类标准,单日最

10、大渡运量取值主要参考湖南省分类标准。按照新的分类标准,结合函调和现场调研的样本分析,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乡镇交通渡口的数量比约为1:2:3:4。2.设计水位设计水位是进行渡口设计的基础,是衡量渡口建设规模的另一个重要指标。目前,我国内河渡口的客运码头多为简易的斜坡码头,大多没有考虑水位变化对渡运的影响,有的码头甚至成为为旱码头,不便于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为此,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内河渡口设计需明确设计高水位和设计低水位。考虑到很多小河流、湖泊、水库缺乏水文资料,指导意见同时规定可根据经验确定设计水位。7关于渡口码头的设计高水位和设计低水位的取值,主要参考执行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考

11、虑到我国现有的内河渡口设计高水位的取值多低于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的要求,同时渡口码头顶高程取值过高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为此,指导意见对设计高水位的取值在比照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降低。对于设计低水位,指导意见参照执行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与所在航道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一致,对等级航道外的渡口设计低水位与按级航道对应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一致,另外对于受调度、运行等控制的库区渡口设计低水位规定采用水库死水位和最低运行水位中的低值。3.选址要求渡口选址是影响群众出行和渡运安全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都对码头的选址提出了明确要

12、求。目前,我国内河渡口选址大多没有经过科学踏勘和论证,一些渡口选址不太合理。为此,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内河渡口建设要合理选址,选址条件与上述两文件的要求一致。4.建设内容调研显示,目前,各地乡镇交通渡口的建设内容一般包括码头、标志牌、候船室(亭)、安全设施、其他公共设施等,但大多没有配置齐全,基础设施的技术参数也不8统一,不能满足群众基本的渡运出行需求。为此,指导意见根据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综合考虑已有的内河渡口地方建设标准,对各类乡镇交通渡口的建设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1)码头参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内河渡口码头设施一

13、般应包括斜坡道、趸船(平台)、跳板、系缆设施等。其中,各类渡口码头斜坡道范围与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保持一致;坡度取值执行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宽度取值参考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及各省已有标准,规定斜坡道宽度为 1.5m3.5m,若渡运量较大或有农用车渡运需求的,取较大值或适当加宽。(2)道路连接渡口的道路是影响渡口服务质量的重要基础设施。考虑到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大力推进“村村通”工程,为农民群众创造更好的出行条件,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连接渡口的道路应与邻近的公路相连接,做相应的硬化处理,并对宽度和材质都提出了要求。(3)候船室(亭)候船室(亭)面积根据常态的候渡人数

14、计算确定。9指导意见规定一类、二类渡口候船室的面积应分别不小于 60m2、30m2,并要求考虑渡工休息室,对三类、四类渡口由于渡运人数较少,为避免设施闲置,仅要求设置候船亭。(4)安全设施安全设施是加强渡口监管、保障渡运安全的重要设施。参照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各类渡口应具有针对渡运对象的防护栏、安全网、救生、消防等安全防护设施,并鼓励利用现代化的监管手段,提高渡运服务的安保水平,一类、二类渡口必须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其他渡口鼓励建设。(5)其他公共设施为提高渡口的便民化程度,指导意见对一类、二类渡口提出了应配备必要的卫生间、饮水、垃圾回收等服务设施的要求,三类、四类渡口则视实际情况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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