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区“3&amp#183;3”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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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涵江区“33”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3 月 3 日 18 时 01 分左右,国道 324 福昆线87K+900M 路段即江口镇石庭圆圈红绿灯路口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莆田市安委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单(莆安事故督20192 号)要求,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涵江区应急管理局、涵江区纪委监委、涵江区交警大队等部门组成的涵江区“33”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

2、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1.闽 B27900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 B2602 挂)驾驶人:陈元洪,男,住址福建省仙游县度尾镇帽山村*,身份证号3503221974*,持“A2”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为3503*,驾驶证有效期限为 2018 年 4 月 18 日至 2024 年4 月 18 日,在事故中未受伤,联系方式 1815910*。- 2 -2.0160173 号电动车驾驶人:陈瑞清,男,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陈桥村

3、*,身份证号 3504201964*,无机动车驾驶证,在事故中当场死亡,联系方式 1589206*。(二)事故车辆情况1.闽 B27900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 B2602 挂):品牌型号:豪沃牌 ZZ4187N361*;行驶证载明的所有人:莆田市闽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检验合格至 2019 年 11 月,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支公司,保险单号:PDZA20183502000042*。2.0160173 号电动车:品牌:绿源牌;车架号码:19282170166*;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陈志伟(陈瑞清的儿子);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保险单

4、号:PZDB201835030105M0*。(三)交通事故道路、交通环境事故现场位于国道 324 福昆线 87K+900M 路段即江口镇石庭圆圈红绿灯路口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福清,西往莆田,南往迎宾路,北往荔涵大道。平直,干燥,视线一般,路面为沥青。该肇事路段路口设有导向车道、人行横道和红绿灯控制的路口,同方向施划有四条机动车道。(四)事故车辆技术鉴定及车辆速度鉴定情况1.车辆技术鉴定情况委托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对闽 B27900 重型半挂牵引车(闽B260*挂)和 0160173 号电动车进行技术性能鉴定,该鉴定所出具的闽中司2019鉴字第 HJ0301 号、第 HJ0302 号车辆技术

5、- 3 -性能鉴定意见书证实:闽 B27900 重型半挂牵引车(闽 B260*挂)的灯光系、转向系、制动系均完好有效,其各系统性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要求。0160173 号电动车的转向系、制动系性能符合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要求;灯光系因事故造成电瓶、电路、控制开关及各灯光严重损坏,无法鉴定其事故前是否有效。该车采用轮毂电机驱动,电大额定功率为 60V,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为 800W;整车质量(重量)100KG;轮胎宽度约84MM;不具备人力骑行功能(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2.车辆痕迹鉴定情况委托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对

6、闽 B27900 重型半挂牵引车(闽B260*挂)和 0160173 号电动车进行车辆痕迹鉴定,该鉴定所出具的闽中司2019痕迹字第 HJ0301 号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证书闽 B27900 重型半挂牵引车(闽 B260*挂)左前部与 0160173号电动车后部发生碰撞的痕迹对应关系成立;闽 B27900 重型半挂牵引车(闽 B260*挂)底盘与 0160173 号电动车车身各部发生碾压、碰刮的痕迹对应关系成立。3.车辆速度鉴定情况委托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对闽 B27900 重型半挂牵引车(闽B260*挂)进行车辆速度鉴定,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中司2019速鉴字第 HJ0301 号车辆速度鉴定意见

7、书证实闽B27900 重型半挂牵引车(闽 B260*挂)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为 29kmh-30kmh。(五)涉事车辆所属单位概况- 4 -涉事车辆所属单位为莆田市闽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于 2006 年 6 月成立,现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凤办筱塘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林建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35030200*,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该公司现有 7 名主要管理人员,现有营运货车 59 辆,营运驾驶人 54 人。闽 B27900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 B260*挂)的车辆道路运输证业主及车辆行驶证所有人均登记为莆田市闽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

8、人为林建荣。公司负责车辆审车、定级、动态监控、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等,对闽 B27900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 B260*挂)车辆负有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具有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等职责。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 年 3 月 3 日 18 时 01 分左右,陈元洪驾驶闽 B27900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 B260*挂),途经国道 324 福昆线87K+900M 路段即江口镇石庭圆圈红绿灯路口路段,因转弯借道与陈瑞清驾驶的 0160173 号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陈瑞清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陈瑞清手机损坏的交通事故。(

9、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陈元洪立即停车,打开车辆双闪灯,下车后,在后方路上放置三脚架,警示后方来车,并拨打 120 和 110。陈元洪 18 点 10 分向公司总经理林建荣报告,总经理林建荣接到报- 5 -告后,协同现场调度林伟琦于 18 点 30 分到达现场,交警、120、119 均已到达现场,协助配合脱困与抢救,并现场指挥交通疏导,直至事故处理完毕,林建荣、林伟琦于 20 时左右离开现场。(三)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莆田市闽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当事人陈元洪与死者家属未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准备诉讼至法院。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死亡:1 人,死者陈瑞清(男,身份

10、证号3504201964*,家庭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二)受伤:0 人。(三)直接经济损失:约 0.3 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原因1.当事人陈元洪驾驶机动车行经在有人行横道、交叉路口和交通流量大的路口路段,转弯借道时未让所借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导致与 016017*号电动车发生碰撞,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2.据交警大队确认,陈瑞清驾驶 016017*电动车,在借道内正常行驶,无交通违法及过错行为。陈瑞清无驾驶证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二)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涵江区“3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驾驶员驾- 6 -驶

11、机动车转弯借道时未让所借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引起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五、事故有关单位及监管部门履职情况(一)涵江区交警大队二中队履职情况事故发生路段属于涵江交警大队二中队辖区。经查,涵江区交警大队二中队主要负责交通简易事故处理,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由区交警大队指派事故中队负责处理,涵江区交警大队二中队未参与该起事故的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当天,涵江区交警大队二中队值班民警为肖虎和李添福。当天上午肖虎驾驶警车(闽 B 警8173)巡逻 201 省道、涵庭路,下午巡逻福厦路江口段至石庭路段。李添福于当天下午驾驶警车(闽 B 警 8212)在福厦路江口段至石庭圆圈进行出警和巡逻 2 次。(二)莆田市闽通汽车运

12、输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不完整。企业负责人未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取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参加安全安全生产复训,未组织制定并实施 2019 年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未将事故发生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三)莆田市城厢区道路运输管理所1.莆田市城厢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及时部署专项行动,采取双随机和执法大队联合检查的方式每季度到辖区主管企业开展检查,并对企业每个季度进行一次集中培训,要求企业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7 -2.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未第一时间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至城厢

13、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所。3 月 29 日,城厢区道路运输管理所通过涵江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了解到该起事故情况后,立即通知事故企业负责人到城厢区区运管所汇报事故具体情况,责令涉事企业解聘涉事驾驶员,要求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和强化车辆动态监管,对发生事故按规定第一时间上报,严禁迟报、漏报、瞒报。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陈元洪,驾驶闽 B27900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B260*挂)机动车行经在有人行横道、交叉路口和交通流量大的路口路段,转弯借道时未让所借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导致与016017*号电动车发生碰撞,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林建荣,莆田市闽通汽车运输有

14、限公司法人,作为莆田市闽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一责任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未将事故发生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未组织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未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取证,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涵江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等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莆田市闽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不完整,未安排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复训,未组织制定并实施 2019 年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涵江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8 -法中第一百零九条等规定依法

15、给予行政处罚。七、事故整改措施及建议(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建议莆田市闽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查找差距,补缺补漏,认真学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车辆全过程的管理,从本质上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二)加强主管部门监管力度,有效提升监管水平一是莆田市闽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飞地”经济企业(注:注册地在城厢区,经营地在福清市),建议城厢区交通运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

16、度,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推进营运车辆安全技术运用,强化车辆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范事故发生。二是建议涵江区道安办发挥牵头作用,及时协调交通、住建、公路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乡镇,健全协调机制,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交通运管、交警部门要强化路面管控,突出抓好事故多发路段和客货运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结合全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对非机动车违章的查处力度,大力营造良好的交通秩序。(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教工作,有效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建议涵江区交通、交警部门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 9 -全教育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介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曝光交通违法行为,持续拓宽交通宣传手段,充分利用好“涵江交警微发布”“涵江公安”“涵江时讯”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重要时段交通预警,交通整治活动及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进一步营造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氛围,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开展。涵江区“33”交通事故调查组2019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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