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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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工作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工作规范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规定的要求装置标志灯、标志牌。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车辆,不得允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再使用该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对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则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专用设备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

2、、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 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 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应提供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三)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四)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行定期审验制度,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进行年度审验。 (一)审验时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每年审验一次

3、,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审验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罐式车辆应提供罐体检验合格证; 2车辆技术档案,罐式车辆应标明罐体容积; 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5违章记录; 6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7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8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9专用车辆的标志灯、标志牌安装情况; 10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三)审验程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

4、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检测报告等进行审核,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专用车辆结构及尺寸、违法记录情况、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

5、任险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和专用车辆标志灯、牌完好情况进行审验。 7专用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一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要求的,则车辆审验合格,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审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 8审验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业户档案

6、中。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 (一)新增车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新增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填写新增运输车辆申请表。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等。 3新增专用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是一级。 4专用车辆是罐式车辆的,还应当提供罐体检测合格证。 5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将以上相关

7、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6新增专用车辆有关手续办理结束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建立该车技术档案。 (二)车辆退出市场 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退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三)转籍或过户车辆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要求将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

8、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出具专用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车辆档案中。 3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的新所有人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9、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四)车辆报停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拟报停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五)车辆被终止经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五、危险货物

10、运输车辆档案 (一)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 3技术等级记录; 4车辆变更记录; 5交通事故记录; 6车辆审验记录; 7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 8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等;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车辆技术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专用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记录; 3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行驶里程记录; 7交通事故记录;8车辆审验记录; 9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 10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11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及时报送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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