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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 行 政 处 罚决 定书国市监处201938 号当事人: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 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1399号当事人: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佗路1号根据反垄断法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本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对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电股份)与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电气中国)新设哈电通用燃气轮机(秦皇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哈电股份与通用电气中国设立合营企业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
2、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哈电股份和通用电气中国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哈电股份和通用电气中国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 一、基本情况(一)交易方。合营方一:哈电股份。哈电股份于1994年在黑龙江省设立,主要从事发电设备制造业务。营业额略。合营方二:通用电气中国。通用电气中国于1994年在上海市设立,主要从事投资业务,涉及电网、发电、医疗、航空、可再生能源、公司及运输等业务领域。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20
3、18年7月9日,哈电股份与通用电气中国签署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拟新设合营企业并分别持有50%股权。2018年10月25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二、违法事实及理由(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该交易系新设合营企业。哈电股份与通用电气中国新设合营企业并取得共同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营业额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8年10月25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就哈电股份与通用电
4、气中国新设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 3 限制竞争的效果。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对哈电股份和通用电气中国各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管总局2019 年 9 月 3 日(此件公开发布)